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濮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濮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成立於1983年,是濮陽市政府綜合管理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職能部門,擔負著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制定與組織實施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總體規劃、方針政策和改革方案的任務。在擴大就業和再就業,完善社會保險體系,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局機關設10個職能科(室)。另設有直屬單位黨委專職副書記、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室主任)。下設二級單位10個。

基本信息

工作活動

近年來,濮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從改革 、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情系千家,關注民生,把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和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作為工作重點,積極研究解決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勞動保障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深化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先後被評為省級文明單位、市平安建設先進單位、支持新農村建設先進單位、支持國企改革改制先進單位、信訪穩定工作先進單位、績效考核先進單位、全省勞動保障系統政風行風建設先進單位、全國就業促進活動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為濮陽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

濮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濮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推行“一站式”服務

2003年9月,建成建設面積2400平方米的濮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再就業服務中心,

集中統一辦理各項勞動保障業務,方便了廣大用人單位和職工民眾。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訂全市勞動、社會保險政策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制訂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及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辦法;代表市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範並監督執行。 (三)擬訂全市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指導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訂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措施,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訂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我省中國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入豫就業,有關機構經辦向外國企業駐豫代表機構選派中方雇員業務,外國在豫機構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諮詢和培訓業務等方面的管理規定。 (四)根據國家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擬定具體實施辦法;實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訂本市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制訂全市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制訂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措施;制訂全市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劃、辦法和措施;擬訂全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實施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評估認定製度。 (五)制訂本市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範圍,建立和完善勞動關係調整體系;制訂全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規範;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各類違法行為;依照國家制訂的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定相關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參與評定國家、省級、市級企業勞動模範;參與有關政策性安置和調整工作;參與擬定“農轉非”政策。 (六)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調控措施及工資確定辦法;擬訂全市最低工資標準;擬訂全市行業工資收入調節辦法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辦法;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訂本市企業工資指導線;核實市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工資標準。 (七)實施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的規範、規則;負責協調、指導全市勞動爭議處理和仲裁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與勞動爭議有關的集體上訪、罷工和突發事件。 (八)擬訂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實施辦法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九)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管理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行行政監督;制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辦法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制訂社會保障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十)擬訂全市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實施辦法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負責市直單位醫療保險管理、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工作。 (十一)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負責發布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二)組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產業發展和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對外業務技術合作與人才交流。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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