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中,審計署是一個享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獨立機關。
審計署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條及 第11/1999號法律(組織法)而設立,由審計長領導,並對行政長官負責。審計署的主要職責是審計澳門特區的總帳目,並對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以及大部份經費由公帑支付之實體等“審計對象”進行帳目及運作上的各項審計工作。
審計署以本身的預算支付其日常運作,根據其職責及許可權訂定中、短期方針政策,並以此制定每年的工作計畫。
原則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審計署的組織法,審計署的使命是在公帑運用及管理方面進行獨立審計,對公共財政運作、政府帳目、公共收支的合法性及規範性,以及“審計對象”之財務管理執行審計監督。
使命
審計署秉持專業、獨立、盡責、客觀的態度完成工作,並嚴格遵循審計專業的道德及業務守則。此外,審計署亦積極創新,持續自我完善,致力信守工作承諾,以期盡責履行審計監督任務。
理念
審計署會因應審計環境的變化而採取適當的審計方法,提供獨立而又高度專業的審計服務,致力推行一套完整、透明、高效率及具效益的管理公帑及其他公共資源的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