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和省、市政府對本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調研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發展趨勢,積極向政府部門提出解決方案和建議;參與制定我市本行業發展規劃和制定政策的前期工作。 (二)制定本行業單位資質等級認證標準、從業人員服務技能等級標準,並組織實施,進行監督。
(三)建立本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公平、公正的經濟秩序,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協調與其他行業的關係,維護本行業合法權益。
(四)蒐集市場信息,為會員提供經濟、法律、政策和業務諮詢服務;創辦協會網站,組織行業宣傳活動,擴大會員單位的知名度和影響,增強會員在市場經營決策中的科學性。
(五)積極向政府反映行業情況,為本行業發展爭取相關的政策和法律支撐。
(六)開展本行業的評比、獎勵活動,表彰先進、樹立典型、創建名牌。
(七)組織會員單位開發新產品、推廣新技術和新的經營管理模式,不斷提高會員單位的服務質量,拓寬服務範圍。
(八)加強管理人才、行銷人才、技術人才培訓,更新理念、豐富知識、增強能力,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和行業發展水平。
(九)組織本行業商務活動,舉辦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洽談會等,並積極開展家庭服務業就業崗位開發、中介和諮詢服務。
(十)加強行業之間的溝通與聯繫,組織參觀考察,促進與同行業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組織機構
煙臺市家庭服務業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會員管理
煙臺市家庭服務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會員隊伍的建設,增強會員的凝聚力,保證會員管理的規範化和制度化,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促進行業的發展,根據行業協會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煙臺市家庭服務業協會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認真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會員發展
第三條 凡從事家政服務,親職教育,房產中介,物業服務,家庭裝飾、裝修,家庭養老服務,家電維修、家庭營養與保健,法律服務,家庭保潔、清洗,家庭醫生,家庭陪護,家庭餐飲,禮儀慶典,婚姻介紹,婚紗攝影,家庭旅遊,家庭用車維修保養,家庭運輸搬家,家庭理財,家庭諮詢,家庭美容、美發、美體,洗浴、足療,家庭遊樂,家庭購物,家用電器,家庭用品,家庭舊貨收購,家庭寵物等家庭服務行業的企業和與家庭服務業有關的專家、學者、企業經營者、行政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擁護本協會章程,熱愛家庭服務行業,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四條 凡是要求參加本協會者,團體會員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個人會員應能夠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並填寫入會申請書,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會長批准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對於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務理事會直接吸收為本會會員或名譽會員。
第五條 經批准入會的會員,在繳納會費後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並在協會信息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會員管理
第六條 團體會員須推薦1-2名聯絡員,與協會進行工作聯繫,在個人會員相對集中的單位,可推薦相應人員擔任聯絡員,代表本單位個人會員與協會進行工作聯繫。
第七條 建立會員資料庫,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凡團體會員的法人代表、聯絡員、通訊地址、聯繫電話變更;個人會員的工作單位、通訊地址、聯繫電話變更,應及時通知協會秘書處。
第八條 會員必須按時繳納會費,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九條 協會每年定期下發《會員註冊通知》,會員須持會員證到協會秘書處進行登記註冊,連續兩年不進行登記註冊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一年不繳納會費或連續三次不參加理事或常務理事會議的,取消其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資格,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凡被取消會員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將在協會信息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會員服務
第十二條 免費為會員提供協會信息,優先為會員提供家庭服務行業信息資料及會展、培訓和對外交流信息服務。
第十三條 除按協會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外,每年不定期舉辦會員活動,組織會員參加各類家庭服務行業活動。
第十四條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供各種諮詢服務,並代表會員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和要求。
第十五條 協會將根據會員參加本會活動情況和對本會貢獻情況,給予表彰和獎勵,授予其榮譽稱號,頒發獎牌和證書,並推薦代表協會參加對外交流活動。
第十六條 通過各種宣傳媒體對被評為先進的會員進行宣傳報導,同時,在行業內評選先進集體和個人時,優先考慮推薦獲獎會員。
第五章 會費收取
第十七條 按照協會章程規定,會員每年必須繳納會費。會費標準為:
(一)副會長單位,每年5000元;
(二)常務理事單位,每年2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1000元;
(四)團體會員,每年500元;
(五)個人會員,每年100元。
第十八條 協會秘書處每年6月份向會員下發《會費繳納通知書》,並在協會信息和網站刊登繳費信息,會員應在接到通知後儘快繳納會費。
第十九條 對於不能按時繳納會費的會員,需寫出書面材料說明原因並報協會秘書處。第二年繳納會費時,應補交上一年度的會費。如未說明原因又不按時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六章 社會捐助
第二十條 鼓勵社會相關企業對協會進行捐助或資助。
(一)一次性給予本協會八萬元以上捐助的單位,可授予榮譽副會長單位,並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1、每期行業信息可免費刊登與該企業相關的信息或宣傳資料。
2、可享受家庭服務業協會重大社會活動的冠名權。
3、對其主要服務項目進行宣傳和推薦。
4、參加協會主辦的重要活動及各類評選。
5、享有與協會聯辦各種活動的優先權。
