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0年09月—1984年07月,湖北財經學院學習;
1984年09月—1987年08月,財政部財政科研所研究生部碩士研究生;
1987年08月—1988年10月,廣東省財政廳科研所科員;
1988年10月—1989年09月,廣東省財政廳辦公室科員;
1989年09月—1990年11月,廣東省財政廳辦公室副科;
1990年11月—1993年03月,廣東省財政廳辦公室正科;
1993年03月—1995年03月,廣東省財政廳辦公室副主任;
1995年03月—1998年10月,廣東省財政廳文教行政處處長(其間:1996年03月至1996年07月,參加省委黨校縣處級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8年10月—2004年03月,廣東省財政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其間:1998年09月至2002年07月,參加財政部科研所研究生部財政學專業博士研究生班學習,2002年02月至2002年06月,參加省委黨校2002年第一期市廳級領導幹部進修班學習,2003年04月至2003年07月,參加廣東省高級公務員第二期班學習);
2004年03月—2006年08月,廣東省韶關市委副書記;
2006年08月—2006年10月,廣東省韶關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副書記;
2006年10月—2007年01月,廣東省韶關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2007年01月—2010年11月,廣東省韶關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2010年11月—2011年02月,廣東省韶關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
2011年02月—2015年02月,廣東省韶關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5年02月—2015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副主任;
2015年12月—2018年06月,中央紀委駐審計署紀檢組組長、審計署黨組成員;
2018年06月—2018年11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審計署紀檢監察組組長、審計署黨組成員。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九屆中央紀委委員。
人物事件
2018年12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央紀委駐審計署原紀檢組組長、審計署原黨組成員鄭振濤和廣東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鄧海光失職失責問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鄭振濤同志作為時任廣東省韶關市市長、市委書記,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廣東省韶關市新豐縣練溪托養中心受助人員死亡事件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鄧海光同志作為時任廣東省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長,對社會救助工作重視不夠,對上述事件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鄭振濤、鄧海光同志在推進社會救助工作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應予嚴肅問責。
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和鄭振濤、鄧海光同志的違紀事實,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鄭振濤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鄧海光同志政務記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