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以下簡稱《條例》)和《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濟南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匯繳補繳、賬戶管理、繳存工資基數及比例調整、緩繳等。
第三條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濟南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工作,經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公積金中心委託有關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繳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的金融業務及相關具體手續。
第二章 繳存登記管理及賬戶設立
第四條 繳存登記是公積金中心在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時,審核採集單位和職工與住房公積金繳存相關的基本信息和基礎數據,辦理註冊登記等手續的行為。
第五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範圍:濟南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企事業和其他組織常駐本市代表機構(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
在職職工,是指在上述單位工作並由單位支付工資(勞動報酬)的各類人員。包括與單位簽訂聘用(勞動)契約或雖未簽訂契約但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職工。
取得《外國人永久居住證》的外國人,屬上述單位在職職工的,可以《外國人永久居住證》作為有效身份證件,按照《條例》和《辦法》規定,享有與所在工作單位在職職工同樣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各項權益。
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總後勤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文職人員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後財〔2010〕433號)和《關於軍隊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後財〔2011〕865號)的規定要求,軍隊在職文職人員和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新設立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審核手續。
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併到公積金中心登記備案。更換經辦人時,應及時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一)繳存登記應提供資料:
1、《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一式三份;
2、《濟南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賬戶設立登記表》一式三份;
3、設立個人賬戶職工身份證複印件;
4、單位職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資收入證明材料;
5、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以下凡需提供的複印件均按同樣要求辦理);
6、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出具單位設立批准檔案或法人證書副本原件及複印件;企業單位出具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7、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8、人力資源代理公司(以下簡稱代理公司)所提供《營業執照》副本的經營範圍沒有“勞務派遣”的,還應提供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和與實際用人單位簽訂的相關勞務派遣(人力資源代理)契約或協定原件及其複印件;代理公司只從事人事代理的還應提供被代理單位(與職工簽署勞動人事契約的單位)的相關材料(本條款3、4、5項所列資料);
9、軍隊單位登記開戶無法提供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可由部隊團以上單位開具證明,並提供負責人和經辦人的軍官證(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屬軍事保密且有部隊代號的,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登記開戶時,單位名稱可使用部隊代號。
10、單位住房公積金業務經辦人委託授權書及經辦職工的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二)辦理的程式:
單位登錄濟南公積金中心入口網站,先進行網上預審。預審通過後,持下載列印並加蓋單位公章的表格和相關申報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單位繳存登記手續。公積金中心審核通過後,單位應自辦妥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公積金中心的審核檔案,到繳存銀行為本單位及所屬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賬戶設立手續。每個繳存單位及所屬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代理公司可根據被代理單位的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在代理公司賬戶下分設二級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其中從事勞務派遣類的,應按照不同繳存比例分設二級賬戶;只從事人事代理類的應以被代理單(與職工簽署勞動人事契約的單位)分設二級賬戶。
單位繳存職工人數較多或管理需要的,也可申請在單位賬戶下設定二級單位賬戶。
第七條 單位變更繳存登記。
(一)單位發生下述情形的應辦理變更登記:
單位名稱、性質(單位類型)、地址、法定代表人、繳存銀行、單位經辦人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不遲於下次辦理匯繳等業務前)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應提供的材料:
