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為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保證住房公積金定向用於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費,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本細則自2013年10月1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濟南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批准、支付等相關業務的管理。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關業務,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委託經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批准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繳存銀行)辦理。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規定提取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簡稱自有住房);

(二)償還購買自有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無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戶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親工資收入15%以上的;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並需支付房租或者物業管理費的;

(五)失業或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兩年以上,且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

(六)調離本市並在新工作地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也可通過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方式辦理);

(七)非濟南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或戶籍遷出濟南行政區離開本市的;

(八)出國(境)定居的;

(九)正式退休的;

(十)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職工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三)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職工和配偶及同一戶口共同居住直系血親可同時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依照第(二)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職工和配偶可同時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依照第(四)項規定提取時,僅限於享受低保的職工及其配偶。

第六條 職工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在按貸款契約的約定每還本付息滿一年後,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兩次提取時間間隔不少於12個月。已辦理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或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只能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的商業貸款)本息,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及組合貸款未還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銷戶原因提取。

已辦理本市商業銀行自有自住住房貸款的借款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可在每年償還貸款本息後提取一次,兩次提取時間間隔不少於12個月。同時在取得購房有效憑證後可按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 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提取時,如有逾期未能償還本金及利息的,必須在還清拖欠的本息後才能辦理提取。

第八條 購買無合法產權證的自住住房,住房裝修,購買、租賃辦公用房、商業用房、車庫、地下室等,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九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提取職工和配偶、產權共有人及其配偶及同一戶口共同居住直系血親住房公積金存儲金額,可在取得有效憑證和證明材料三年內,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存儲餘額,提取總額度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實際支出,且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提取總額度不得超過還款年度已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十一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提取職工和配偶及同一戶口共同居住直系血親的住房公積金存儲金額,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兩次提取時間間隔不少於12個月。職工和配偶及同一戶口共同居住直系血親提取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該家庭提取年度實際支出房租中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5%以上的部分,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額度為12000元。

第十二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提取低保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兩次提取時間間隔不少於12個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該家庭當年實際支出的房租或者物業費,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額度為12000元。

第十三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二)、(三)、(四)項的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以及其他非註銷住房公積金賬戶提取的,最多可以提取百元以上餘額。

第十四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規定提取時,應支付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本金及利息,並同時註銷其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 應提供的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濟南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提取人或單位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提取證明材料中沒有記載提取申請人姓名的須再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的原件及複印件。取得《外國人永久居住證》的以《外國人永久居住證》作為有效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 委託其他人代辦提取的,須出具提取人的《授權委託書》和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提取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和提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購房提取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一)購買自有住房且未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提供所購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應提供濟南市房地產信息網上備案登記的《商品房銷售契約》原件和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購房全款發票或全款《濟南市房地產企業預收款收據》原件及複印件。

(二)異地購買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購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複印件、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商品房銷售契約》原件和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購房全款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三)根據房改政策有關規定購買自有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複印件或有效購房發票原件及複印件和購房協定或房改分配表。

(四)購買拆遷安置自有住房且未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提供拆遷產權調換協定或房屋拆遷安置協定、拆遷安置補償結算表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八條 職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且未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鎮級及以上規劃部門批准建造、翻建的批准檔案,《房屋所有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原件及複印件,購買建築材料的發票或《工程預算單》的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九條 大修自有住房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原件及複印件或《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複印件、房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需要大修的鑑定報告及購買建築材料的發票或《工程預算單》的原件及複印件。

第二十條 列入居住建築節能改造項目的,由居民個人承擔的費用,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時職工應提供交費憑證和項目實施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第二十一條 償還購買自有住房貸款本息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一)職工償還自有住房商業貸款首次提取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徵信中記有該筆貸款查詢結果、網上備案登記的《商品房銷售契約》、《住房借款契約》原件,貸款銀行出具的還款滿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證明材料原件和複印件。

(二)職工償還自有住房商業貸款再次提取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網上備案登記的《商品房銷售契約》、《住房借款契約》原件和還款滿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憑證或銀行出具的證明材料原件和複印件。

