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分類

按照預測期限的不同可分為犯罪短期預測、犯罪中期預測和犯罪長期預測。①犯罪短期預測。對未來一、二年內犯罪總體狀況,結構,發展趨勢等作出的科學推測。短期預測的準確性較高,這一特點是犯罪中、長期預測所沒有的。②犯罪中期預測。對三、五年內犯罪總體狀況,犯罪類型,結構等作出的科學推測。犯罪中期預測的主要功能,在於為制定犯罪預防的階段性戰略措施提供科學依據。③犯罪長期預測。對未來十年內犯罪總體狀況、犯罪類型、結構、發展趨勢等作出科學推測。犯罪的長期預測可為制定犯罪預防的戰略性措施提供有一定參考價值的資料。其缺陷在於準確性欠佳。另外,犯罪預測還可分為犯罪前預測,犯罪後預測,犯罪率預測,犯罪趨勢預測等。
預測方法
泛指所有用於犯罪預測的手段和途徑。被犯罪學界推崇用於巨觀預測的方法主要有專家預測法(又稱特爾裴法)、相關因素分析法等。常用的犯罪微觀預測的方法主要有伯吉斯再犯預測法、格呂克再犯預測法等。犯罪預測已被公認為犯罪學理論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是犯罪預防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犯罪預測的主要功能,已由初期的以特殊預防為宗旨,發展到對犯罪現象的超前性研究和以一般預防為目的的社會犯罪預防戰略的制定和實施的研究。目前,世界各國都程度不同地重視犯罪預測工作,有的國家還建立了專門的犯罪預測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