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藩政策

理藩政策是古代中國歷代掌控國家政權的民族對其他民族的政策。

簡介

1680年代-1910年代,中國清朝對後蒙古新疆西藏等少數民族的政策即稱為理藩政策。該政策的實施,約略始自1683年。是年,清廷於中央機構內設定專司理藩政策的理藩院,並制定發布《理藩院則例》。一般而言,清朝的理藩政策有兩大重點,一者為「疆土經理」,二為是「政教布施」。在蒙古的理藩政策方面,清於蒙古各地設定了駐防將軍、都統與大臣,嚴加控馭蒙古各部的活動。除此,則參酌蒙古地區原有政治制度和習慣,於蒙古各地建立了盟旗的地方行政區制度,今中國內蒙古地區的盟旗劃分仍多建立在此基礎。西藏的理藩政策法源,來自《理藩部則例》中的《喇嘛事例》和《西藏通制》。政策原則採取高度自治。除了設立無兵力配屬的西藏地方政府噶廈(1751年設),任命駐藏大臣(1728年)外,就是默許由冊封的達賴喇嘛(1653 年)與班禪額爾德尼(1713年)擁有西藏統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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