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實行職業化管理。 第四十四條經營者應當執行交通、物價部門共同制定的出租汽車運價。 第五十二條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隱匿營運收入。

瀘州市人民政府
(第21號)
《瀘州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
瀘州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出租汽車客運管理,保障乘客和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適應城市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交通部《出租汽車、旅遊汽車客運管理規定》等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出租汽車,是指以轎車、小型客車為主,根據用戶要求的時間、地點行駛、上下及等待、按里程或時間計費的一種營運方式。
第三條 凡在本市經營出租汽車客運的經營者和乘客,以及與出租汽車業務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交通局是本轄區出租汽車行業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行使出租汽車行業管理職能,並負責本辦法具體實施。
公安、工商、規劃建設、城管、財政、稅務、物價、質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出租汽車管理的科學技術研究,積極推廣先進技術套用,提高出租汽車科學管理水平。
第六條 出租汽車客運行業逐步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規範化發展。

第二章 管理機構職責

第七條 根據市、縣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並逐級上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對申請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資格審查,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等營運證件。
第九條 負責對計程車客運行業的從業人員進行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技術技能培訓。
第十條 會同規劃建設、城管、公安等部門做好出租汽車在市城區和縣城營運站、停車站點的規劃、設定和管理。
第十一條 配合物價、稅務部門做好價費和票證管理。
第十二條 對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駕駛員的經營行為實行監督管理,並對其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協調和服務。
第十三條 建立投訴舉報制度,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開業、停業、歇業管理

第十五條 經營出租汽車客運業務,必須向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後,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申請經營出租汽車客運業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道路運輸發展規劃、本行政區域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
二、符合道路運輸市場需要,有利於增進公眾便利;
三、有符合規定的客運車輛、經營場地、設施、設備和資金;
四、有規定數量的經職業培訓合格的駕駛員以及質檢、安全等管理人員;
五、有與經營方案配套的營運管理制度;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十七條 申請經營出租汽車客運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申請書;
二、經營方案、營運管理制度和可行性報告;
三、資信證明;
四、經營場地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開業申請後,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本轄區出租汽車年度發展計畫進行審核,並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申請人憑經營許可證按有關規定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和道路運輸證。出租汽車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給道路運輸證後方可投入營運。
第二十條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停業須提前1個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繳銷其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營業執照和稅務手續後方可停業。
經營者歇業、合併、分立、遷移和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按規定分別到原批准設立的機關和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章 經營資質、質量信譽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出租汽車客運行業實行經營資質和質量信譽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交通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的經營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級,經營資質與管理費掛鈎,實行分等收費。?
第二十三條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年度質量信譽考核合格的,按原核定的經營資質繼續經營。
第二十四條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的經營資質條件發生變化,達不到原定經營資質等級標準,應降低其經營資質等級,被降級的企業經整改仍達不到三級要求的,不能取得新投放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
第二十五條 一級(不含一級)以下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經營資質等級定級滿兩年,其經營資質等級條件己達到上一個經營資質等級標準,可申請晉升一個等級。
第二十六條 連續3年質量信譽考核合格的一級資質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可享受市政府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有償投放當次均價一定數量的經營權指標。
第二十七條 對新開業的出租汽車企業,按其人員素質、資產規模、車輛設施、管理水平等條件評定其臨時經營資質等級。在其經營滿兩年後,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資質等級複審,正式確定其經營資質等級。
第二十八條 經營資質的定級、晉級、降級實行公告制度。

第五章 經營權管理

第二十九條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以下簡稱經營權)屬政府所有,經省政府批准對其使用權實行有償出讓,限期使用。
第三十條 經營權有償出讓工作由市、縣交通局主管,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經營權的投放應符合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符合道路運輸市場需要,與城市經濟發展相適應,有利增進公眾便利。
編制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應徵求社會意見,廣泛調查,反覆論證,確保其可行性。
第三十二條 經營權有償出讓方式、數量、對象和使用年限由市、縣交通局根據出租汽車客運市場情況提出意見,經營權有償出讓價格由市、縣交通局、物價局提出意見,逐級上報省政府批准實施。
市、縣政府在作出經營權投放決策前,應將經營權投放時間、是否有償投放、有償出讓方式、數量、對象、使用年限、出讓價格徵求社會意見,按省上規定舉行聽證會。
經營權投放方案經省政府批准後應將其主要內容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收取經營權有償使用費,應使用財政部門印製的專用票據,其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主要用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建設,以及必要的出租汽車管理。
第三十四條 經營權出讓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十五條 取得經營使用權的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經營使用權私自轉讓,確需轉讓的,應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
經營者轉讓經營使用權的增值部份,按規定比例上繳財政。
第三十六條 經營使用權使用年限期滿自動終止。

