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
確保當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外旅遊以及遊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期間因遇上嚴重意外、災禍或災難而出現危急或緊急情況時,可採取即時和有效的行動性措施。
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在發生或預計會發生上款提及的情況時運作。
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的職權如下:
(一)制定一般行動方針,發展一套完整、有效的整體聯合緊急計畫,並為所進行的工作,所投入的資源和所採取的特別措施確定技術上和行動上的協調方式;
(二)迅速啟動行動機制,以便確保穩定控制有關情況及作出必要的協助,目的是將發生嚴重意外、災禍或災難的影響減至最低,從而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及遊客的安全;
(三)提供支援及後勤資源,包括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並協調各個相關實體的互相配合;
(四)考慮需要、適度和是否適合具體情況方面的標準,制定可運用的各種公共或私人工具和資源的動用準則,並決定所需的財政資源的特別分配;
(五)在所有與有關行動範疇相關的事宜上,確保與本地社團和實體代表合作,以便在需要時採取特殊措施;
(六)確保與區域性和國際性官方機構以及設於外地的旅遊組織代表的合作和資料互通;
(七)參與其他交由其負責或要求其採取行動的緊急事件。
組成
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透過行政長官授權,直接隸屬社會文化司司長運作,其主席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擔任,成員包括:
(一)協調員一名;當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協調員代任;
(二)政府各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三)警察總局代表一名;
(四)海關代表一名;
(五)治安警察局代表一名;
(六)旅遊局代表四名;
(七)衛生局代表一名;
(八)消防局代表一名;
(九)澳門身份證明局代表一名;
(十)新聞局代表一名;
(十一)交通事務局代表一名;
(十二)澳門民航局代表一名;
(十三)根據有關情況的需要,由主席指定的其他實體或社會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