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指導案例與審判依據

物業糾紛指導案例與審判依據

裁判規則: 裁判規則: 裁判規則:

作 者: 王振民,吳革
物業糾紛指導案例與審判依據物業糾紛指導案例與審判依據
叢 書 名:法院指導案例與審判依據系列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11813800齣版時間:2011-03-01版 次:1頁 數:221裝 幀:平裝開 本:16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經濟法

內容簡介

《物業糾紛指導案例與審判依據》是以上述方式為出發點,匯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過的指導性案例和相關參考案例,通過對同類案件的集合、整理,為統一司法標準提供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加強審判指導,統一司法標準的六種較為有效的方式是:司法解釋、審判監督、案例指導、司法政策、領導講話、會議紀要。對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的指導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並統一發布。對於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該參照。
叢書體例如下:上篇為指導案例和參考案例,這些指導性案例和參考案例在法律適用中大多存在著一些疑難問題,多為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或是在理解上可能有分歧的。通過參照既有判例可以引導類似的案件同案同判。下篇為審判依據,收錄了包括司法政策、領導講話、會議紀要等重要的司法審判政策和檔案,它們在司法審判中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為辦案人員提供較為全面的政策依據。

目錄

上篇 指導案例
一、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糾紛
物業公司對前期物業管理中未售出的房屋要承擔的管理職責
——李某訴龍華房地產公司與龍華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契約糾紛抗訴案
裁判規則:
在前期物業管理中,開發商作為業主受物業服務契約的約束,無權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其中物業公司對前期物業管理中未售出的房屋負有管理的職責
建設單位負有配置必需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義務
——上海海宏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訴上海市徐匯區光華苑北區業主委員會房屋使用權糾紛再審案
裁判規則: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業主委員會可以接受業主大會的委託,為相關事宜提起訴訟,具備訴訟主體的資格
二、物業公司與業主糾紛
小區一層業主拆牆改門搭建台階構成侵權
——某物業管理公司訴李某排除妨害物業服務契約糾紛案
戰判規則:
業主擅自改變住宅共有部位,妨害物業管理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的行為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業主對庭院綠地使用權及其限制
——青島中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訴徐獻太、陸素俠物業
服務契約糾紛案
裁判規則:
業主對房屋外庭院綠地的一般使用權或獨占使用權均需符合小區管理規定,否則物業公司有權提起訴訟,業主對其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建築的使用限制
——顧然地訴巨星物業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物業服務契約糾紛抗訴案
裁判規則: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只能在建築物設計允許的限度內合理使用自己專有分的建築物。使用專有建築物部分時,不得違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共同利益不得妨礙整體建築物的正常使用
對特殊個案應運用衡平原則為特殊處理
——黃建中訴北京延龍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物業服務契約糾紛抗訴案
裁判規則:
若業主行為表面上違反了物業公約,但其行為目的、方式和結果卻是合情合理的,並且該行為沒有破壞物業公約實現的公共秩序,則不能按法律的一般規定進行處理,而應該適用衡平原則進行特殊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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