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監督管理局

一、職責調整(一)將原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城市監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三)將原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的旅遊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職責劃給市文體旅遊局。 四、人員編制市城市監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36名。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城市監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二)將原市經濟貿易局行使的酒類市場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職責劃入市城市監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三)將原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的旅遊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職責劃給市文體旅遊局。
(四)將原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的市政公用管理中排水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職責劃給市海洋和農漁局(市水務局)。
二、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有關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城市燃氣管理、生豬屠宰管理、供水管理、氣球施放管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酒類市場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住宅室內違法裝飾裝修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生活噪聲污染和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向城市道路、公共場所傾倒、排放廢水和污水,居民自陽台直接向外排放污水的行政處罰權。
(四)制定對全市國土、規劃、建設、市政園林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工作監督、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五)協調解決全市有關國土、規劃、建設、市政園林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重大問題。
(六)統一指揮、處置全市城市管理應急事務和受理全市城市管理投訴。
(七)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八)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市監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政務公開、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起草有關法規、規章和制度;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有關重大課題和政策的調查研究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以及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工作;承擔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三)綜合協調科。
承擔執法行動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協調處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投訴;承擔信訪工作;承擔涉及有關國土、規劃、建設、市政園林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重大問題協調處理的具體工作。
(四)宣傳教育科。
承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領域的普法工作;承擔本系統新聞宣傳工作;承擔行政執法隊伍培訓工作。
(五)執法審理科。
承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案件的審理;指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業務工作;辦理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工作;承擔與相關部門就有關執法業務的溝通協調工作;承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業務的統計工作。
(六)城市監督管理指揮中心(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集中受理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各種投訴,並轉辦、督辦;承擔全市數位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協助相關部門組織全市大規模的統一治理行動;協助有關科室組織城市管理各項業務考評工作;承擔本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全市數位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信息採集和處置;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監察科。
起草全市國土、規劃、建設、市政園林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工作監督、考核、獎懲等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決定事項的督察督辦。
(八)財務裝備科。
負責全局的財務工作;負責管理車輛、制服、購置辦公和執法設備(用品)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對外聯絡、接待工作。
(九)人事科。
承擔黨務、紀檢監察、人事編制、工青婦、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城市監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3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3名(正科級9名、副科級4名)。後勤服務人員數5名。
五、其他事項
市城市監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下屬執法機構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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