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 號:濟政辦字(2007)99號
發布日期:2007-12-13
執行日期:2007-12-13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濟南市社會用字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落實。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濟南市社會用字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用字管理,維護國家語言文字統一,促進社會用字規範化、標準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切社會用字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社會用字,是指面向社會使用的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漢字和漢語拼音,包括:
(一)黨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名牌用字;
(二)牌匾、路牌、標語、地名、廣告、指示牌、建築物牆體用字及各種標牌用字;
(三)商品名稱、註冊商標、包裝、說明用字;
(四)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用字;
(五)公文、公章、證書、獎狀、櫥窗、螢幕用字;
(六)中文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用字;
(七)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用字;
(八)其他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社會用字。
第二章 社會用字標準與要求
第四條 社會用字應遵循國家頒布的統一標準:
(一)簡化字應以1986年國務院批准的《簡化字總表》為準;
(二)異體字應以1955年文化部、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發布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為準;
(三)印刷用字應以1988年國家語委和新聞出版署發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為準;
(四)漢語拼音應以1958年第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漢語拼音方案》為準;
(五)拼寫和分詞連寫應以1996年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為準;
(六)使用標點符號應以1995年國家技術監督局公布的《標點符號用法》為準;
(七)國家公布的其他有關標準。
第五條 社會用字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漢字書寫應規範、工整、易於辨識;
(二)行款,一般應左起橫行,確需豎行的,必須由右至左;
(三)漢語拼音與漢字並用,上為漢字,下為漢語拼音;
(四)外文與漢字並用,上為漢字,下為外文。
第六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社會用字禁止使用下列不規範字:(一)已經簡化的繁體字;(二)已經淘汰的異體字、舊體字;(三)已經廢止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中的字;(四)錯別字和自造字;(五)已經更改的舊譯計量單位名稱用字。
第七條 下列情況可以使用或保留繁體字、異體字:(一)文物古蹟;(二)姓氏中的異體字;(三)書法、篆刻等藝術品;(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體;(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已經註冊的定型商標用字;(七)經國務院語言文字主管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
第八條 向境外發行的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等出版物以及商品說明等社會用字,應當使用簡化字。
第三章 分工管理
第九條 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規劃指導、管理監督全市社會用字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市)區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管理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用字工作。
第十條 社會用字的監督管理依照下列分工進行:(一)標語、標牌、宣傳欄等社會用字,由城市建設和管理部門根據分工分別負責;
(二)企業單位的名稱牌,戶外街面的廣告、商店牌匾、櫥窗,商品的商標、包裝、說明及商店內的一切社會用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三)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等出版物以及印刷企業的社會用字和電影、電視的社會用字,由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分工負責;
(四)涉及地名的社會用字,由民政部門負責;
(五)學校、幼稚園用字,由教育部門負責;
(六)黨政機關及其他方面的社會用字,由單位、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社會用字規範化的社會監督工作。
第四章 獎懲
第十二條 對在推進社會用字規範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語言文字管理機構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對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市、縣(市)區社會用字管理部門或工商、城管執法、新聞出版等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進行批評教育,督促限期改正;仍不予改正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對存在不規範社會用字,且在限期內確實不便改正的大型石刻、金屬、鍛鑄及其他造價昂貴的牌匾,可暫在一旁掛上書寫規範的副牌,但須在用字載體維修或更換時予以改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濟南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