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臨朐縣發改局

(二)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管理的職責分工。 (三)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的職責分工。 (五)建立全縣綜合運輸體系的職責分工。

主要職責

濰坊市臨朐縣發展和改革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針、政策;擬訂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分析全縣及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全縣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縣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落實巨觀調控的政策建議;統籌協調經濟和社會發展,研究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起草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有關規範性檔案,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匯總分析全縣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研究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研究提出運用經濟槓桿促進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全縣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縣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縣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組織實施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的有關工作;擬訂全縣投融資、計畫等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研究所有制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和國民經濟市場化的重大問題,提出推動非國有經濟改革與發展的政策建議。
(五)承擔規劃全縣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縣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縣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外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及審核、轉報工作;安排縣級財政投資的基本建設資金和投資計畫;管理和安排省、市基本建設基金下達的計畫;承擔全縣利用省、市重點項目建設調控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全縣利用外資及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我縣招投標的規定;對政府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推進全縣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全縣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做好與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提出全縣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銜接平衡全縣農村經濟、工業、能源、交通、高技術產業、服務業等發展規劃,監督規劃的實施,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發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全縣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擬訂全縣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參與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政策。
(七)承擔組織編制全縣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政策;負責提出全縣區域經濟聯合與經濟協作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負責全縣經濟協作和境內招商引資工作的統籌協調;牽頭組織對口支援工作;負責組織擬訂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承擔縣域經濟發展的指導協調工作。
(八)承擔全縣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銜接平衡、匯總編制全縣國內外貿易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下達的糧食、棉花等重要農產品進出口計畫;按照國家和省、市擬訂的戰略物資儲備計畫,負責組織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編制糧食、棉花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縣級儲備計畫;綜合平衡全縣各類重要市場的發展規劃和總體布局,引導和調控市場。
(九)負責全縣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組織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的有關工作。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提出全縣經濟與環境、資源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全縣應對氣候變化戰略、規劃和政策。
(十一)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發展和改革局設5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制定局機關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督辦、政務公開、財務、資產管理、安全保密、維護穩定、應急管理和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重要活動的安排和後勤服務工作的協調;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務群團、紀檢監察、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宣傳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二)國民經濟綜合科(掛農村經濟科牌子)。研究提出全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組織擬訂全縣綜合性產業政策,監督產業政策落實情況;分析研究全縣及國內外經濟形勢,進行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提出維護經濟安全的對策建議;組織研究並提出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包括年度總量平衡、結構調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標及相關政策建議,對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出全縣促進經濟成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等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擬訂並協調縣級重要物資儲備計畫;研究提出全縣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全縣農業、林業、畜牧、農機、水利、氣象年度計畫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參與制定小城鎮發展規劃;綜合協調農業利用外資重大項目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規劃;研究提出全縣能源、交通運輸的發展戰略、政策和相關體制改革的建議;監測分析能源、交通發展建設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銜接平衡全縣能源、交通發展規劃,提出有關重點行業的專項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規劃有關重大項目布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縣發展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安排地方電力發展項目,負責地方投資的籌集、使用、管理;承擔有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及審核、轉報工作。
(三)固定資產投資科(掛工業科牌子)。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編制全縣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提出固定資產投資調控政策;提出安排縣級財政投資的基本建設資金和投資計畫,協調指導專項建設資金和政策性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的使用方向;負責申報省基本建設基金、省重點項目建設調控資金、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貸款項目和有關管理工作;擬訂全縣重點項目名單,參與項目前期研究和論證;監督檢查縣重點項目、縣級財政投資的重大項目的工程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控制;指導協調全縣招投標工作,擬訂必須招標項目的範圍、規模和標準;依法對縣重點項目和縣及縣以上政府出資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分析 預測工業發展現狀和趨勢,研究工業發展戰略,提出相關體制改革的建議;銜接平衡、匯總編制全縣工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承擔車用乙醇汽油推廣等有關工作;綜合分析全縣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戰略問題,推動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提出經濟與環境、資源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擬訂全縣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和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及政策建議;擬訂全縣應對氣候變化戰略、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政策,參與制定土地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和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規劃、防災減災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綜合平衡並協調實施全縣資源環境相關領域的規劃;組織擬訂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負責對縣重大項目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稽察;組織開展縣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配合國家和省、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國家、省出資的臨朐項目的稽察工作;指導全縣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承擔有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以及審核、轉報工作。
