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鄉規劃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市城鄉規劃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市區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專業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報批和實施工作。
(三)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風景名勝區等專項規劃及歷史優秀建築審查報批工作。
(四)負責縣市區村鎮規劃業務指導及“城中村”、近郊村改造規劃政策制定及審批工作。
(五)負責市區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和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和可行性研究;負責審批和發放《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
(六)負責市區城市公共綠地規劃方案和建築物、構築物亮化方案的審批;負責臨時用地、臨時建設及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大型廣告牌的規劃審批。
(七)負責全市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管理和規劃設計市場管理工作,組織市區重要規劃項目和建築方案的招標及評審。
(八)組織開展城市規劃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負責國內外城市規劃學術及信息交流工作。
(九)負責市區各項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及規劃批後管理工作;參與居住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工作;負責違法建設工程處理過程中的規劃處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編制城市建設項目年度計畫;協助財政部門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有關規費的收繳工作。
(十一)參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編制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各縣市城鄉規劃的行業指導和協調工作;負責全市規劃人員的專業培訓。
(十三)領導、管理市轄4區各直屬分局;管理市屬各開發區分局、出口加工區分局的班子建設及業務工作。
(十四)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部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市規劃局設9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信息、宣傳、檔案、安全保衛、後勤接待、督查督辦、會議組織、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和綜合性政策調研工作;擬訂有關城鄉規劃的規範性檔案。
(二)組織人事科。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的黨務、紀檢和群團工作。
(三)財務審計科。負責城市規劃管理規費的收繳與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局屬單位的財務監督、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工作。
(四)規劃設計科。負責規劃技術管理和業務協調工作;負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市區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專業規劃、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市屬各開發區重要規劃的編制指導和審查工作;負責提出中心城區開發拍賣地塊規劃條件;負責“城中村”改造規劃的審查、報批;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編制城市建設項目年度計畫;負責全市規劃設計資質管理、市場管理和規劃統計工作。
(五)村鎮規劃科。負責全市村鎮規劃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市區各建制鎮總體規劃和中心城區近郊村改造規劃編制、評審和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各縣市中心鎮總體規劃論證評審工作;指導各縣市區其他鄉鎮和村莊規劃的編制;負責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規劃工作;負責市區村鎮規劃實施情況監督管理工作。
(六)規劃用地科。負責規劃區內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和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管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負責受理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定點,核定建設用地位置、界限,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中心城區城市公共綠地規劃和單位院落規劃的審查、審批管理工作。
(七)建築工程科。負責規劃區內建築工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工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部分)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提出建築工程規劃設計要求,審查報批建築設計方案和建築物、構築物亮化設計方案,審查建築施工圖;負責對歷史文化名城、歷史優秀建築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參與建築工程放線、驗線和竣工規劃驗收工作。
(八)市政工程科。負責規劃區內市政工程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管理工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政和地下空間部分);負責市政專業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市政道路規劃審查報批和坐標管理;負責綜合協調各類市政管線工程,提出規劃設計要求,審查報批市政管線規劃方案;參與市政工程放線、驗線和竣工規劃驗收工作;負責市政工程基礎資料收集、整理、歸檔及成果套用;負責劃定城市道路紅線、河道藍線;負責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大型廣告牌的規劃審批;負責政府指令性測繪任務的落實和督查工作。
(九)監督檢查科。組織開展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規劃實施監督檢查和批後管理;負責組織建設工程放線、驗線和竣工規劃驗收,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參與居住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工作;負責規劃違法案件查處;負責規划行政複議、應訴和信訪工作。
編制和職數
市規劃局機關行政編制30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規劃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0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4名。
其他事項
(一)關於違規、違法建設項目和建築物的查處問題。凡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經規劃部門審批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由規劃部門負責批後監督管理,對發現的違規、違法建設項目和建築物,移交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查處;凡未經規劃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和建築物,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規劃部門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違規、違法情況進行查處。
(二)關於市區戶外廣告、各類專用亭子(棚、廈)的管理問題。
城區戶外廣告、各類專用亭子(棚、廈)的管理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凡屬新建的,由規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三)關於城市雕塑的管理問題。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凡屬新建的,由規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四)關於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問題。全市重點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審批工作,由規劃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工作,由建設部門負責;城區內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
(五)關於市區綠化規劃和管理問題。市區城市公共綠地規劃由規劃部門負責審批;市區建設項目須先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市區綠地系統規划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在其申報圖紙上加蓋綠色圖章,然後由規劃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六)關於市區建築物、構築物亮化的管理問題。市區建築物、構築物亮化規劃方案的審批由規劃部門負責,市區建築物、構築物亮化建設和管理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
(七)關於城市捷運、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市規劃局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規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建設,市交通運輸局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運營管理。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城市捷運、軌道交通規劃與城市公共運輸整體規劃的有效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