第六章 駕駛員管理

第三十七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實行職業化管理。
第三十八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與出租汽車要求相符合的駕駛證,駕齡須兩年以上,安全行駛5萬公里;
三、經出租汽車行業崗位培訓考試合格。
第三十九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與經營者間的雙向選擇應簽訂契約,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從業資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七章 營運管理

第四十條 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接受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四十一條 出租汽車的運行線路和停車,必須服從城鄉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服從公安機關及其交通警察的指揮和管理。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為乘客提供方便、及時、準點、安全的服務,對乘客中的病人、產婦、殘疾人等應當優先供車。
第四十三條 經營者遇有搶險、救災、外事、戰備等緊急運輸任務時,應當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調派供車。
第四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執行交通、物價部門共同制定的出租汽車運價。
經營者或者出租汽車駕駛員向乘客計價收費,必須按規定使用統一印製的瀘州市出租汽車專用發票。
第四十五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物價、交通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不得自立項目和超標準收費。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實行公示制度。
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應當按時向所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如實填報《瀘州出租汽車行業統計報表》(以下簡稱行業統計報表)。
第四十七條 出租汽車承接包車客運業務時,按客運包車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加強出租汽車的管理,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無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人員營運。
第四十九條 出租汽車營運時車輛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證件齊備;
二、車頂安置統一的出租標誌頂燈,並與車輛示寬燈同步開啟;按規定統一噴印車身顏色、標誌和經營者全稱;
三、張貼交通、物價部門核定的里程票價表和費收規定表;
四、牌照齊全、平整,號碼清晰,並與行車執照相符;
五、公路路碼錶和空調、音響等設備完好;
六、在指定位置安裝合格的計價器;
七、安裝防劫、防盜車設施;
八、外觀整潔,座套齊備,車內衛生;
九、國家、省和市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條 出租汽車營運時駕駛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衣著整潔,儀容端正,禮貌待客,文明用語,使用國語;
二、按規定使用出租標誌頂燈、計價器;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賓館、飯店等場所或者營運站營運時,服從調派,按序出車,不得擅自載客;
四、不得擅自將車輛交與他人駕駛;
五、載客出市境、夜間出城區、縣城或夜間去偏僻地區時,應到就近公安值勤點辦理乘客驗證登記手續;
六、乘客失物應當設法歸還,不能歸還,應當及時上交單位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七、不得利用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八、出租汽車必須按公安交警部門規定的速度行駛,保障行車安全,不得違章隨意調頭轉向;
九、國家、省和市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一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營運時必須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價收費,不得亂收費和出具的車費發票金額超過收費標準。
下列行為屬亂收費行為:
一、利用計價器收不應收取的費用;
二、未經乘客同意繞道行駛或途中搭乘他人的;
三、索要高於收費標準車費的;
四、其他亂收費行為。
第五十二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隱匿營運收入。下列行為屬隱匿營運收入行為。
一、收取的車費高於車費發票記帳聯或者存根金額的;
二、收取車費後不出具本次營運業務車費發票;
三、收取預付款後不出具收費憑證的;
四、收取車費後出具廢發票、假髮票的;
五、載客不使用計價器的;
六、其他隱匿營運收入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出租汽車駕駛的下列行為屬拒載行為:
一、所駕駛的車輛開啟空車標誌燈後,在行駛中或營運站內不服從調派的;
二、所駕駛車輛開啟空車標誌燈後,拒絕載客的。
三、載客營運途中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的。
因乘客不遵守本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五)、(六)項和第二款規定,駕駛員拒絕提供服務的,不屬前款所列拒載行為。
第五十四條 出租汽車營運站調度員必須做到:
一、值勤時佩戴服務卡,衣著整潔,態度和藹,做好調派業務及乘客失物的登記工作;
二、有車必供,按序調派,不循私情,在車輛供不應求時,及時調集車輛疏散乘客;
三、制止駕駛員拒載、擅自載客行為。
第五十五條 租乘出租汽車的乘客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支付車費、過路(橋)費、停車費、電話預約費、預付款和應當由乘客承擔的其他費用;
二、出市境、夜間出城區、縣城或偏僻地區時隨駕駛員到就近公安值勤點驗證登記或向110指揮中心報告並登記;
三、不得要求駕駛員違反出租汽車管理規定;
四、不得污損車輛設備和營運證件、標誌;
五、不得攜帶違禁物品;
六、不得在禁停車路段強行停車。
醉酒和精神病患者乘車須有隨車陪同監護,患有傳染病者不得乘車。
第五十六條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乘客可以拒絕付費:
一、租乘的計程車無計程、計價器或者不使用計程、計價器的;
二、駕駛員不出具出租汽車統一車費發票或者預付款憑證的;
三、租乘的出租汽車在基價費里程內發生故障,無法完成約定服務的。

