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登記書面報告

電子版

由2007 年10 月起,法務局為本澳銀行提供一項全新服務,只需預先進行用戶登記,即可在網上申請及領取物業登記局之電子版查屋紙。
服務於每天早上九時至晚上九時提供,費用以月結形式繳付,無需親臨登記局輪候辦理,方便快捷。
申請程式
1. 申請用戶需在本局網頁下載申請表,填妥後致電本局(電話號碼:9872406,9873381)以?預約遞交表格時間。在提交申請表時,申請用戶需一併送交由銀??導簽署的使用聲明書(可在本局網頁下載),以及遞交上述檔案的人士的身份證明檔案副本。
2. 完成審查後,本局工作人員會透過電話或其他途徑與申請用戶?絡,預約前往本局?取帳戶密碼和驗證儀器(authentication token),同時向本局提交由銀??導簽署的確認信函(其式樣可在本局網頁下載)、含有相應保證??額的銀?本票1及?取上述物品的人員的身份證明檔案副本,而本局亦會發出收據及要求?取物品的人員簽署收取上述密碼及驗證儀器的聲明書。
3. 獲取帳戶密碼及驗證儀器後,申請用戶?可按照使用手冊申?電子查屋紙。
使用規則
網上申?電子版“查屋紙"服務使用規則(銀?)
一、服務內容
向法務局申請並獲批准使用網上申?電子版“查屋紙"服務的銀?或其下屬分?,可在服務時間內透過法務局發放的用戶賬戶及驗證密碼登入指定網頁,在網上查詢、申請及接收物業登記局發出的電子版“查屋紙",以作銀?開展本身業務有關業務之用。經該服務成功取得的電子版“查屋紙"全部經郵政局電子簽名系統認證,其法定效?等
同於物業登記局發出的紙質“查屋紙"。
二、服務時間
服務時間為每天早上九時至晚上九時,周末及公眾假期如常提供服務。當遇有電腦系統進?維修或保養的情況時,將暫停提供服務。
三、手續費
電子版“查屋紙"手續費每份澳門幣10 圓;當用戶透過指定網頁申請並接收到電子版“查屋紙",視為成功取得,並收取手續費。因用戶輸入資?有誤導致所接收的電子版“查屋紙"非其所希望查詢的物業單位,視為成功取得,並收取手續費;?用戶發現所接收的電子版“查屋紙"登記資?內容有誤,可與物業登記局?系?正,申請?視為成功取得,?收取手續費。用戶申請並成功取得電子版“查屋紙"的??以法務局電腦系統記?為準;用戶可透過指定網頁查詢已申?電子版“查屋紙"的??及應繳手續費總額。
四、繳費方式
電子版“查屋紙"手續費以月結方式繳付,繳付期限為每月15 日;用戶在繳費時可選擇繳納上個月手續費總額或者截至繳費當日的所有手續費。用戶須於期限屆滿前以下?任一方式繳付:
1.前往物業登記局用現?、支票或銀?本票繳付手續費:物業登記局地址:水坑尾街公共?政大?一?
2.透過銀?入帳方式將手續費存入物業登記局下?賬戶:
大西洋銀?:803510-111-6
中國銀?澳門分?: 01-01-20-812341
入賬後用戶需將入帳記?單副本以親身或傳真的方式送交物業登記局,並註明繳費銀?名稱及該款用作繳付電子版“查屋紙"手續費:
物業登記局傳真號碼:28571556。
五、保證?
用戶在申請網上申?電子版“查屋紙"服務時,需向法務局遞交一張收款人(抬頭)為“ 法務公庫( Cofre dos Assuntos de Justiça ) " 的銀?本票, 作為使用驗證儀器(authentication token)和繳付手續費的保證?。每個用戶獲發放一驗證儀器(authentication token),保證?為澳門幣800 圓;?用戶遺失或損害該儀器,需向法務局支付澳門幣800 圓以購置新儀器;?儀器失效或本身存在缺陷,法務局負責免費換髮。每個用戶申?電子版“查屋紙"的??上限為100、200 或300 份,用戶可根據本身申請“查屋紙"??的多寡進?選擇,其相應的保證?加驗證儀器的保證?分別為澳門幣1,800 圓、2,800 圓或3,800 圓。當出現取消網上申?電子版“查屋紙"服務的情況時,用戶須前往法務局辦?註銷帳戶的手續,將驗證儀器退還並繳清所欠手續費。當所有費用繳清後,法務局將退還用戶遞交的作為保證?的銀?本票。當用戶因使用網上申?電子版“查屋紙"服務而欠費,且在本《使用規則》所規定的繳付期限內仍未補交時,法務局將終止有關服務,並書面通知用戶退還驗證儀器並繳清所欠手續費。?用戶在收到書面通知15 日內仍未辦?,法務局將兌現作為保證?的銀?本票並扣除相應的欠款,餘款將保存至用戶前??取。
?、暫停服務
倘遇有下?情況,法務局將暫停用戶網上申?電子版“查屋紙"服務:
1. 帳戶內欠繳手續費總額已達致手續費保證??額;
2. 繳付上月手續費的期限已經超過十日但仍未繳付。
當出現上述情況時,用戶只需繳付相應的手續費,?可?即恢?有關服務。
七、終止服務
倘遇有下?情況,法務局將取消用戶網上申?電子版“查屋紙"服務:
1. 用戶自?請求取消服務;
2. 用戶繳付上個月手續費的期限已經超過30 日但仍未繳付;
3. 用戶?續3 個月每月申?電子版“查屋紙"的??少於10 份;
4. 用戶一?內有4 個月每月申?電子版“查屋紙"的??少於10 份。
5. 用戶將賬戶或驗證密碼交與同其無任何僱傭關係的人士知悉或使用;
6. 用戶將網上申?電子版“查屋紙"服務用於同其本身業務無關的目的;
7. 用戶違反本《使用規則》的其它規定且經法務局研究認為屬情節嚴重者。

發查屋紙43萬份

澳門法務局局長張永春就物業登記書面報告(俗稱「查屋紙」)問題回覆議員陳明金書面質詢,指新版「查屋紙」自推出至今,已經發出近四十三萬份,已被外界普遍接受。
同時,目前《公證法典》和《物業登記法典》的修改工作已經基本完成,預計今年初可具備條件進入立法程式。
張永春在回覆中指出,物業登記局從零六年十月推出了新版「查屋紙」,不僅資料簡單、明了,而且加入了大廈名稱、「入伙紙」發出年份、單位實用面積等資料,使申請「查屋紙」的市民可以比較清晰準確了解不動產的最新法律狀況。
新版「查屋紙」自推出至今,已經發出了近四十三萬份,已經被律師、銀行、地產等行業及市民普遍接受。但需要留意的是,根據現行《物業登記法典》第九十九條第四、五款規定,「查屋紙」並不具有證明效力,不得用於司法目的或其它公共行為。因此當律師或公證員為客戶辦理不動產預約買賣契約或買賣公證書時,應該以物業登記局發出的物業登記證明所載的資料為準,詳細核查業權人的婚姻狀況、配偶名稱、財產制度、擁有業權份額等資料,即是說「查屋紙」所載的內容僅具備參考價值。
他指出,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已經出現不動產交易法律制度的部分規定與社會不相協調的情況,例如監管「樓花」買賣,以及杜絕「一屋多賣」的問題等,因此法務局在零八年年初開展了登記公證法律制度改革的諮詢工作,聽取社會各界對《物業登記法典》、《商業登記法典》、《民事登記法典》和《公證法典》修改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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