1依據變更事項填制《濟南市住房公積金單位變更登記表》一式三份。
2、單位名稱、地址、性質、法定代表人等變更的應提供變更批准檔案、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法人證書等原件及其複印件一式二份。
3、變更繳存銀行的,單位應提交書面變更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4、單位經辦人變更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及新任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其複印件。
5、因單位變更事項引發組織機構代碼證、繳存銀行預留印鑑等其他需變更事項的,應同時一併辦理變更手續。
6、代理公司屬人事代理類的,被代理單位需辦理變更登記的,應提供被代理單位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辦理程式:
變更繳存銀行和單位經辦人的,持申報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手續。
變更其他事項的,單位持申報材料到繳存銀行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職工變更繳存登記
職工個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發生變化或登記錯誤時,單位或職工本人應及時辦理個人信息變更登記。
職工變更繳存登記應提供材料及辦理程式:
1、《濟南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信息變更申請表》一式三份;
2、職工更正個人身份信息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職工更改姓名、身份證號碼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變更證明及更改後的身份證原件及其複印件一式二份;
4、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其複印件一式二份;
職工本人或單位經辦人持上述材料到繳存銀行辦理職工個人信息變更手續。
第九條 單位註銷登記
單位發生分立、合併、破產、解散、撤銷、批准終止(退出市場)等情況的,原單位或清算組織、上級主管部門應在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註銷登記。
(一)應提供的材料:
1、《住房公積金單位註銷登記表》一式三份;
2、《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封存審核表》一式三份;
3、股東會、清算組織或主管部門確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算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情況報告或明確清償責任主體的證明材料及其複印件。
4、職工本人簽字確認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託管封存表》一式三份;
5、單位註銷或撤銷證明檔案及複印件:
(1)單位分立、合併的,提供原單位撤銷終止批准檔案和新成立單位設立批准檔案及其單位法人證書、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等(參見單位辦理繳存登記應提供材料);
(2)單位破產、解散、撤銷的,提供人民法院破產裁定或上級部門批准檔案或註銷工商登記等證明檔案原件及複印件;
(3)由主管部門、清算組織為已終止單位辦理註銷登記的,提供與被註銷單位隸屬關係證明或清算組織證明檔案及複印件;
(二)辦理程式:
1、單位持上述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公積金中心受理核准後對單位賬戶及其職工個人賬戶做封存處理。
2、單位應在自辦妥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職工個人賬戶轉移和單位賬戶註銷手續。
第三章 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
第十條 單位辦妥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及賬戶設立手續後,應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個人代扣代繳的住房公積金一併匯繳至單位在繳存銀行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繳存銀行計入職工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 單位全員(在職職工全員覆蓋)、按時(每月隨工資發放及時匯繳)、連續(無欠繳月份)、足額(按規定繳存工資基數和比例足額計繳)匯繳住房公積金的,為單位正常繳存。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職工可充分享受住房公積金使用的各項權益。對未達到上述規定標準的非正常繳存的單位(經公積金中心依據有關政策規定和程式批准的特殊情況除外)職工有權依法維護正當權益並向公積金中心投訴舉報,公積金中心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糾正,性質嚴重的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繳存工資基數乘以單位繳存比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繳存工資基數乘以個人繳存比例,上述兩項之和為職工住房公積金月匯繳額。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並連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一併匯繳。
(一)單位匯繳應提供的材料及辦理程式:
1、單位首次匯繳,經辦人持填制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單位預留財務印鑑的《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清冊》(一式三份)和加蓋單位預留財務印鑑的《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一式四聯)及交款憑證,到繳存銀行辦理匯繳核定和繳存入賬手續。
2、單位再次及以後月份匯繳,若繳存人數、匯繳金額無變化的,只填寫與上次辦理住房公積金匯繳金額一致的《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一式四聯),到繳存銀行辦理。