第八章 營運站管理

第五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長途汽車站等公共設施和賓館飯店,以及新建居住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時,應當按規劃要求設定出租汽車營運站及停車場地。
第五十八條 出租汽車的營運站(點)和臨時停車上下乘客點的設定,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會同公安、城管等部門確定。
第五十九條 各主要出租汽車營運站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定有關單位進行日常管理,向全行業開放,共同使用。
未設營運站的賓館飯店,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會同賓館飯店制定營運秩序管理規定。
第六十條 統一規劃設定的出租汽車營運站及停車場地,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同意,不得關閉或者移作他用。

第九章 投訴

第六十一條 乘客對經營者或者其他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以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者經營者投訴。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到乘客的投訴後,應當在3日內作出答覆。乘客直接向經營者投訴,經營者應當認真接待,及時查處,並在3日內作出答覆。乘客對經營者的處理結果不滿的可以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投訴。
第六十二條 乘客與出租汽車從業人員對供車、收費有爭議時,可以當即要求駕車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理,租車時起至受理時的全部車費由責任者承擔。
第六十三條 乘客投訴出租汽車駕駛員多收費的,經查實後,由經營者及時退還多收款額。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經營者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根據交通部《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六十五條 經營者私自轉讓或倒買倒賣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或者擾亂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二、行業統計報表不上報、不及時上報或上報不真實的;
三、不按規定受理和處理乘客投訴的;
四、不按時參加車輛檢測的;
五、不按時參加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會議累計達2次的;
六、自接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出的《查詢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經營者不答覆核查處理結果的;
七、不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求及時完成工作任務的。
第六十七條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其經營資質等級降低一級:
一、年內有責投訴率占車輛總數的15%以上;
二、年內違章駕駛員率超過30%;
三、未經物價、交通部門同意,擅自收取其他費用;
四、不按時參加經營資質等級複審。
第六十八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一、衣冠不整、舉止粗魯、語言粗俗、不使用規範用語;
二、不按規定使用出租標誌頂燈、從業資格證;
三、從業資格證與服務單位不符合;
四、擅自將車輛交與他人駕駛;
五、不按規定收取車費;
六、在營運站不服從調派,擅自載客和不按序出車3次以上的;
七、車輛衛生不符合要求或無座套的;
八、不按規定使用計程、計價器;
九、故意繞道行駛;
十、拒載;
十一、將乘客遺失在車上的物品占為已有;
十二、故意造成計價器失準或者1次多收費超過標準1倍以上;
十三、刁難、侮辱或者毆打乘客;
十四、在被處以暫停營運期間繼續營運;
十五、利用出租汽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十六、1年內有嚴重違章經營兩次或被處以罰款達到2000元以上;
十七、1年內被記錄3次以上違章或一次違章行為情節嚴重;
十八、1年內兩次參加違章學習班仍有違章行為或兩次被弔扣從業資格證;
十九、其他應追究其責任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 向全行業開放的出租汽車營運站調度員有下列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一、不佩戴服務證;
二、有車不供,調派車輛不公,或者不制止駕駛員拒載、擅自載客行為;
三、利用職務之便侵害出租汽車駕駛員或者乘客利益。
第七十條 乘客污損車輛設備和營運證件、標誌的,應當予以賠償,傳染病患者隱瞞病情乘座出租汽車的,應當承擔防疫、消毒費用。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違章駕駛員率,是指違章駕駛員數在其服務單位占持從業資格證駕駛員總數的百分比。
第七十三條 裝置計程、計價器的車輛在營運時不使用計程、計價器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實際載客里程和等侯時間認定該業務的營業收入。
第七十四條 客運車輛租賃服務管理辦法由市交通局會同有關部門另定。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在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交通局、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4年4月12日頒發的《瀘州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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