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市長 謝玉堂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室內裝飾行業的管理,維護室內裝飾市場秩序,保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室內裝飾設計、施工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飾,是指通過設計、施工及相關配套用品和設備的安裝,創造新的室內環境的系統工程。
第四條 濟南市室內裝飾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市從事室內裝飾工作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審查上報和確認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
(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室內設計、施工工程的招標投標;
(三)監督檢查室內裝飾設計、施工工程的預算定額、收費標準、工程質量,查處設計、施工中的違法行為。
工商、技術監督、公安等部門接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室內裝飾行業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凡在本市從事室內裝飾的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均應辦理《室內裝飾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證書》或《室內裝飾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室內裝飾行業管理部門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書,核發《營業執照》。
凡未取得《室內裝飾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證書》或者《室內裝飾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不得承接室內裝飾設計、施工工程。
第六條 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申請辦理《室內裝飾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證書》或《室內裝飾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應提交下列證明檔案和材料:
(一)主管部門的批件;
(二)驗資報告。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職稱證件;
(四)技術人員的職稱證件或者學歷證書;
(五)其他有關檔案、材料。
第七條 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丁四級;丁級施工企業分為一、二兩個等級。
各級的資質等級認定條件及營業範圍按《全國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管理規定》辦理。
第八條 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
(一)甲級資質,由市、省室內裝飾行業管理部門審核,報輕工總會批准; (二)乙級、丙級資質,由市室內裝飾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後,報省室內裝飾管理部門批准; (三)丁級資質,由市室內裝飾行業管理部門審批,報省室內裝飾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市室內裝飾行業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對其進行審查上報或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決定。
第十條 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改變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分立、合併、解散、撤銷的,應在變更後三十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手續。 第十一條 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必須按照資質等級規定的營業範圍承包設計、施工工程。丁級施工企業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丙級以上(含丙級)施工企業承包的工程根據需要可以分包,但分包量不得超過總造價的50%。 禁止施工企業倒手轉包工程。
第十二條 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室內裝飾工程,均應實行招標投標,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室內裝飾施工企業承接施工任務後,應持有關資料到公安部門辦理消防安全審批手續,併到市室內裝飾行業管理部門領取《室內裝飾企業施工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第十四條 室內裝飾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室內裝飾工藝規程和質量標準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嚴禁偷工減料,以次充好。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之日起十日內,到經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室內裝飾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辦理工程監督手續。 室內裝飾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對在建工程和竣工工程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質量監督和核驗。未經核驗或者核驗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室內裝飾工程預算定額和室內裝飾設計,取費標準,不準高估冒算或者哄抬造價。裝飾工程設計出圖或者竣工後,按契約規定及時辦理結算手續。
第十六條 對執行國家工藝規程、質量標準,降低工程造價、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在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室內裝飾行業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室內裝飾行業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罰款、責令停止施工、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等級證書的處罰:
(一)未取得《室內裝飾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證書》或《室內裝飾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或者塗改、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的; 越級承包工程的。 (三)越級承包工程的;倒手轉包工程的;
(四)倒手轉包工程的;
(五)未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擅自開工的;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室內裝飾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分別予以警告、罰款、責令停止施工的處罰:
(一)未按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
(二)擅自將未經核驗或核驗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
(三)偷工減料,影響工程質量的。
第十九條 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予以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一)未經核准登記註冊擅自開業的;
(二)偽造、塗改、出租、轉讓、出賣或者擅自複印《營業執照》及副本的; (三)在承攬工程或者工程投標中以不正當手段承包工程或者中標的;
(四)高估冒算、騙取高額利潤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時,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 處以罰沒款的,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收據。罰沒收入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室內裝飾行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嚴守法紀,依法辦事。行使檢查職能時,應主動出示《濟南市行政執法證》。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濟南市室內裝飾行業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