3、單位匯繳當月,如有賬戶封存、補繳、託管、異地轉出、銷戶提取、新增人員等情況的,應先按照相關業務規定和辦理程式辦結後,再按變化後的繳存人數、繳交金額填寫《住房公積金變更清冊》、《補繳明細表》(各一式三份)、《匯(補)繳書》(一式四聯)、交款憑證到繳存銀行辦理匯繳手續。新增人員,應提供《濟南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賬戶設立登記表》(一式三份)和職工月平均工資證明材料以及新增職工個人身份證複印件(一式二份)。
(二)單位提前匯繳(預繳)
1、符合下述情況的單位可申請提前匯繳:
單位因長時期在外地從事經營活動或因季節性生產、放假等因素,不便按月辦理匯繳業務,且單位繳存職工相對固定的,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提前辦理匯繳。提前匯繳只限於單位整體辦理且一般最長為三個月、不跨住房公積金結算年度。提前匯繳的人數、金額應與正常匯繳保持一致。
2、應提供的材料:
(1) 單位提前匯繳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
(2) 應逐月分別填制《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其他材料同正常匯繳。
3、辦理程式:
單位持申報材料到公積金中心核准後,到繳存銀行辦理提前匯繳手續。繳存銀行應按正常匯繳程式對提前匯繳資金逐月記入職工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補繳
(一)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補繳手續:
1、單位繳存登記和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前存在應繳未繳住房公積金的 (簡稱開戶補繳);
2、單位被批准緩繳期間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3、單位逾期欠繳住房公積金的;
4、單位或個人少繳、漏繳住房公積金的;
5、其他應繳未繳住房公積金的。
(二)補繳住房公積金的基本原則:
1、單位以各種原因補繳、匯繳的月繳存金額 (含補繳金額與已繳金額之和)不得超過公積金中心公布的補繳年度最高月繳存金額上限。
2、單位補繳時原則上應對所有應繳未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進行補繳,不得只為少數或部分職工補繳。
3、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開戶補繳時間原則上應從1999年4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頒布之月起至單位辦理繳存登記並開始正常繳存當月。補繳職工繳存工資基數、繳存比例一般按照補繳年度本市住房公積金政策分別計算繳存金額。繳存工資基數不能確定的,可參照養老保險計繳基數或按照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相應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4、單位應當自發生應繳未繳住房公積金之年(月)份起逐年(月)辦理補繳,原則上不得跨越應繳年(月)補繳。
5、上述補繳基本規定在具體執行中,經公積金中心依據有關政策規定和程式批准的特殊情況可按照另行規定辦理。
(三)應提供的材料及辦理程式
單位在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補繳時,應先在公積金中心入口網站上填寫補繳申請和《住房公積金補繳明細表》,按照應補繳的時間順序列出補繳明細,經公積金中心網上預審通過後,持下載列印的《住房公積金補繳明細表》(一式三份)和補繳申請等相關證明材料以及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到公積金中心正式審核確認。審核通過後,持公積金中心審核手續及交款票據,到繳存銀行辦理補繳入賬手續。繳存銀行應按照公積金中心核准情況將補繳金額按年逐月計入職工賬戶。
單位因經濟效益原因長期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在恢復繳存時,確無能力一次補齊以前年度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可申請暫緩補繳。單位申請暫緩補繳應按以下程式辦理:
(1)單位做出對以前年度欠繳公積金的補繳計畫,並提交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在單位內部公示7天。會議決議應附到會人員簽名並加蓋單位工會印鑑。
(2)向公積金中心提出暫緩補繳以前年度住房公積金的書面申請。
(3)公積金中心現場調查核實。並自接到單位申請起20日內做出同意與否的書面回復。
破產、撤銷單位在清算期間、經批准暫緩補繳單位以及批准緩繳的單位在緩繳期內,當有職工辦理退休等銷戶類提取或個人賬戶轉移等情形的,單位應為這部分職工辦理補繳。
第十四條 對逾期未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公積金中心委託各繳存銀行進行催繳。在催繳後,當月仍不繳存的單位,公積金中心送達《住房公積金催繳通知書》,單位應自接到通知書後5日內恢復正常繳存。在書面催繳後仍不繳存的單位,公積金中心在進一步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區分不同情況依據有關行政法規進行執法檢查處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章 繳存工資基數確定及其調整
第十五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的確定。繳存工資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繳存工資基數不得超過公積金中心每年公布的最高繳存工資基數上限,原則上不應低於公積金中心每年公布的最低繳存工資基數下限。
新增職工繳存工資基數的確定:
(一)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並以職工本人當月工資收入確定繳存工資基數。
(二)新調入的職工,應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並以職工當月工資收入為繳存工資基數。新調入職工在原單位已開設有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應在辦理匯繳前及時為其辦理原賬戶轉移手續並重新確定繳存工資基數和繳存比例。
第十六條 職工繳存工資基數低於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可以申請免繳個人應繳住房公積金的部分。
(一)申請免繳應提供的材料:
1、《住房公積金職工免繳申請表》(一式三份);
2、上一年度至申請月份職工工資發放明細表原件及其複印件;
3、《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清冊》(一式三份)
(二)辦理程式:
