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擬定全市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法規和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統一管理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
(三)研究擬定全市行政管理體制與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審核市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改革方案;審核區(縣)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協調區(縣)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四)負責市級黨政群機關各部門職能配置和調整工作;研究擬定市級各部門以及市級各部門與區(縣)有關事權劃分和職責分工的意見。
(五)審核市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審核區(縣)黨委、政府副科級以上機構設定、領導職數和區(縣)、鄉(鎮)、街道辦事處機構編制分類及人員編制總額。
(六)研究擬定全市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審核或審批全市各級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職責任務、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編制結構及經費開支渠道;指導並協調區(縣)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七)貫徹落實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研究擬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依法對全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八)監督檢查全市行政、事業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機構編制管理的理論研究和信息收集工作;負責全市機構編制的統計匯總、上報和全市機構編制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十)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編辦設4個職能處。
(一)綜合處
負責組織擬定全市行政管理體制、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方案和機構改革總體方案;負責機關的綜合協調、督查、文秘、檔案、財務、信訪、接待、綜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及黨群、組織人事工作;負責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和信息化工作;配合市財政部門做好全市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有關工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證》的日常管理;負責機構編制信息、統計和幹部培訓工作;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案、提案。
(二)編制一處
負責市級機關(含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市級機關行政管理體制和事業單位管理分類改革的意見;審核市級機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協調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及職能調整;組織擬定市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分類管理辦法;審核市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職責任務、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編制結構及經費開支渠道;研究提出對市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進行規範認定的意見;管理市委、市人民政府審批的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
(三)編制二處
負責區(縣)機關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區(縣)機關行政管理體制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意見;審核區(縣)黨政機構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審核區(縣)副科級以上黨政機構設定、調整、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組織擬定區(縣)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分類管理辦法;審核區(縣)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職責任務、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編制結構及經費開支渠道;研究提出對區(縣)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進行規範認定的意見。
(四)監督檢查處
研究擬定全市機構編制監督、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和規章;督促檢查全市各級各部門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和我市有關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執行情況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情況;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負責受理有關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檢舉、投訴,對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問題進行檢查,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行政複議、應訴工作;開展機構編制理論研究;研究建立機構編制管理與財政預算管理相配套的協調約束機制和監督制度;指導全市機構編制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編辦機關行政編制**名,其中:領導職數*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名,暫按全額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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