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賦

租賦
中國古代由國家強制徵收的財政手段之一。即田租和賦稅。田租是封建社會剩餘勞動的主要表現形式,賦稅是集中化的田租,基本上屬於田租範疇之內的剩餘勞動。兩者在歷史發展中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繫,有一個相互交融的歷程。
田租亦可稱田賦。歷代田賦名稱有所不同。春秋中期後,土地漸變為私產,於是產生向臣屬徵收穀物的土地稅。魯宣公十五年(前594),“初稅畝”是征土地稅的開始。秦漢魏晉南北朝,田賦都稱田租。以後則官田稱租,私田稱稅。唐代有田租和地稅,實行兩稅法後,田租及庸、調併入戶稅,地稅和各種附加合併分為夏季和秋季兩次徵收。宋將唐戶稅與斛斗(地稅)都按田畝徵收,賦額增加。官田、民田稅項均稱賦,即官田之賦和民田之賦,這是官私田統稱為田賦的開始。元代地丁征米粟,稱稅糧。明代官田和民田所征田賦,科則重輕不同。明中葉實行一條鞭法後,徭役、土貢等逐漸折征銀兩,併入田賦徵收。清初又陸續將各項雜征併入田賦,自雍正年間攤丁入畝後,地丁合一,從此田賦成為主要的財政收入。辛亥革命後,又將漕糧、蘆課和各種官田稅課統稱田賦。歷代徵收田賦連帶各種附加的賦率有所不同,或徵實物,或收銀錢。
賦稅,系強制征課,是古代國家賴以生存的重要經濟統治手段。起源於春秋前君主從臣屬取得的勞役和實物貢納。春秋時,周王室和諸侯國君對土地徵發的財物稱稅,向臣屬徵發的軍役和軍用品稱賦,也稱軍賦。春秋末年,各國軍賦如丘甲、丘賦等也從田地徵發,賦稅逐漸混合。秦漢時期,軍賦按人丁徵收,田稅按田畝徵收。以後各代賦稅通常是指按地、丁、戶徵收的土地稅和戶口稅。明代推行一條鞭法,已將賦、稅逐漸合併。清代攤丁入畝,地丁合一,賦稅實際上是田賦,是為狹義的賦稅。對鹽、鐵、酒、茶等物,以及交易、牙行、典當、契約等的征課,一般稱之為征權、雜稅,屬廣義的賦稅。至清末,賦稅成為一切稅課的總稱。賦稅的種類極為繁多,有軍賦(兵賦)、更賦、九賦、人口賦等多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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