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隨著公民環境維權意識的1989年,湖北省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法院環境保護庭成立。
2002年4月,遼寧省瀋陽市東陵區人民法院環境保護法庭成立。成立3年內,總計辦理各類環境行政處罰案件253件,其中訴外解決201件,強制執行32件,執行到位各類罰款、排污費總計148.2萬元。
2004年4月,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環境保護巡迴法庭成立,設在沙河口區環保分局內。沙河口區人民法院派專人隨時到沙河口區環保分局巡迴法庭審理環保案件。
2004年,河北省石家莊市晉州市環境保護法庭成立。
2006年,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環境保護巡迴法庭成立。
2006年6月,遼寧省瀋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環保法庭成立,設在鐵西區環保局內,主要受理環境保護執法案件和有關環境法律、法規的諮詢等工作,由區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具體工作,採取提前介入、事先調解、責令整改等措施,拒絕調解的才進入司法程式。
2007年11月,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保護審判庭及轄區內清鎮市人民法院環境保護法庭成立。
2008年2月,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環境保護巡迴法庭成立,設在建鄴區環保局內。
2008年5月,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保護審判庭及轄區內環境保護合議庭成立。中院審判庭負責對基層法院環保合議庭的審判監督和業務指導工作。
2008年8月,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環境保護巡迴法庭成立,設在常州市環境監測支隊內。
2008年底,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相繼掛牌成立環境保護審判庭。玉溪市澂江縣法院、通海縣法院也成立了環境保護審判庭。
……
截至2013年5月初,全國已有16個省、直轄市設立130多個環境保護法庭、審判庭、合議庭或者巡迴法庭。
執法難題
環保法庭本來是作為抵抗污染者的重要壁壘而設立的這是因為政府依然面臨著環保法執行困難的問題。與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不同的是,中國環保部不具備足夠的權力和資源去干預地方上的法律執行。
因此,環境保護部需要依靠地方的環保部門去執行法律,而這些環保部門又隸屬於當地政府。在許多情況下,當地環保部門不願關閉或者懲罰那些通常能給地方帶來滾滾財源的生產企業和工廠。
於是,訴訟通常就成為了懲治污染者的唯一途徑。在受理案件方面,環保法庭非常積極,但公民對提起訴訟則並不積極。即使他們提起了訴訟,案件通常也並不涉及重大的環境問題。比如,環保法庭還從未處理過嚴重的水污染案件;而根據中山大學法學教授李摯萍的報告,環保法庭接到的大部分訴訟涉及的都是有關森林土地的一些小糾紛。
中國現狀
面臨無案可審的尷尬
從2007年11月20日,中國第一家環保法庭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環境保護審判庭成立以來,環保法庭案件門可羅雀。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環保法庭,一年受理的環境案件只有90餘起。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保護審判庭成立於2008年5月6日,距太湖藍藻事件的爆發正好一周年。藍藻事件引發的“水生態危機”也直接催生了無錫的環保法庭。江蘇的兩個環保法庭設在太湖附近,太湖被認為是中國污染最嚴重的三個湖泊之一。在2007年,太湖的藍藻爆發事件登上了世界各地新聞的頭版頭條。
雲南省環保法庭的建設始於2008年12月,截至2009年9月全省共設立環保法庭6個,並已公布計畫設立更多環保法庭。第一批成立的昆明和玉溪中院環保法庭是在陽宗海重大砷污染事故的風口浪尖上成立的,而後來擬推廣建立環保法庭的重點
1、大量的環境違法、侵權事件已經過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政調處和民間調解得到解決。
2、環保案件訴訟成本高,比如一個檢測報告可能需要花費幾十萬元。專業性又強,受害人往往舉證困難,導致環境民事侵權案件不多。
3、中國有關的環境保護法立法相當滯後,一部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從1989年年底頒布實施至今,將近24年未做修改,與迅速發展的生態環境事件不相適應。最高人民法院迄今為止頒布了3400條司法解釋,其中與環境案件審判有關的司法解釋僅有18條。
國外情況
根據美國丹佛大學法學院喬治·普林教授及其夫人凱薩琳·普林教授在其專著《環境司法的專門化》的統計,截止至2009年,全世界約有40個國家建立了270個環保法院或環保法庭。美國
1989年,美國佛蒙特州議會通過了《統一環境執行法》。1990年,佛蒙特環保法庭於成立。1995年開始處理所有當地土地利用與規劃案件,並於2005年1月再次擴大,處理州立土地利用與環境許可證的案件。佛蒙特州尚未設立中級抗訴法庭,因此不滿佛蒙特環境法庭判決而抗訴的案件直接遞至佛蒙特最高法院。所有環保法庭的判決都公開化並有電子版。
目前,佛蒙特環保法庭有4種主要的民事案件類型的州立管轄權:由佛蒙特州統一環境執法法案引起的州環境執法案件;當地土地利用範圍,抗訴規劃許可證及執法案件;州土地利用許可證抗訴;抗訴所有的州立環境許可及州環境機構決策,包括調整重大伐木作業以及調整大型耕地的州農業許可。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新南威爾斯州土地與環保法庭是世界上第一個專門審理環境法案的法庭。它是根據1979年土地與環境法建立起來的。該院審理案件的除了法官外還有委員。委員必須符合《土地和環境法院法案》第12條列出的專業資格要求,他們通常是以下領域的專家:
地方政府管理、城鄉和環境規劃、環境科學或者與環境保護及環境評價相關的事務、植物栽培和園藝、土地估價、建築、工程、測量及建築施工、自然資源管理、原住民土地權利及涉及原住民的糾紛、城市設計與遺產、法律等。
菲律賓
為了提高環境審判能力,菲律賓最高法院在2008年1月指定117個法庭作為“綠色長廊”計畫。最高法院和審判學會對這些法庭審理人員進行專門的技能培訓。
117個指定環保法庭分為一審、二審法庭。被指定環保法庭並不必然喪失對其他類型案件的審理權力,這些法庭繼續承擔一般法庭的職能。
環保法庭有權力處理至少14種環境法律所涉及的幾乎所有類型的環境案件,包括環境保護的每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