(四)社會發展科。承擔全縣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調控的相關工作;監測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銜接平衡、匯總編制全縣國內外貿易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省下達的糧食、棉花等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管理縣級糧食、棉花等重要商品儲備計畫,指導、監督採購、儲備、輪換和投放;組織擬訂全縣性重要市場的發展規劃和政策,引導和調控市場;協調全縣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承擔全縣有關農業生產資料的協調工作;參與擬訂全縣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政策;研究國際資本動態,檢測分析全縣利用外資的狀況,提出全縣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承擔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縣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備選項目;研究提出全縣社會發展戰略和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措施,提出有關體制改革建議;組織擬訂和銜接平衡社會發展規劃,匯總編制全縣人口、教育等社會事業發展年度計畫;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勞動就業、文化、廣播影視、教育、衛生、體育、旅遊、政法、民政、社會保障等發展政策;牽頭組織開展全縣社會發展水平綜合評價工作;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推進全縣社會事業發展;負責安排社會發展專項資金;綜合分析全縣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擬訂全縣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相關高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申報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創新能力平台建設項目;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國民經濟動員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擬訂全縣國民經濟動員規劃和計畫;承擔有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及審核、轉報工作。
(五)經濟體制綜合改革科。組織研究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組織、參與、協調地方有關規定的起草;研究分析縣內全社會資金平衡;研究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以及有關體制改革問題,對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分析並提出建議;研究提出全縣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承擔全縣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債券的審核、上報工作,參與證券發行、流通政策和對金融市場的規範化、法制化管理;牽頭推進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承擔縣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有關監管工作;研究協調全縣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縣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全縣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銜接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組織實施經濟體制改革試點的有關工作;組織推進全縣風險投資體制改革,建立和完善風險投資機制;組織研究非國有經濟改革與發展的政策措施,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承擔全縣城鄉統籌發展改革與小城鎮綜合改革的調研與指導工作;協調指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
其他事項
(一)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的職責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局作為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授權機構,在授權範圍內負責全縣糧食(包括小麥、玉米、大米)、棉花等重要農產品的進口關稅配額審核轉報管理工作。縣商務局作為市商務局的授權機構,在授權範圍內負責全縣植物油、食糖、羊毛等農產品的進口關稅配額審核轉報管理工作。
(二)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管理的職責分工。需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的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由縣發展和改革局會同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審核後,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組織上報;需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核准的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上報。
(三)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的職責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局會同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承擔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審核申報及創新能力建設專項審核申報等有關工作。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協調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指導和推動企業技術中心建設,負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審核申報工作。
(四)電力管理的職責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研究提出全縣電力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組織編制電力中長期規劃,規劃電力投資項目布局,擬訂電力體制改革方案,擬訂全縣電力工業(含水電)的行業規劃和有關政策,指導農村電氣化工作。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制定下達年度發電計畫並監督執行,協調電力生產運行中煤炭運輸等重大問題。
(五)建立全縣綜合運輸體系的職責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全縣綜合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縣交通運輸局牽頭,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等部門建立全縣綜合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縣交通運輸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承擔涉及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有關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
(六)建設項目管理的職責分工
1. 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問題。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安排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和全縣重大建設項目,對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控制進行監督檢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審批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施工許可,配合縣發展和改革局做好對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工程的監督檢查工作。
2. 基本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問題。政府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縣發展和改革局管前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後期;概算方案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牽頭組織審查,並會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財政局審批;初步設計工作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縣發展和改革局參與。
3.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問題。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對縣重點項目和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縣監察局對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指導監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七)涉及調整、變動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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