(三)職工償還公積金貸款的,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四章第十五條規定提供材料;職工償還組合貸款提取的,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四章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提供材料。

第二十二條 職工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購房貸款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網上備案登記的《商品房銷售契約》、《住房借款契約》原件和貸款銀行出具的結清證明或提前還款憑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二十三條 職工正式退休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退休證原件及複印件或單位批准其退休的檔案原件及複印件。

第二十四條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勞動能力鑑定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或民政部門發放的殘疾證(1-4級)原件及複印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第二十五條 出國(境)定居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移民批准檔案或定居國(地區)長期居住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第二十六條 無本市自有住房,且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15%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證明共同居住家庭成員關係的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原件(家庭成員無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的有關證明)、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無自有住房證明、房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租賃證》、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契約、房租發票等證明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第二十七條 調離本市並已在新工作地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提取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或調令、接受函原件及複印件,新工作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開戶證明。也可採取賬戶異地轉移方式將賬戶存儲餘額轉入新工作地公積金中心的方式辦理。

第二十八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並需支付房租或者物業費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房屋租賃契約、房租發票、物業服務費發票等原件及複印件。

第二十九條 失業或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兩年以上,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失業證或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第三十條 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或戶口遷出濟南行政區並離開本市提取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一)非本市戶籍人員的,應提供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戶口簿、本人的社保轉移單或社保參保憑證等證明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二)戶籍遷出濟南行政區的,應提供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和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遷移證明等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第三十一條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供的證明材料: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醫院、公安部門或法務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及複印件,經公證部門公證的遺產繼承證明;繼承或遺贈有爭議的,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律檔案原件及複印件。

第五章 辦理程式

第三十二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首先向本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審核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後,符合提取條件的,填寫《濟南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加蓋單位公章,由單位經辦人或提取人,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審批手續。對符合提取條件的公積金中心當即審批,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需要調查核實的,公積金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審批通過後,提取人持《濟南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和公積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到繳存銀行辦理提取支付手續。

第三十四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已轉入公積金中心託管戶封存的,可由本人持相關證明材料和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直接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

第三十五條 長清、章丘、平陰、濟陽、商河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憑規定的申報材料先到當地繳存銀行進行初審後,再由銀行將初審材料交公積金中心覆核審批,審批通過的,銀行辦理提取支付手續。

第三十六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也可委託公積金中心每年按簽署協定的約定,以自動轉賬方式將提取金額直接劃入提取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繳存銀行其它儲蓄賬戶(此種方式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委託提取)。

(一)辦理條件:

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且貸款期限在3年(含)以上的職工及配偶可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委託提取協定。

(二)應提供的資料和辦理程式:

1、所有提取申請人的身份證及複印件;

2、申請委託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應同時提供其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關係證明原件及複印件(結婚證或戶口薄)。

3、委託提取人的公積金聯名卡或在繳存銀行辦理的其它儲蓄卡。

(三)提取時間:

公積金中心和受委託銀行根據與委託提取人簽訂的《住房公積金委託提取協定書》中約定的時間和提取額度,將委託提取人的住房公積金劃入提取人本人賬戶。

第六章 資金支付方式

第三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各類提取應將提取資金直接劃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賬戶或其他結算賬戶,不得支付現金。職工憑公積金中心審批手續及提取人、委託人身份證等相關材料辦理,繳存銀行負責身份證及賬戶的校驗。

第三十八條 批量提取的,可申請將提取資金劃入單位結算賬戶,但單位應承擔足額支付給職工個人的責任。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九條 以偽造、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套取住房公積金的,暫停其3年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資格,並作為失信信息記入信用信息系統中,在今後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方面將受到一定限制,已套取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退回資金,拒不退回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對非法從事代辦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公積金中心將聯合公安等執法部門堅決予以打擊,對性質、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按規定程式催收仍不償還的,公積金中心有權向當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不足部分依法繼續執行或執行其它財產。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所稱自有產權自住住房是指: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擁有產權(或共有產權),且使用性質為自己居住的住房。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所稱直系血親是指:直系血緣關係的親屬,包括父母和子女。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由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3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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