1、職工向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審核;
2、持申報材料到公積金中心核准。公積金中心在30日內做出準予免繳或不予免繳的批覆。
同意免繳的,單位從批覆之月起停止對免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代扣代繳,但單位仍應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其繳存工資基數繼續為職工計繳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免繳有效期為一年,期滿符合免繳條件的應重新申請,不符合條件的應恢復正常繳存。職工在個人免繳期間,因工資收入調整超過最低工資標準的應從調整工資之月起恢復個人繳存。
第十七條 繳存工資基數調整
(一)調整的基本原則:
1、單位每年應根據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實際變動情況,調整一次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工資基數,調整後的月繳存工資基數在一個年度內一般保持不變。
2、單位調整繳存工資基數時,不得突破公積金中心每年公布的最高繳存工資基數上限和最低繳存工資基數下限。
3、單位或職工賬戶封存的不進行基數調整,應在辦理啟封並補繳後,再進行繳存工資基數調整。
(二)應提供的材料及辦理程式:
單位應根據新調整的職工繳存工資基數,重新計算職工繳存額,並據此填報《濟南市住房公積金變更清冊》(一式三份)、《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比例)調整表》(一式三份)及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其複印件(一式二份),到繳存銀行辦理繳存工資基數變更手續。
第五章 繳存比例調整及緩繳
第十八條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由單位根據經濟情況自行選擇,但不得低於各5%,不得高於各12%。單位和職工應執行同一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 單位繳存比例調整
(一)單位提高繳存比例:
1、申請條件:
(1)單位經濟效益良好,一直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無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情況。
(2)單位和職工提高繳存比例最高不得超過各12%。
2、應提供材料及辦理程式:
(1)《住房公積金提高繳存比例登記表》(一式三份);
(2)按照擬提高的繳存比例重新計算填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比例)調整表》(一式三份);
(3)單位上一年度和至提出申請月份會計報表或審計報告原件及複印件;
持上述申報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提高繳存比例審核手續。審核通過後,持公積金中心出具的核准意見到繳存銀行辦理匯繳手續。
(二)單位降低繳存比例: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只適用於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在5%(不含)以上的情況。
1、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1)單位連續兩年虧損,繼續實行原繳存比例確有困難的;
(2)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的;
2、應提供以下材料:
(1)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書面申請;
(2)經單位內部公示過的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決議並附到會人簽名清單及表決情況記錄。
(3)單位前兩年度和當年至申請時以前月份的會計年度報表或者審計報告原件複印件;
(4)單位上年度和當年至申請時以前月份的職工勞動工資表原件及複印件;
(5)《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緩繳)審批表》一式三份;
(6)按照擬降低的繳存比例重新計算填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比例)調整表》(一式三份)。
3、辦理程式: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必須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並在單位內部公示7天。在此基礎上,持上述申報材料到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公積金中心根據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授權,按照申報材料審查、現場調查核實等規定程式進行審批。並於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給予批准與否的回覆。批准降低繳存比例的,持公積金中心審批檔案到繳存銀行按照降低後的繳存比例辦理繳存手續。未批准的仍應按原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
降低繳存比例執行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後,符合延期條件的,應重新申請;不符合延期條件的,應恢復到原繳存比例。有條件的單位可對降低繳存比例期間少繳的住房公積金進行補繳。對連續兩年獲批准降低比例的單位,仍無力恢復到原繳存比例的,可在有效期滿時按照降低比例規定程式申請重新選擇較低的繳存比例,但最低不能低於5%。
第二十條 單位緩繳
(一) 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1、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的;
2、工資停發6個月以上的;
3、單位連續虧損三年或發生嚴重虧損的;
4、經批准緩繳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
(二)申請緩繳應提供的材料:
1、《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緩繳)審批表》一式3份;
2、經單位內部公示過的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委員會決議並附到會人簽名清單及表決情況記錄。
3、單位前三年會計年度報表和當年至申請時以前月份的會計報表或者審計報告原件及其複印件;
4、上年度和當年至申請時以前月份的職工勞動工資表原件及其複印件;
