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濰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魯廳字〔2009〕44號)和中共濰坊市委、濰坊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濰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濰發〔2010〕3號),設立濰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責。
(三)加強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起草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範性檔案;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承擔全市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擬訂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地方標準和規程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七)負責組織市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法組織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八)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九)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十)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一)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負責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
(十二)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擔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四)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部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6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掛組織人事科牌子)。負責局機關文電、信息、保密、檔案、信訪、政務公開、安全監管和維護穩定等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局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交流與合作,承擔有關外事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考核工作;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綜合監督管理科(掛政策法規科牌子)。承擔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聯繫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掌握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組織、協調全市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按照規定,指導協調和監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分管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擬訂全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起草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範性檔案;組織擬訂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程和工礦商貿安全生產標準;承擔安全生產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三)規劃科技科。組織擬訂安全生產規劃和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承擔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有關工作;承擔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安全評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承擔全市安全生產專家組的組織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安全生產信息統計的規程、標準;承擔全市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信息統計及信息發布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預警信息;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考核工作。
(四)礦山安全監督管理科。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承擔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相關安全標準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井關閉工作;參與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五)工商貿安全監督管理科。依法監督檢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監督相關安全標準化工作;參與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情況;按照職責分工,擬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執法規定和標準;參與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安全培訓工作;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六)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承擔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準入管理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依法負責市內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指導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相關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監督相關安全標準化工作;參與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21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7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其他事項
(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市衛生局負責起草有關職業衛生的規範性檔案,擬訂職業衛生標準,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鑑定工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市衛生局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加強溝通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二)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工礦商貿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分管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按濰政辦發〔2005〕48號和濰政辦字〔2008〕105號檔案執行;礦井關閉監管職責分工,按魯編辦〔2008〕23號檔案執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按魯編〔2005〕14號檔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