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烏魯木齊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科研機構,參與擬定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總體規劃。

一、職能調整

(一)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監督管理職能下放給各區人防辦。
(二)將已建人防工程維護費用在10萬元以下的維護管理、口部處理、加固改造管理職能下放給各區人防辦。
(三)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時使用的管理職能下放給各區人防辦。

二、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人防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人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定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措施。
(二)擬定人防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防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三)參與擬定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總體規劃;擬定人防工程建設總體規劃;組織管理人防工程建設;負責人防工程建設的技術諮詢、質量監督和定額管理;監督檢查和指導城市建設、基本建設和城市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貫徹人防要求的執行情況。
(四)擬定城市防空襲方案和各種保障方案;參與擬定人口疏散計畫;組織指導人口疏散地域的規劃和建設;擬定重要經濟目標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人防指揮自動化建設。
(五)組織人防通信、警報網的建設與管理,保障戰時人防指揮和空襲警報的傳遞和發放;利用人防通信設備、設施為搶險救災服務。
(六)組織人防專業隊伍的建設和訓練;組織人防演習;參與搶險救災任務;檢查督促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水電供應和其他後勤保障方案的落實。
(七)組織人防宣傳教育,普及人防知識和技能;制定人防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人防科學技術研究與交流工作。
(八)擬定人防設施平戰結合發展規劃;組織指導人防設施平戰結合工作。
(九)管理全市人防經費、物資;編制人防經費預算、決算,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監督人防專用設備、器材的生產。
(十)戰時:負責發放空襲警報和組織實施燈火管制;組織指揮人民防空疏散和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衛作戰,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生活供應和其他保障工作;組織消除空襲後果,協助有關部門恢復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軍分區、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綜合處:
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翻譯、財務、安全保衛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案、提案。
指揮通信處:
負責制定城市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制定戰時人口疏散計畫和疏散地域建設規劃;負責制定人防通信、警報網建設規劃和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人防警報設施拆除的審批;組建人防專業隊伍;配合軍事部門搞好城市防衛建設和指揮所工程建設;指導區(縣)人防指揮業務建設和指揮幹部業務培訓,指導人防通信站戰備值勤、警報設施維護;管理專業技術培訓和防空警報信號的應急救工作,管理專業技術培訓和防空警報信號的試鳴放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防洪、防震、搶險和突發事故的應救援工作。
工程計畫處:
負責制定人防工程建設總體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人防工程拆除的審批;負責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審核;組織指導單建式人防工程的建設;負責人防工程建設的技術諮詢、質量監督和定額管理;負責已建人防工程維護費用在10萬元以上的維護管理、口部處理、加固改造;負責人防工程統計工作;負責人防工程建設科學技術研究和科研成果的推廣套用。
平戰結合處:
制定人防設施平戰結合發展規劃;指導人防設施的開發利用;組織實施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的許可制度;指導區人防工程的平戰結合工作。
法規處:
制定人防工作的法規、規章及措施;負責人防防法埁的宣傳教育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組織開展人防法制宣傳和“三防”教育工作。
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人防通信站:
平時擔負全市人防通信、警報執法檢查和維護管理工作,戰時為防空襲鬥爭提供通信保障和發放防空警報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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