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徵
1.執行根據是一種法律文書。
2.執行根據是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
3.執行根據是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規定屬於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不具有給付內容,或者雖有給付內容但法律規定不屬於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不能成為執行根據。
4.它是依法向法院申請執行或者由法院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
種類
執行根據,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根據法律文書製作者的不同,執行根據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人民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包括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和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等;二是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和公證債權文書。發生法律效力並且具有給付內容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這類法律文書來自三個方面:(1)本院民事審判庭(包括民商事)製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2)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3)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執行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並且具有給付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或扣押被告人財產。在這些情況下,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以及自訴刑事案件中當事人的調解協定書都有會成為執行根據。發生法律效力並具有給付內容的行政判決書和裁定書。根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後作出的行政判決書和裁定書,包括:本法院製作的終審判決書和裁定書;法定抗訴期限內,當事人沒有提起抗訴的或者抗訴後又撤訴的原一審法院製作的判決書和裁定書;上級法院指令執行的行政判決書和裁定書;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行政判決書和裁定書,都有是執行的根據。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13條、第14條,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包括。專利管理機關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和海關依照法律、法規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海關依照法律、法規作出的處理決定、等等。
國內仲裁機構製作的具有給付內容的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根據法律的規定,目前中國仲裁機構有兩大類,一類為一般仲裁機構(統稱仲裁委員會),另一類為特殊仲裁機構。它包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農村承包契約仲裁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簡稱仲裁法)第六章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規定》第25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仲裁法》第20條規定:申請仲裁的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人民法裁定。《仲裁法》第46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上述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裁定應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
法律依據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調解協定)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調解協定)。執行根據仲裁裁決的類型,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程式規則》第32條將仲裁裁決分為終局裁決、部分裁決、中間裁決和臨時裁決四種類型。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經調解達成和解協定的案件,也製作裁決書。只有終局裁決和部分裁決才具有執行內容。中間裁決和臨時裁決,則不會發生執行問題。公證機關製作的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處是國家的公證機關,統一行使公證權。公證機關的業務比較廣泛,其中一項就是辦理證明有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8條的規定和《公證暫行條例》第4項第10項的規定,應當認為,經公證證明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只限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債務人若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製作的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定。根據國家主權原則,任何國家法院的判決和仲裁機構的裁決,原則上只能在該國領域內產生法律效力,而沒有域外效力。但由於國際貿易關係多發生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標的也常涉及多個國家,這兩種情況也就會常常不斷發生,都有會使一國法院作出涉外經濟貿易案件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變得毫無意義。為了解決這類問題,法院地國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將不得不請求有關爭議標的地國法院承認並協助執行。為了加強中國同外國的貿易往來,使外國投資者和外國經濟貿易商對他們在外國可能獲得的勝訴裁決在中國得到承認及執行,從而保護外國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樣,為中國仲裁裁決得以在外國得到承認及執行,中國當事人權益受到保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於1986年12月2日通過了《關於中國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決定》。參加公約後,中國就承擔了承認及執行各締約國仲裁裁決的義務,中國的仲裁裁決也同樣在各締約國得到承認及執行。但應注意,中國參加該公約時已作了“互惠保留”和“契約性和非契約性商事保留”聲明。
特別行政區法院委託執行的判決書、裁定書和仲裁裁決書。按照中英、中葡聯合聲明,香港已於1997年7月1日歸還中國,澳門於1999年12月20日歸還中國。由中國行使主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於1990年4月4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於1993年3月31日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9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全國的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互相提供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93條也作了同樣規定。因此,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和仲裁裁決在全國其他地區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及執行,而要通過承認特別行政區法院判決及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和執行。同樣,全國其他法院的判決書及仲裁裁決在特別行政區也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及執行,而且也需要特別行政區法院承認及執行。199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法釋[1999]9號),2001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相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法釋[2000]3號),2001年8月27日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法釋[2001]26號),從而解決了香港、澳門和內地之間的司法協助問題。執行根據可以使法院靈活主動地執行一些法律尚未規定的法律文書。如台灣方面法院判決及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問題。台灣當局在其頒布的《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暫行條例》(草案)中表示,承認大陸裁判機關製作的法律文書,且經當事人申請可強制執行。這是台灣當局的積極行動。最高人民法院也於1998年5月頒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法釋[1998]11號),其中第18條明確規定:被認可的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需要執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程式辦理。
法律文書
第一種,人民法院製作並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這些是重要的執行文書,也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重點。調解書就其性質來說是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定,應當自動履行,但有些當事人在調解書生效後又反悔,無故推拖,拒絕履行,因而也要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支付令是經督促程式製作的,支付令生效後,也可作為執行的根據。第二種,人民法院所製作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並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這種判決書和裁定書必須由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負責執行。
第三種,仲裁機關製作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和調解書。仲裁機關是負責處理經濟糾紛的一種組織,它可以通過作出仲裁裁決和主持達成調解協定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的決定,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四種,公證機關製作並發生法律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機關是證明法律行為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文書的真實性 、合法性的司法行政組織,它對沒有爭議的債權文書所作的證明,法律賦予強制執行的權力。《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五種,人民法院製作的承認並同意協助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的裁定書和執行令。
第六種,人民法院製作的承認並同意協助執行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和執行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