環發〔2012〕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副省級城市環境保護局,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的指導方針,不斷提高生態文明水平,全面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和第七次全國環保大會的要求,現就加快完善環保科技標準體系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快完善科技標準體系是做好新時期環保工作的重要保障
(一)“十一五”環保科技工作成就顯著。黨和國家始終高度重視環保科技工作,特別是“十一五”以來,“科技興環保”戰略有序推進並逐步成為各方面的共識,環保科技投入大幅增加,科技創新能力顯著增強,支撐和引領環保事業發展的作用日益凸顯,全國環保科技工作進入快速發展的新階段。環保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以下簡稱“公益項目”)的設立有效改變了環保科技投入不足的局面,實現了環保部門主動配置科技資源的重大突破,有力支撐了環境管理。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成功發射並業務化運行,進一步豐富了環境管理的技術手段,標誌著我國天地一體化的環境監測體系初步建立,使我國成為世界上擁有環境衛星的少數國家之一。環境基準與風險評估國家重點實驗室獲批建設,實現了環保系統在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方面零的突破,標誌著環境科研基礎能力建設邁上了新台階。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以下簡稱“水專項”)順利啟動並全面實施,基本實現了“控源減排”的階段目標。國家環境諮詢委員會和環境保護部科學技術委員會成立後,在國家重大環境問題決策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標誌著最廣泛的環境保護“統一戰線”逐步形成並日益鞏固。新發布502項國家環保標準、72項地方環保標準,有效支撐了節能減排重點工作,促進了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最佳化。環境技術管理工作從無到有,確立了以技術指導、評估和示範為主要內容的管理框架,完成了100餘項環保技術檔案的制修訂工作。積極開展有利於應對氣候變化的環保工作,初步形成了常規污染物與溫室氣體協同控制的戰略布局。國家環境健康行動計畫順利實施,環境健康管理工作紮實起步。這些成就為新時期開創環保科技工作新局面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加快完善環保科技標準體系是進一步增強科技創新能力的迫切需要。科技創新是環保事業發展的源泉和動力,科學技術是解決環境問題的利器,環保標準是轉方式、調結構、保民生、促和諧的重要抓手,是實現環境保護目標、改善環境質量的重要保障。《意見》提出,要堅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不斷強化並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以改革創新為動力,積極探索代價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續的環保新道路,建立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完善的環保科技標準體系。我國環保科技工作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整體創新能力相對較弱,對新型環境問題研究不足,污染減排的科技貢獻率急需提高,環保標準的科學性、系統性和適用性有待增強,整裝成套的環境實用技術相對缺乏,新興環保產業培育機制亟待健全,完善環保科技標準體系任重而道遠。因此,要破解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的難點,解決影響可持續發展和民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確保環保事業不斷上台階出亮點,根本出路在於加快完善環保科技標準體系,不斷增強科技創新和支撐能力。
二、指導思想、工作思路和目標
(三)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要求,堅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的方針,全面實施科技興環保戰略,為探索環保新道路、加快實現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提供強大的科技支撐。
(四)工作思路。按照第七次全國環保大會的總體要求和環境管理戰略轉型的需要,進一步突出環保標準在環保科技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以標準統領科研、技術、產業、健康、氣候變化等各項工作,加快構建完善的科技標準體系。根據標準工作的需求部署科研任務,充分發揮重大科研成果對標準制修訂的支撐作用。加強環境技術的評價、推廣與套用,通過標準實施帶動技術進步和環保產業發展。加強環境與健康調查研究,為建立我國環境基準奠定基礎。通過強化標準對環境管理的支撐和引領作用,推動環境管理從污染物排放控制逐步走向環境質量控制,並最終實現風險防範控制的戰略轉型。
(五)工作目標。到2015年,基本建立滿足環境最佳化經濟發展需要、符合我國基本國情和世界環保事業發展趨勢的環境科技創新體系、環保標準體系、環境技術管理體系、環保產業培育體系和科技支撐保障體系。具體指標包括:
——2015年污染減排科技貢獻率達55%以上。
——“十二五”期間制修訂國家環保標準600項以上。
——“十二五”期間完成30項重點行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30項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指南和40項工程技術規範。
——2015年環境服務業產值占環保產業的比重達到35%以上。
——“十二五”期間環保科技人才總量比“十一五”期間增長50%以上。
三、加快完善環境科技創新體系