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緩繳社保資金的證明材料。
(三)辦理程式:
單位申請緩繳,必須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並在單位內部公示7天。在此基礎上,持上述材料到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公積金中心根據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授權,按照申報材料審查、現場調查核實等規定程式進行審批。並於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給予批准與否的回覆。
單位在批准緩繳期間,停止為職工繳存和替職工代扣代繳住房公積金。
在緩繳有效期內,單位所屬職工需辦理個人賬戶轉移或銷戶提取的,單位應當為這些職工辦理補繳。
經批准緩繳的單位,執行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後,符合延期條件的,需重新申請;不符合延期條件的,應恢復繳存,並應對緩繳期間所欠繳的住房公積金進行補繳。一次補繳有困難的單位,可列出補繳計畫,並按照住房公積金補繳有關規定和流程辦理。單位按規定辦理緩繳批准手續的在緩繳期滿恢復正常繳存並足額補繳住房公積金的,可視為連續正常繳存,不影響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六章 單位賬戶管理
第二十一條 單位賬戶合併
(一)有下列情況的單位應辦理單位賬戶合併:
1、同一單位擁有兩個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應辦理合併;
2、 單位因合併、分設、解散、兼併重組等原因而併入另一單位的;
(二)應提供的材料:
1、同一單位擁有兩個及以上賬戶合併的,參照個人賬戶轉移、合併手續辦理,被並單位賬戶按照賬戶註銷手續辦理。
2、單位整體併入另一單位的,除上述材料外,行政事業單位應提供上級批准檔案原件及其複印件,企業應提供工商部門變更登記或註冊等有效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三)辦理程式:
單位持上述材料到公積金中心審核確認後,持批准材料到單位繳存銀行辦理賬戶合併和被並賬戶註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 單位賬戶封存
(一)單位發生以下情況時應進行賬戶封存:
1、單位因撤銷、破產、解散等原因進入清算期間,原單位或清算組應在批准進入清算階段之日起30日內在到公積金中心辦理單位註銷登記同時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2、經批准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對單位賬戶封存。
(二)應提供以下材料及辦理程式:
1、單位因撤銷、破產、解散等原因進入清算期間封存的按照單位註銷登記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
2、緩繳封存的,按照單位緩繳審批規定和程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賬戶啟封
(一)單位有下述情形的應辦理單位封存賬戶的啟封:
1、清算期間辦理單位公積金賬戶封存的,在清算結束後,應在辦理職工賬戶轉移、單位賬戶註銷等業務之前先辦理單位賬戶啟封。
2、單位緩繳封存的應在緩繳執行期(為一年)滿後,辦理恢復匯繳前先辦理單位啟封。
(二)應提供的材料及辦理程式:
單位賬戶封存後即停止職工集體住房公積金業務的辦理。單位應在恢復辦理其它住房公積金業務前,持單位賬戶啟封申請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單位賬戶啟封手續。
1、單位因清算期間封存的,在清算結束後,應提供企業註銷登記材料或法院出具的破產裁定書等相關法律文書、單位關於清償欠繳住房公積金有關檔案或證明材料、單位經辦人身份證等材料的原件及其複印件(與單位註銷登記應提供的材料相同)。
2、單位因緩繳期滿擬恢復繳存的,應提供單位恢復正常繳存申請,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在辦理單位賬戶啟封的同時,根據單位賬戶啟封后擬辦理的具體業務,分別按照有關個人賬戶轉移、單位賬戶註銷、單位匯繳及補繳等業務的規定提供申報材料到公積金中心核准後,再到繳存銀行辦理後續相關業務手續。
3、緩繳單位恢復繳存時,應同時對緩繳期間欠繳的住房公積金進行補繳。
第二十四條 單位賬戶轉移
(一)發生下述情況的應辦理單位賬戶(含單位賬戶下所屬職工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1、變更繳存銀行的;
2、單位成建制轉至濟南行政區以外(簡稱異地轉移)的。
(二)應提供的材料及辦理程式:
1、單位賬戶轉移申請及有關變更批准檔案或證明材料。
2、《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一式四聯)並加蓋單位預留印鑑;
3、異地轉移的應提供《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憑證》(一式四聯);
4、單位職工賬戶轉移清冊並加蓋單位印鑑,一式三份;
5、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其複印件;
單位持上述申報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核准手續後,先到轉出銀行辦理單位賬戶轉出手續,再到轉入銀行辦理預留印鑑等事宜。
第二十五條 單位賬戶註銷
(一)發生下述情況的單位應辦理註銷登記:
1、單位發生分立、合併、破產、解散、撤銷、批准終止等情況的,原單位或清算組織、上級主管部門應在自辦理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註銷。
2、單位成建制異地轉移的,原單位賬戶應予註銷。
(二)應提供的材料:
1、經股東會、清算組或主管部門確認的單位終結清算關於職工住房公積金補繳或明確清償責任主體等情況的證明材料;
2、註銷登記時公積金中心審核的《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封存審核表》;
3、職工本人簽字確認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清冊》(批量辦理的匯總成清冊)一式三份;
4、由主管部門、清算組織為已終止單位辦理的,應提供與已註銷單位隸屬關係證明或清算組織證明檔案及複印件;
5、單位成建制異地轉移的按照單位賬戶轉移規定提供申報材料。
(三)辦理程式:
1、發生分立、合併、破產、解散、撤銷情況的單位:
(1)辦理單位賬戶註銷前,屬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清償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破產清算時,應將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視為職工工資組成部分納入破產清償程式優先清償。
