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承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總隊)下放的城市規劃、建築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二)取消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職責。
(三)取消城市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職責。
(四)取消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城市客運管理的行政處罰權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務院和省、市、區政府關於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實施細則,擬訂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擬訂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的責任。
(四)承擔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
(五)承擔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
(六)承擔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
(七)承擔行使城市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以及對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和亂排污水影響市容環境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
(八)承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
(九)承擔行使人防管理、房產管理、建築管理、開發拆遷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
(十)負責統一規範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依據、程式、標準;負責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案件的備案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有關城管執法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統一組織、調度全區性城市管理專項和重大執法活動。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3個職能科。
(一)執法指導科(掛裝備科牌子)
負責擬訂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發展規劃、年度及階段性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綜合協調與有關部門的執法工作關係,統一組織、調度全區性城市管理專項和重大執法活動;負責基層執法隊伍規範化建設工作。
負責執法財務和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編報城管執法專用裝備計畫;負責城管執法專用裝備的配置、更新和管理工作;負責城管執法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擬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罰沒、暫扣物品處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執法審理科
統一規範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依據、程式、標準及執法文書的使用;負責區級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負責組織區級行政處罰案件聽證和重大、複雜行政處罰案件的集體會審工作;負責有關城管執法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組織區級行政處罰案件非訴執行工作;負責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案件的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城管執法人員專業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執法監督科
負責擬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管理辦法;負責組織對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全區城市管理執法業務綜合考評工作;糾正和處理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中處罰不當和不作為行為;負責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轉辦、相關部門移交、新聞媒體曝光、人民民眾來信來訪投訴等涉及城管執法事項的辦理工作;負責城管執法的社會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志願者、城市管理協管員開展相應工作;負責與城管執法工作有關的輿情監測、收集、分析和新聞報導工作;負責城管執法行風建設;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領導職數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長3名。可配工勤人員1名。
黨的組織、紀檢監察、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等機構設定及人員配備按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建立綜合執法協調配合機制。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信息網路化聯繫和協作會議制度,完善協調配合機制和辦事流程,及時協調解決綜合執法中的重大問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屬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告知或移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管理工作中,發現屬綜合執法機關職責的,應當告知或移送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查處。
(二)明確市、區城市規劃、建築管理方面職責分工。與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共同負責行使城市規劃、建築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為主。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負責查處案情重大和其它需要直接查處的違法案件。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