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華[吉林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

王安華,男,漢族,1961年10月出生,遼寧海城人,1979年10月參加工作,1992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專文化,高級經濟師。曾任吉林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

2019年8月2日,吉林檢察機關依法對王安華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99年06月,任工商銀行遼源分行副行長。

2004年01月,任工商銀行遼源分行行長。

2004年03月,任工商銀行遼源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2005年05月,任工商銀行四平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2007年06月,任遼源市城市信用社黨委書記、董事長。

2007年10月,任吉林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2月14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訊息:吉林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王安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7月2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訊息: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監委對吉林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王安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安華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借用企業車輛;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為他人安排工作;違反廉潔紀律,搞權色和錢色交易、違規參與營利性活動、接受管理服務對象旅遊安排。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王安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泯滅,黨性原則全無,背棄入黨初心,同黨離心離德,經濟上貪婪成性,收受巨額財物,與私營企業主大搞權錢交易,生活上腐化墮落,大搞權色、錢色交易,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安華開除黨籍處分;由吉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19年8月2日訊息,近日,吉林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王安華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安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王安華利用擔任工商銀行四平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吉林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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