屬合併、分立和改制的單位暫時無力補繳的,應當明確清償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責任主體。
(2)在上述工作基礎上,由單位核實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及職工的賬戶餘額並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後,匯集製成《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清冊》。
(3)持申報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審核,並分別為單位賬戶下職工個人賬戶辦理封存、轉移、託管或者提取銷戶等手續。
2、單位異地轉移的持申報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審核手續後,按照公積金中心審核意見到繳存銀行辦理相關賬戶轉移和註銷手續。
3、單位賬戶必須為零人數、零餘額狀態下,才能辦理註銷手續。
第七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二十六條 個人賬戶設立
單位應自辦理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或自錄用職工30日內,持公積金中心的審核檔案,到繳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賬戶設立手續。
職工設立賬戶應提供的材料及辦理程式:
1、新設立的單位辦理單位繳存登記時,持經公積金中心核准確認的《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濟南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賬戶設立登記表》、職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資收入證明材料、開戶職工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到繳存銀行辦理職工賬戶設立手續(參見單位繳存登記章節)。
2、已開戶繳存的單位,新錄用職工開戶持《住房公積金變更清冊》、《濟南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賬戶設立登記表》,職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資收入證明材料、職工本人和單位經辦人身份證等材料的原件及其複印件到繳存銀行辦理(參見住房公積金匯繳章節)。
3、單位新增人員開設賬戶前,需先到公積金中心入口網站上查詢該職工是否已經開立過住房公積金賬戶,已有賬戶的職工只能辦理賬戶轉移,不得再設立新的賬戶。
第二十七條 個人賬戶註銷
(一)有下述情況的職工應辦理個人賬戶註銷:
1、職工因離、退休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並結清住房公積金本息的;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係的,提取並結清住房公積金本息的;
3、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異地轉出手續的;
4、失業或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兩年以上,男性滿50周歲,女性滿45周歲,提取並結清住房公積金本息的;
5、非本市戶口在本市務工或戶口遷出濟南行政區域且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離開本市,提取並結清住房公積金本息的;
6、職工因出國(境)定居已提取並結清住房公積金本息的;
7、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已提取並結清住房公積金本息的;
(二)應提供的材料及辦理程式:
按照《濟南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的相關提取類型應提供的申請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銷戶提取或異地轉移審批後,持批准材料到繳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本息支付手續或賬戶轉出手續,同時註銷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八條 個人賬戶轉移
(一)有以下情形的應辦理職工賬戶轉移:
1、職工調入本市(簡稱同城轉移)新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的;
2、單位因合併、分立致使職工需要轉入新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的;
3、單位因撤銷、破產、解散致使職工重新就業轉入新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的;
4、職工調往濟南行政區域以外(簡稱異地轉移)單位工作,需將住房公積金轉移到外地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的,或從異地調入本地工作需將住房公積金轉入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的。
5、因下述原因,經職工本人申請,單位同意需將職工賬戶轉移至公積金中心設立的託管戶,由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管理的:
(1)單位因撤銷、破產、解散職工未落實新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的;
(2)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係(包括辭職、開除、除名等)未落實新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的;
(二)應提供的材料和辦理程式。
1、同城轉移應提供的材料:
(1)職工工作調動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和新錄用單位的證明信;
(2)轉出單位根據職工提供的轉入單位名稱、單位公積金賬號、受委託銀行名稱等資料填寫《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一式四聯)並加蓋單位預留印鑑;
(3)職工本人和單位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複印件(一式二份)。
持申報材料到調出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銀行辦理個人賬戶轉出手續。
