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為無效的具體含義
無效民事行為指欠缺法律行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確定和當然不發生行為人意思之預期效力的民事行為。《民法通則》第58條第2款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其具體含義是:(1)自始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自行為開始起發生,該行為之意思,從開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認可;(2)當然無效。即無效民事行為,無需任何人主張,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即無效。該行為無效不以主張、確認和宣告為要件;(3)意思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是指當事人意思不發生效力,而不是說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該無效行為滿足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或其他損害賠償的法律要件時,仍得發生侵權、不當得利等法律規範所規定的效力。
民事行為無效的情況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下列幾種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但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確能證明是其在沒有發病期間實施的,並且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條件的,應當認定有效。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6)經濟契約違反國家指令性計畫的。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其中,(1)(2)屬於“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3)為“意思表示不真實”;(4)-(7)為內容“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另外,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事行為無效產生的法律效果
無效的民事行為在法律上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1)恢復原狀。
(2)賠償損失。
(3)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即指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4)其他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