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濰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濰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魯廳字〔2009〕44號)和中共濰坊市委、濰坊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濰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濰發〔2010〕3號),設立濰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建設局的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將原市房產管理局的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加強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職責。

(五)加強城鄉統籌,推進建築節能,改善城鄉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政策、規範性檔案、發展規劃和階段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體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及規劃並指導實施,承擔城市住房解困、廉租房的建設及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並監督落實省、市廉租住房資金的管理政策。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市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編制全市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

(四)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按規定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全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全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產測繪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全市並負責市區房產交易、安全鑑定、房產權屬登記和產籍管理、住房置業擔保、商品房銷(預)售登記管理工作以及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

(五)指導城市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公用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資質、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企業資質的審批與管理,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質量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管理城市建設檔案;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全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六)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小城鎮、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促進城鎮化發展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和省、市級中心鎮的

(七)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負責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不包括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工程類招投標)、工程建設、工程監理以及裝飾裝修、建築企業養老保障金統籌工作;負責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擬訂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政策、規定。

(八)指導全市並承擔市區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和組織建築工程質量等級核定,受理工程質量問題投訴;負責全市建築施工安全管理;負責建築企業安全資格認證;組織或參與重大施工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組織實施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備案管理房屋建築工程和城市有關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負責監督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負責政府投資及大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民用建築結合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十)承擔建立全市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組織編制濰坊市地方補充定額和地方材料價格信息,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監督執行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標準。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垃圾處理、城鎮污水處理、城鎮節水等城鎮減排工作;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職工培訓工作;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二)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部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11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檔案、保密、信息、督辦、新聞宣傳、會議的組織與協調等工作;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審核;負責調查研究和史志編纂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組織住房與城鄉建設行業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和報批,負責有關規章的解釋、清理及彙編工作;綜合管理住房與城鄉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及應訴工作;指導住房與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和宣傳教育工作。

(三)組織人事科(掛老幹部科牌子)。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思想政治、精神文明、人事管理、機構編制以及黨務、紀檢、工會和群團等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四)財務審計科。負責機關並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各項建設資金的管理;組織所屬單位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有關業務資格審核管理工作。

(五)住房保障與市場監管科(掛預售管理科牌子)。指導全市住房建設工作。擬訂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承辦國家、省、市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指導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房地產開發和房屋徵收拆遷、商品房銷(預)售管理的制度並監督實施;牽頭負責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綜合開發、房屋徵收拆遷工作及企業資質審批、管理工作;負責市區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及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指導全市並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市區住房置業擔保、商品房銷(預)售管理及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承擔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的有關工作。

(六)住宅與房產管理科。指導全市住房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市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參與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擬訂全市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產測繪、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物業管理的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諮詢、房地產經紀、物業從業等機構資質的審批、管理工作;指導全市並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市區房產交易、房產權屬登記和產籍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房屋安全鑑定、房屋糾紛仲裁等工作;參與指導全市城鎮住宅規劃、房產測繪管理工作。

(七)工程建設科(掛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辦公室牌子)。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執行;組織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全市建築活動,負責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不包括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工程類招投標)、工程建設、工程監理、裝飾裝修、建築企業養老保障金統籌工作;負責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負責基本建設實施階段的工程報建、開工報告、建設監理等工作;備案管理房屋建築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建築企業安全資格認證;負責全市建築工程施工、建築安裝、裝飾裝修、建設監理等單位的資質審批、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外地企業進濰承包工程管理工作;負責清理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工作。

(八)勘察設計科(掛安全生產科牌子)。組織擬訂勘察設計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執行;指導全市並負責市區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建築、結構工程和工程監理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勘察設計、設計諮詢等單位的資質審批、管理工作;組織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政府投資及大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工作;負責工程勘察報告和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

(九)城市建設科。組織擬訂全市城市建設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有關政策;指導全市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設和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公用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資質、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企業資質的審批、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直城建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監督落實;負責對重點工程進行質量監督檢查和施工進度進行調度;備案管理城市有關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全市城建系統統計年報工作;指導全市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城市建設項目(許可權以內項目)的立項審查、小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配合市水利部門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的有關工作;參與城建各類專業規劃的編制與審查;負責組織全市城市化戰略的研究和實施;承擔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村鎮建設科。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促進城鎮化發展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省級中心鎮、市級中心鎮的建設工作。

(十一)建築節能與科技科。擬訂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組織擬訂住房與城鄉建設系統科技教育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相關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組織指導本系統職工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人員編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37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6名。

其他事項

(一)關於建設項目管理職責分工

1.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問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安排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和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對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控制等進行監督檢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審批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施工許可,配合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做好對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工程的監督檢查工作。

2.基本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問題。政府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前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後期;初步設計工作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參與;概算方案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組織審查,並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審批。

3.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問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指導監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對市重點項目和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二)關於城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問題。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結建防空地下室的規劃布局和異地建設費的收取管理,參與設計審查、施工許可和質量監督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結建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查、施工許可和質量監督工作。

(三)關於城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問題。凡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籌集管理工程資金的項目,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實施;凡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籌集管理工程資金的項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組織實施。

(四)關於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問題。全市重點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由建設部門負責;規劃審批工作,由規劃部門負責;城區內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

(五)關於城市捷運、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建設,市規劃局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規劃,市交通運輸局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運營管理。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城市捷運、軌道交通規劃與城市公共運輸整體規劃的有效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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