(六)加快實施科技重大專項。會同有關部門加快實施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區域性大氣污染綜合防治、土壤污染修復與治理、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控等環境科技重大專項。水專項要按照“一湖一策”、“一河一策”思想,以流域為尺度,加大統籌力度,加強對關鍵技術突破和標誌性成果的集成和凝練,基本建立流域水污染治理技術體系和水環境管理技術體系,實現太湖、遼河、松花江、滇池等重點流域示範區水質改善目標。在繼續推進環保公益項目的基礎上,爭取區域大氣污染控制重大專項儘早立項,積極推進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控、環境基準等專項。積極參與“轉基因生物新品種培育”、“高解析度對地觀測系統”、“大型先進壓水堆及高溫氣冷堆核電站專項”等重大專項。
(七)著力實施科技減排工程。積極開展污染減排科學研究,增強減排工作的科技基礎,不斷提高污染減排科技貢獻率。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地區、太湖、滇池、遼河、松花江等重點流域實施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加嚴火電、鋼鐵、石化等重點行業污染排放要求,大力推進減排關鍵技術研發、推廣和套用,引導企業開展技術創新,開展重化工等重點行業企業科技減排試點,挖掘減排潛力,提高減排績效。加強不同污染物之間及其與溫室氣體協同控制關鍵技術研發,實現節能降耗、污染物減排與溫室氣體控制的協同增效。
(八)提高新型環境問題的探查能力。加強環境風險科學研究,為建立環境風險管理體系提供支撐。加強對重金屬、持久性有機物、揮發性有機物、痕量超痕量污染物、臭氧、細顆粒物、放射性污染物等研究,制定優先控制污染物名錄。開展環境健康調查與研究,為解決重點地區突出環境健康問題提供技術支持。提高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能力,開展重點行業溫室氣體排放強度控制和監測試點,研究將氣候變化因素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方法和途徑,建立有利於溫室氣體控制和污染物減排的低碳環保政策措施體系。
四、加快完善環保標準體系
(九)加快環保標準體系建設。按照科學性、系統性和適用性的要求,加快完善以環境質量標準為核心,以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標準、環境監測和環境管理技術規範為重要內容的環保標準體系,逐步與國際接軌。妥善處理好綜合性標準和行業類標準、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質量標準和排放標準及配套標準的關係。圍繞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危險廢物、化學品、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等重點,對現有標準進行系統整合與完善,形成一批便於環境監管和促進環境質量改善的“標準簇”。
(十)加快環保標準制修訂步伐。要以保護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為目標,加快完善空氣、水體、土壤等環境質量標準,客觀反映環境質量狀況及其變化趨勢。不斷完善環境質量評價方法,使環境質量評價結果與人民民眾的感受相一致。要依據環境管理與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以總量控制污染物、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機物為重點控制對象,不斷加嚴排放標準,提高重點行業環境準入門檻,最大限度降低環境風險、改善環境質量。要加快與現行標準相配套的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環境標準樣品、環境監測技術規範等制定工作。鼓勵地方制定和實施較國家標準更為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十一)加強環保標準科研與評估。要加強環保標準體系的頂層設計和基礎研究,突出環保標準在科研立項中的統領地位,加強環境基準研究,對污染物形成機理、控制技術途徑、預警應急預案等進行科學的、系統的、深入的研究,為標準制修訂和標準實施提供全面的科技支撐。要加強環保標準技術和經濟可達性研究,加大標準執行情況的跟蹤評估力度,對標齡5年以上的要及時評估、修訂和更新,使環保標準與環境質量現狀和技術水平相適應。各級環保部門要著力開展標準執行達標率的監督檢查工作,為更好修訂標準提供決策依據。
(十二)加大標準宣傳培訓力度。建立環保標準培訓制度。環境保護部統一組織編寫標準培訓教材,組織開展對標準培訓師的培訓工作。省級環保部門應組織標準培訓師對省市級環境監督管理者、環境工程設計建設單位、污染治理單位等開展各具特色的標準培訓工作。要充分發揮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作用,完善環保標準宣傳網路體系,加大標準信息公開力度。鼓勵公眾通過適當的方式對標準制修訂提出意見,涉及民生的重要標準要通過聽證會等方式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發揮環境科學學會、環保產業協會等組織的作用,加大標準普及與宣傳力度,引導社會各界準確理解和執行各項環保標準。
五、加快完善環境技術管理體系
(十三)加強污染防治技術指導。根據環境管理的需求和技術發展情況,按照“技術簇”管理思路,發布一批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工程技術規範和最佳可行技術指南,構建完善的污染防治技術體系,不斷提高污染防治技術水平。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作用,積極開展重點行業污染防治技術調查,建立污染防治技術動態更新系統,定期發布符合我國國情和國際發展趨勢的環境技術發展報告。
(十四)開展環境技術評價驗證。大力發展以試驗數據和統計學方法為基礎,與國際接軌的第三方環境技術驗證制度。對於中央或地方財政資金支持開發的新環境技術, 開展環境技術驗證與評價。完善科學的環境技術評價制度。對新技術、新工藝,依據新技術驗證評價制度,開展技術套用的前評價,以及先進技術示範推廣項目的後評估。
