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分類改革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是指將現有事業單位按照社會功能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為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

基本信息

主要思路

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要求,以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為目的,以科學分類為基礎,以深化機制體制改革為核心,總體設計、分類指導、因地制宜、先行試點、穩步推進,進一步增強事業單位活力,不斷滿足人民民眾和經濟社會發展對公益服務的需求。

“甩掉兩頭、留下中堅”

從中央的新部署看,強化事業單位的公益屬性,是此次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尤為突出的主導理念。

在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宋世明看來,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可謂“甩掉兩頭、留下中間(中堅)”。

公益分類

被留下的“中堅”,也進行了細分。

據了解,此次改革部署又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劃分為兩類。

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性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

“這樣分類也可以看作是按照公益屬性的純粹程度來劃分的。”汪玉凱說,純公益類的事業單位,是由政府出資保障的,不再允許其存在經營性活動。“比如鄉鎮診所、社區醫院等就屬於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以前經常說的教育產業化,這個概念模糊不清,現在可以肯定地說義務教育是不可以產業化的,長期不治的義務教育階段‘擇校費’應被叫停”。

汪玉凱指出,高校、職業教育、綜合醫院等,應該屬於準公益類的事業單位,允許其部分市場配置資源,但不允許進行以盈利為目的的生產經營活動。

提升改造

一切為了公益服務

“‘留下中堅’也並不是原封不動地留下,而是要對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進行整體的最佳化、提升、改造。”宋世明分析,這其中包括改革管理體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加強監督等若干“重塑”項目,“這一系列改革,無不是為了強化事業單位的公益屬性”。

“重塑”項目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社保制度的改革。

據悉,高層要求是完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政策,逐步建立起獨立於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險體系。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實行省級統籌,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妥善保證其養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合理銜接,保持國家規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此外,還將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

“可以看出,未來的公益服務新格局將為公眾提供廣復蓋、多層次的公益服務”,汪玉凱說,事業單位改革並不是單純地減少數量和人員,經過剝離、重塑後的事業單位,在未來發展中質量將提升,數量也會調整和增加,“一切服從於人民民眾對於公益服務的需要”。

總體目標

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確、運行高效、治理完善、監管有力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的公益服務新格局,形成基本服務優先、供給水平適度、布局結構合理、服務公平公正的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

背景

作為中國曆次機構改革的遺留產物,一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沒有納入公務員管理,造成一些公共機構出現利用所占有的公共資源亂收費、亂罰款的現象。

社會事業發展相對滯後有統計稱,我國有126萬個事業單位,總計3000多萬正式職工,另有900萬離退休人員,總數超過4000萬人。

來自高層的判斷認為,面對新形勢新要求,我國社會事業發展相對滯後,一些事業單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機制不活。公益服務供給總量不足,供給方式單一,資源配置不合理,質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務的政策措施還不夠完善,監督管理薄弱。

有的事業單位對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的追求,偏離了公共服務這個公共機構的基本價值取向。此外,已經形成的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結構在改革中很難被打破,成為事業單位改革的最大阻力。這些問題影響了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迫切需要通過分類改革加以解決。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宋世明說,“行政的歸行政,市場的歸市場”,改革後的事業單位,即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成為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組織支撐,成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主力軍,以實現政府公共服務的核心職能。

推進改革

新華社北京12月20日電 事業單位是經濟社會發展中提供公益服務的主要載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加快事業單位改革是政府轉變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決定》提出的改革部署必將對加快事業單位改革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各地區各部門積極探索事業單位改革,不斷創新事業單位體制機制,穩步推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事業單位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積累了有益經驗,為進一步推進改革奠定了基礎。

面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新形勢新要求和人民民眾改善生活的新期待,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改革的任務迫切而繁重。2012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公布了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指導意見,明確了改革的原則,提出了改革的總目標和階段性目標,要求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督有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5年內,在清理規範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的改革基本完成,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會保險、財稅政策和機構編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顯進展,管辦分離、完善治理結構等改革取得較大突破,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制度環境進一步最佳化,為實現改革的總體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是按社會功能將事業單位劃分為3類:承擔行政職能的,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公益屬性,市場不能配置資源的,劃分為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分為公益二類。改革涉及全國126萬個機構,3000多萬就業人員,900萬名離退休人員,其中教育衛生和農村科技服務系統從業人員占3/4,教育系統達到一半。根據指導意見,事業單位改革從2011年起步,目前事業單位清理規範工作已基本就緒,分類改革進入實施階段。

《決定》堅持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思路,在現有改革進展基礎上,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強調了加快事業單位改革的重點。一是針對一些事業單位功能定位不清,強調要加快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二是針對事業單位行政化傾向嚴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機制不活,強調要推動公辦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係和去行政化,創造條件,逐步取消學校、科研院所、醫院等單位的行政級別;三是建立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積極探索政事分開、管辦分開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健全事業單位內部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四是針對事業單位提供公共服務缺乏競爭,公益服務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供給方式單一,資源配置不合理,質量和效率不高的問題,強調要改革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方式,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力度,使提供公共服務的事業單位有競爭,從而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五是建立各類事業單位統一登記管理制度,方便民眾,改善服務,加強管理。

養老金改革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六屆三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證事業單位改革順利進行,促進人員流動,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制訂本方案。

改革指導思想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根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逐步建立起獨立於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改革主要內容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 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 ,具體比例由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因退休人員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 ,由單位代扣。個人工資超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做實個人賬戶的起步比例為3% ,以後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達到8%。有條件的試點省(市)可以適當提高起步比例。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本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餘額可以繼承。

(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

本方案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屬檔案)

本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 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標準由各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方案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 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本方案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參加國家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三)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為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統籌考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四) 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為建立多得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增強事業單位的人才競爭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事業單位建立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進一步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具備條件的試點省(市)可從改革開始即實行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實行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同的統籌層次。

改革保障措施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待條件具備時,與企業職工墓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管理使用。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管理和投資運營,確保全全,實現保值增值。要做好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工作,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財政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做好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工作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內流動時,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跨統籌範圍流動時,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個人賬戶基金隨同轉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到機關或企業時,其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辦法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印13號)規定執行。

(三)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按照建立和完善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提高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繼續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

(四)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試點地區可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適當充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和經費,為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相適應的工作條件。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能力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制訂和規範業務流程,實現規範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五)加強組織領導。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情況複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試點地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認真做好實施工作。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強與試點省(市)的聯繫與溝通,切實做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指導工作。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