轉入單位根據《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及相關手續從職工調入之月起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
2、異地(含電力、濟鋼、鐵路分中心)轉移。
(1)轉往異地應提供以下申報材料及辦理程式:
①職工調動證明或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和轉入單位錄用證明;
②新工作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開戶證明(須註明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全稱、公積金存款賬號、開戶銀行全稱,轉入城市單位全稱、轉入單位公積金賬號及個人公積金賬號);
③原工作單位填寫的《住房公積金異地轉出憑證 》(一式四聯);
④職工本人及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持上述材料到公積金中心核准後,去原單位公積金繳存銀行辦理轉移手續,並將轉出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本息轉入接收地公積金中心的存款專戶。
(2)異地轉入應提供的材料及辦理程式:
轉入單位在錄用職工的當月即應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手續,並正常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憑單位錄用證明、異地轉移申請及本人公積金賬戶明細(包括轉入單位公積金存款賬號、開戶銀行全稱及個人公積金賬號),到轉入地公積金中心開具《住房公積金異地轉入開戶證明》,交轉出單位通過當地公積金中心、繳存銀行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轉入單位繳存銀行登記轉入職工個人明細賬。
(三)託管戶轉入、轉出
1、託管戶轉入。應提供的材料及辦理程式:
(1)根據單位終止的情形提供下述檔案的原件及複印件: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批准撤銷、解散的檔案,人民法院裁定破產清算的檔案,工商部門責令關閉的檔案和註銷工商登記等的檔案; (2)單位終結清算關於職工住房公積金補繳或明確清償責任主體等情況的證明材料;
(3)職工本人簽字確認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託管封存表》一式三份;
(4)《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一式四聯,填寫時轉出方為本單位名稱及住房公積金賬號,轉入方為“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託管戶”及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託管戶專用賬號;
(5)轉入職工身份證複印件;
(6)單位已終止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的,還應提供與終止單位的關係證明;
(7)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其複印件;
(8)單位事實上已不存在,無法正常辦理轉移手續的,職工可憑本人身份證和相關證明材料(撤銷、解散、關閉的由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或工商部門出具的註銷登記材料,破產的憑法院出具的破產裁定書等)證明材料直接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
單位持上述申報材料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轉入託管戶審核手續,審核通過的,再到繳存銀行辦理託管戶轉入手續。
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且未落實新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的,應提供經單位同意的職工個人申請、職工本人簽字確認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清冊》、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本人身份證等材料的原件及其複印件一式二份,到原單位繳存銀行辦理轉入託管戶手續。
2、託管戶轉出。職工落實新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後,應從託管戶轉出。可持錄用單位證明、《住房公積金轉移憑證》(一式四聯)及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轉出審核手續。公積金中心審核確認後,職工持轉移憑證及個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到新錄用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銀行辦理託管戶轉出和單位轉入手續。錄用單位應從職工錄用發薪之月起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九條 個人賬戶合併
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已設立二個及以上賬戶的,應將這些賬戶進行合併。
(一)賬戶合併的條件。需合併的個人賬戶必須都歸屬在同一個單位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之下,如分屬在不同單位的賬戶下的,應先將其他賬戶轉移到同一單位賬戶之下後,再進行賬戶合併。
(二)應提供的材料及辦理程式:
1、在同一單位賬戶下合併賬戶的,需持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式二份)、《住房公積金合併賬戶憑證》(一式四聯),由單位經辦人辦理的還應提供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式二份)到單位繳存銀行辦理公積金個人賬戶合併手續,同時將被並賬戶註銷。
2、不同單位賬戶下賬戶合併的,先辦理轉移手續。除提供同一單位賬戶下合併賬戶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住房公積金個人轉移憑證》(一式四聯),先按照同城賬戶轉移業務的有關規定,將被合併賬戶轉移至現工作單位賬戶下,然後再辦理賬戶合併和被並賬戶的註銷手續。
第三十條個人賬戶封存
(一)單位內部封存(仍保留在原單位賬戶之下)
1、發生下述情況的職工應辦理個人賬戶在原單位封存:
(1)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係,原單位應從停發工資的當月為該職工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
