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相玲

王相玲

王相玲,女,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人,1958年11月出生,1987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本科學歷,高級會計師。 2006年12月任濮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第四屆中共濮陽市市委委員,省第七次黨代會代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總計收受賄賂人民幣164萬元、歐元5000元,2010年12月23日,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相玲有期徒刑11年。

基本信息

曾任工作

負責工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企業服務、安全生產、勞動保障、電力、鐵路、郵電、通訊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和聯繫單位:市國資委、市企業服務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工商銀行、市菸草局、市電業局、市捷運局、市郵政局、市網通公司、市移動公司、市聯通公司、市電信公司、市石油公司。聯繫工會有關工作。

人物簡歷

1976年12月參加工作,1980年畢業於安陽財會學校工業會計專業,1991年畢業於河南省財稅專科學校財會專業,1993年畢業於河南大學經濟系研究生班,1999年畢業於中央黨校經濟管理函授班。1981年3月畢業分配到安陽地區財政局工作,1983年到濮陽市財政局工業科工作,先後任副科長、科長,1989年8月任濮陽市財政局副局長、黨組成員,1997年9月兼任濮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公司經理(正縣級),1999年3月任濮陽市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2002年3月後任政協濮陽市第四屆、第五屆委員會副主席兼濮陽市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為第四屆中共濮陽市委委員,中共河南省第七次黨代會代表。 2006年12月任濮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第四屆中共濮陽市市委委員,省第七次黨代會代表。

刑事處罰

2000年2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王相玲在任濮陽市財政局局長、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辦公室或家裡先後收受11人15次賄賂,總計收受賄賂人民幣164萬元、歐元5000元,在工程招標、撥款、協調關係、子女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

內鄉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相玲在擔任濮陽市財政局局長和濮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並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全部退贓,坦白部分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有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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