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市長 謝玉堂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危險房屋管理,保障城市居民居住使用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五區內城市危險房屋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房屋,系指房屋結構已嚴重損壞,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或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條 濟南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危險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 危險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服從市房管部門對危險房屋的鑑定和處理,不得強行居住或使用。
第六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認為房屋有危險的,均可向市房管部門提出危險房屋鑑定申請,並同時交驗有關證件和資料。
第七條 市房管部門自受理鑑定申請之日起,對一般民用建築應在三十日內作出鑑定;對工業建築、高層建築和文物保護單位及風貌保護建築,應在六十日內作出鑑定。
第八條 經鑑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由市房管部門在簽發鑑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鑑定書須加蓋“濟南市房屋安全鑑定專用章,並有鑑定人簽字,作為仲裁和審判機關處理房屋糾紛和判決房產案件的依據。
經鑑定確認為非危險房屋的,市房管部門應在鑑定書上註明在正常情況下的有效使用期限。
第九條 進行危險房屋鑑定時,必須有兩名以上鑑定人員參加。對特殊複雜的鑑定項目,市房管部門可另外聘請專業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鑑定。
第十條 經鑑定屬於危險房屋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採取安全技術措施,可解除房屋危險的,修繕後按市房管部門規定的期限使用。
(二)經採取安全技術措施,尚能短期維持使用的房屋,修繕後,在市房管部門觀察監督下,限期使用。
(三)對無修繕價值的危險房屋,由市房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對暫不便拆除的房屋,市房管部門應當責令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使用。
第十一條 對修繕私有危險房屋確有困難的,其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借貸;屬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和承租人共同修繕,承租人墊付的修繕費可抵交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十二條 修繕異產毗連的危險房屋,由各產權所有人按所占份額承擔維修費用。
第十三條 經鑑定的危險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其原拆原建及增建用於安置解困戶的部分,可免繳市政公共設施配套費。
第十四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危險房屋不申請鑑定,或者對鑑定的危險房屋不按要求採取修繕措施,導致他人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市房管部門因責任事故,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應當加倍賠償損失,並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鑑定危險房屋,市房管部門可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鑑定費。凡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鑑定費由房屋所有人負擔;經鑑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鑑定費由申請人負擔。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濟南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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