(2)職工與單位未終止勞動人事關係,但已辦理停薪留職、離崗學習、出國出境等手續的,單位應在停發工資當月,為該職工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
(3)因撤銷、解散、破產在清算期間單位賬戶封存的,單位賬戶下的職工個人賬戶隨之自動做封存處理。
2、應提供的材料及辦理程式:
(1)職工賬戶在單位內部封存的,持《住房公積金變更清冊》一式三份到繳存銀行辦理單位內部封存手續。
(2)單位在清算階段辦理封存的,按照單位註銷登記有關規定和流程辦理。
(二)轉入公積金中心託管戶封存的,按照轉移類業務中職工個人賬戶轉入託管戶的規定和流程辦理。
第三十一條 個人賬戶啟封
(一)有下述情形的應辦理個人賬戶啟封:
(1) 在單位內部封存的職工,在恢復為其繳存公積金的當月,單位經辦人在辦理匯繳業務前,先為該封存職工辦理啟封。
(2) 單位因進入清算階段而致使賬戶整體封存的,在清算結束後,單位或清算組織的經辦人在辦理單位補繳等業務時,應先辦理單位啟封。單位賬戶啟封后,其屬下的職工個人賬戶則自動啟封。
(二)應提供材料:
1、單位內部封存需啟封的,提供《住房公積金變更清冊》一式三份;
2、因單位賬戶啟封而使職工個人賬戶自動啟封的,提供企業註銷登記材料或法院出具的破產裁定書等相關法律文書(同單位賬戶註銷手續)。
(三)辦理程式
1、單位內部封存需啟封的,單位經辦人直接到繳存銀行辦理。銀行人員審核無誤後,先辦理啟封手續,再辦理匯繳業務。
2、單位賬戶封存致使職工個人賬戶封存而需啟封的,單位或清算組經辦人應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賬戶啟封手續。
第八章 住房公積金結息、對賬和查詢
第三十二條 年度結息
1、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轉入職工個人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2、住房公積金利息一年結計一次,結息年度為上一年的7月1日至當年的6月30日,年度結息日為6月30日。
3、上年結轉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存款,按結息日人民銀行掛牌公告的3個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職工當年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結息日人民銀行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4、公積金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計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存款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委託各繳存銀行與繳存單位及職工個人進行年度對賬
各繳存銀行提供繳存單位年度對賬表和職工個人賬戶年度對賬表(紙質或電子數據),交繳存單位。單位與銀行核對賬目並與職工個人核對確認。單位和職工個人如有異議的可到繳存銀行或公積金中心進一步查詢核實。
第三十四條 銷戶結息
職工因離退休或異地轉移等原因需要註銷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公積金中心在兌付或轉出個人賬戶餘額時一併結付存款利息。
第三十五條 單位或職工有權查詢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公積金中心應予配合。
第三十六條 公積金中心、繳存銀行及相關工作人員應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保密。
第三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為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作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九章 住房公積金錯賬更正及投訴受理
第三十八條 錯賬更正
(一)錯賬更正是指單位或個人多繳、少繳、重複匯(補)繳、錯繳、錯提、錯轉、串戶及其他錯賬情形需要糾正的。
(二)錯賬更正應提供的材料
1、《職工住房公積金錯賬更正申請表》一式三份,加蓋單位公章,職工個人簽字;
2、辦理錯賬業務的原始材料及複印件;
3、《住房公積金錯賬退繳憑證》一式四聯;
4、錯賬當事人身份證及複印件;
5、職工個人辦理的應提供單位介紹信及本人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單位經辦人辦理的應提供職工本人及經辦人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三)辦理程式:
單位經辦人或職工個人持申報材料到公積金中心提交更正申請。公積金中心審核後協調繳存銀行和繳存單位或職工個人按照錯賬更正有關規定予以更正。 涉及公積金個人賬戶資金減少的按上述程式辦理,涉及公積金賬戶資金增加的參照住房公積金補繳程式辦理。
第三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歸集投訴處理
(一) 職工發現所在單位有下列情形的可向公積金
中心投訴反映:
1、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賬戶設立等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手續的;
2、 單位逾期不繳住房公積金的;
3、 單位挪用代扣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
4、單位未按規定的工資基數、繳存比例足額計繳住房公積金的。
5、其他違反住房公積金條例相關規定的。
(二) 投訴提供的材料及辦理程式
投訴人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與單位簽訂的有效勞動契約和工資(勞動報酬)發放有效憑證的原件、複印件以及其他相關的舉證材料,到公積金中心投訴反映情況。公積金中心受理後即進行調查核實,視情節依法做出處理,並自受理投訴起1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反饋投訴人。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單位批量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在提供規定的紙質表格外,還應提供與紙質材料一致的電子數據文檔。公積金中心統一製作電子數據文檔格式,方便各繳存單位使用。各繳存單位應建立住房公積金台賬,及時登記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封存等情況,並適時與繳存銀行、公積金中心核對相關數據。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