(十五)加大環境技術示範推廣力度。通過政府採購、以獎代補等多種方式加快環保高新技術轉化及其產業化發展。定期發布《國家先進污染防治示範技術名錄》和《國家鼓勵發展的環境保護技術目錄》,中央和地方財政支持的環保工程和項目要優先採用目錄推薦的技術。對採取新技術新工藝的工程項目,各級環保部門要研究制定相關鼓勵和優惠政策措施。鼓勵使用環境標誌、環保認證和綠色印刷產品。加快先進實用新型環境技術的研發推廣套用,不斷提高產業化規模。
六、加快完善新興環保產業培育體系
(十六)大力推進環境服務業。不斷提高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社會化和專業化水平,開展設計建設運營一體化和契約環境服務等新型服務模式的試點工作。重點發展環保設施社會化運營、環境諮詢、環境監理、工程技術設計、認證認可等環境服務業,逐步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加強國家級環保認證體系建設,積極會同相關部門加大財政、稅收等政策支持力度。建立環境服務業統計、信息、技術標準等體系,實施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推動環境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引導和支持環境服務業的發展。
(十七)全面推動清潔生產和可持續消費。加快建立完善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加強清潔生產的技術指導,促進環境污染的全過程控制。完善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管理體系,加強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推進力度,組織開展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培訓和宣傳工作。建立可持續消費節能減排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開展評估試點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完善環境標誌認證認可體系,強化對環境標誌產品生產、銷售、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進一步擴大政府綠色採購範圍,加大政府在服務領域的綠色採購力度。積極推動新聞出版、教育、醫療、零售業等重點領域的可持續消費。鼓勵使用環境標誌、環保認證和綠色印刷產品,大力倡導可持續消費理念,提升公眾可持續消費意識。加強可持續消費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八)實施環保產業示範工程。要加快完善培育環保產業的政策、法規、標準和制度,建立完善環保產業調查統計體系。鼓勵多渠道建立環保產業發展基金,拓寬環保產業發展融資渠道。實施重大環保技術裝備及產品產業化示範工程。制定環保系統推進產學研聯盟管理辦法,組建5-10個戰略性新興環保產業聯盟。建立各類科研院所與環保企業技術研發的長效合作機制,形成一批集技術研發、產品生產、工程建設和運營服務等功能為一體的環保產業集聚示範區和試點基地。
七、加快完善科技支撐保障體系
(十九)進一步健全科學決策機制。各級環保部門要樹立崇尚科學、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觀念,進一步完善科學決策機制。充分發揮諮詢委、科技委等專家諮詢機構的作用,尤其對環保重大問題、重點工作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要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組織跨學科、跨部門、跨行業的專家進行研究論證,並把科學研究和專家論證意見作為專業技術性重大決策的前置條件。
(二十)進一步加大環保科技投入力度。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的環保科技投入體系,鼓勵地方政府設立有區域特色的環保科研專項,激勵企業大幅增加科技投入,促進全社會資金更多投向環保科技創新。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科技合作,積極爭取國家財政和相關部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示範推廣等方面的資金支持。
(二十一)創新環保科研體制機制。各級環保部門要穩定支持創新能力較強的科研院所從事環境科學研究,對主要從事環評、設計、諮詢業務的環境科研機構要逐步向企業化轉制。全面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人才發展中長期規劃(2010-2020年)》有關要求,進一步強化培育和構建環保科技人才平台,建設一支數量充足、素質優良、結構最佳化、布局合理的環保科技人才隊伍,建立國家環境保護優秀科技人才獎勵制度。營造有利於環保科技創新的人文環境,提升全民環保科學素質。加快環保科技成果推廣,積極推進國家環保科普基地的建設與管理,繼續完善國家環保科普基地定期績效評價監督機制,開展省級環保科普基地的建設工作。
(二十二)加強環境科研基礎能力。加強環境科研機構學科能力建設,大力推進環境科技創新基地和平台建設,建成一批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野外觀測研究站和重點流域環境科研機構等大型科技基礎項目。省級環保部門要強化所屬院所科研能力建設,建立省級環境科研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中心,積極爭取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中心。
(二十三)大幅提高環保科技國際化程度。要廣泛開展國際合作,積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重點開展生態保護、氣候變化、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控制等全球性問題的國際合作研究。支持國外高水平科學家來華開展合作研究,支持國內優秀科研人員到國外開展合作研究與接受培訓。建立環境科技國際合作平台,吸引全球環境科技資源,為我國環保事業服務,不斷提升我國環境科技的整體水平。
環境保護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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