(二)一次性給予本協會五萬元以上捐助的單位,可授予榮譽常務理事單位,並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1、每期行業信息可免費刊登與該企業相關的信息或宣傳資料。
2、可享受家庭服務業協會較大社會活動的冠名權。
3、對其主要服務項目進行宣傳和推薦。
4、參加協會主辦的重要活動及各類評選。
(三)一次性繳納三萬元以上捐助的單位,可授予榮譽理事單位,並享以下優惠待遇:
1、每期行業信息可優惠刊登與該企業相關的信息或宣傳資料。
2、可享受家庭服務業協會一般社會活動的冠名權。
3、對其主要服務項目進行宣傳和推薦。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協會成立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煙臺市家庭服務業協會秘書處解釋。
大事記
2010年9月 煙臺市商務局【2010】第331號檔案批覆同意籌建煙臺市家庭服務業協會
2010年11月12日 召開行業協會發起人單位會議,確定了行業協會發起人單位
2010年12月 向民政局提出申請籌建煙臺市家庭服務業協會
2011年1月24日 民政局【2011】4號檔案批覆,準予籌備成立煙臺市家庭服務業協會
2011年6月3日 煙臺市家庭服務業協會成立暨首屆會員代表大會在濱海國際酒店隆重召開
2011年6月23日 市民政局批准登記註冊並取得登記證書,證書號:魯社字第F1330號
2011年6月27日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登記註冊並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57776677-2
2011年8月1日 煙臺市家庭服務業協會官方網站正式上線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煙臺市家庭服務業協會”(英文譯名為:Yantai Household Service Association,縮寫為YTHS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本市從事與家庭服務業相關業務的單位為主體,自願參加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四個服務”(為居民服務、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宗旨,組織全市家庭服務行業,開展業界理論和行業發展研究;傳播行業信息,加強內外交流,樹立行業典型;加強技能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規範行業管理,強化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煙臺市商務局和登記管理機關煙臺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南大街21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和省、市政府對本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調研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發展趨勢,積極向政府部門提出解決方案和建議;參與制定我市本行業發展規劃和制定政策的前期工作;
二、制定本行業單位資質等級認證標準、從業人員服務技能等級標準,並組織實施,進行監督;
三、建立本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公平、公正的經濟秩序,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協調與其他行業的關係,維護本行業合法權益;
四、蒐集市場信息,為會員提供經濟、法律、政策和業務諮詢服務;創辦協會網站,組織行業宣傳活動,擴大會員單位的知名度和影響,增強會員在市場經營決策中的科學性;
五、積極向政府反映行業情況,為本行業發展爭取相關的政策和法律支撐;
六、開展本行業的評比、獎勵活動,表彰先進、樹立典型、創建名牌;
七、組織會員單位開發新產品,推廣新技術和新的經營管理模式,不斷提高會員單位的服務質量,拓寬服務範圍;
八、開展人才培訓。重點加強管理人才、行銷人才、技術人才培訓,更新理念、豐富知識、增強能力,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和行業發展水平。
九、組織本行業商務活動,舉辦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洽談會等,並積極開展家庭服務業就業崗位開發、中介和諮詢服務;
十、加強行業之間的溝通與聯繫,組織參觀考察,促進與同行業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承辦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有關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良好的信譽和影響;
四、從事本市家庭服務業及其他相關業務的單位和團體,關注熱愛家庭服務業發展的社會知名人士和有識之士;
五、經本會審查批准。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檔案;
二、由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會長批准;
三、由協會秘書處發出入會通知書;
四、會員繳納入會費後,由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各項工作有監督、批評、舉報和建議權;
三、享受本會贈閱或訂購的有關資料;
四、熱心本會工作,在培訓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在實踐中成績突出的、在各項技術競賽活動中成績優異者,享受本會所給予的獎勵;
五、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享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退會須寫出退會報告並書面通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同意並收回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努力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三、及時向本會如實反映企業情況,提供行業發展信息,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按時繳納會費。會員在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本會的財務報告;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接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維護本會整體聲譽,不以協會名義開展本企業活動,未經協會秘書處同意不能單獨開展協會活動;
八、熱心本會工作,有強烈的責任心、榮譽感,帶頭參加協會活動;
九、遵守協會章程,積極參加常務理事會議,因故不能參加應提前請假,連續三次不能參會者,免除其協會職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委託秘書長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聘請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商界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核准本會舉辦的各種培訓、諮詢、展示會、中介服務活動及自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五、銀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