漣源市國土資源局

漣源市國土資源局由原市國土管理局與市地質礦產局撤併組建成立的,是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土地、礦產、測繪等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

機構簡介

漣源市國土資源局由原市國土管理局與市地質礦產局撤併組建成立的,是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土地、礦產、測繪等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

主要職責

(一)擬定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測繪管理的全市性管理辦法、政策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和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出讓年度計畫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計畫;參與報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審核;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的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計畫。
(三)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按許可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四)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開發辦法,實施農地用途管理,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來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全市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五)貫徹實施地籍地政管理辦法,指導全市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
(六)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抵押和政府收購、儲備土地的管理辦法;擬定並執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招標、拍賣辦法;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監督工作,承辦土地資產處置、土地資產儲備方案的審查;統一管理並組織實施全市性建設用地的征地拆遷工作;制訂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
(七)指導市內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核土地評估資格,按規定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批及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核登記發證和權屬變更審核登記;依法組織實施對探礦權、採礦權的招標拍賣、出租、轉讓工作;依法依規管理礦產資源儲量和管理地質資料匯交等工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依法實施地質礦產勘查監督管理,對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進行初步審核、組織開展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情況的年度檢查;組織開展礦產品運輸和銷售情況的檢查;協助審核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怎么與水務部門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職能區分,參與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的認可;按許可權管理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測繪項目、重大測繪科技項目。
(十一)依法初審測繪單位的等級資格,管理測會任務登記;依法審查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外來組織、個人來漣測繪的事項;依法管理本市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本市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圖上的表示。
(十二)管理市本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國土資源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根據授權審核發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漣源市行政區界線標準樣圖,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管理全市的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繪標誌的保護。
(十三)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好國家財政撥給的各項專項資金,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國土資源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全局性重要檔案、材料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文印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網路建設管理、檔案、保密、接待、計生等工作;負責機關物業管理及車輛、安全保衛、後勤服務等工作。
(二)信訪室
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的來信來訪工作。指導基層國土資源所的信訪工作,負責上級批轉的信訪案件的查處。
(三)人事教育股
承辦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考核、任免、調配、獎懲、離退休工作和本市基層國土資源所人員管理的有關具體工作;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目標管理和全局幹部職工年度考核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老齡工作;負責全局幹部職工的人事檔案管理和有關政審工作;擬訂實施全局人事教育工作計畫;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職工政治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學習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及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局系統幹部職工隊伍建設及崗位教育培訓。
(四)財務股
研究擬定並實施有關財務管理制度、辦法;負責各項撥給專項資金、國土資源規費資金和其他事業性收入的財務管理;對土地、礦產有關規費的徵收、使用進行財務監督;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地質災害防治、礦產資源保護、地質勘查和信息化建設等項目的資金預算審核;組織匯總、編制財務預算決算;對直屬單位執行財務會計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局機關財務會計工作,監督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資產;指導全系統計畫財務工作。
(五)政策法規股
組織和協調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管理辦法的起草、修改和審核;負責有關法律法規和宣傳和普法教育;組織協調依法行政工作,代表局機關參加訴訟活動,辦理有關行政複議事宜。
(六)規劃股
組織研究國土綜合開發整治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土地環境規劃、測繪發展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擬定全市土地供應政策;組織研究全市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參與報國務院、省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工作;審核全市各鄉(鎮)、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編制和執行;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七)耕地保護股
負責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定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有關規定和技術方案;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發,負責審查耕地占補平衡方案,提出土地開發整理計畫和資金撥補意見,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土地開發整理的申報、檢查、驗收;承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國有荒山、荒地、灘涂圍墾開發的立項、送審工作。
(八)建設用地股
負責承辦需報上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准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論證工作,組織建設用地會審工作;協調大中型建設項目征地拆遷事宜,負責征地拆遷安置資格審查審批;負責城鄉個人建房用地審批、報批及臨時用地、延期用地審批和管理;參與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關工作;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實施情況。
(九)地籍管理股
負責全市地政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和土地統計,組織土地使用證書年檢;組織實施土地確權、抵押登記、發證、權屬爭議調處和權屬管理,承辦重大或跨鄉(鎮)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參與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關工作,負責建設用地地類、權屬、面積的確認,指導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更新及維護。
(十)地產管理股
負責全市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的管理、監督工作以及土地交易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資質審查;承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的具體工作;負責土地儲備的管理,核准土地儲備計畫、方案;代政府起草收購土地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負責改變土地原批准用途、土地轉租、出讓土地的審批;負責編制土地使用權年度供應計畫、土地儲備年度計畫;負責擬定土地出讓方案;審查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等;負責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資格的初審;組織土地價格評估會審,負責土地評估繩索果備案管理;負責全市地產對外招商引資的組織工作;組織發布土地供應信息;組織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關工作。
(十一)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股
參與研究擬定全市礦產資源政策和礦產儲量管理辦法;組織建立健全全市礦產資源評審的專家系統;負責指導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登記和統計工作;負責零星分散礦產、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礦產資源儲量認定工作;負責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有關審查工作;負責地質資料的匯交工作;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
(十二)礦產開發管理股
參與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市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負責辦理採礦權審核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出租、招標、拍賣等權屬變更的審批、報批及登記;依法劃定礦區範圍,調處採礦重大權屬糾紛;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山企業礦山開發的年檢年審;組織開展礦產品運輸和銷售情況的檢查,參與調查處理涉及礦產資源的違法案件;協助徵收礦產資源有關規費。
(十三)地質環境勘查股
參與編制全市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初步審查地質勘查單位資格;指導全市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依法進行勘查登記和地質勘查項目立項;依法參與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協助組織確認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評估結果。擬定和實施地質遺蹟等地質資源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編制全市環境保護規劃;負責全市境內區域、城市、礦山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的管理;為重大建設項目、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開發規劃提供地質環境意見;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組織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值班工作及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的調查、善後處理和整治工作,負責全市地質環境的監測及網路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評價工作;對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提出送審意見,承辦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批、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事項的審查;組織人為地質災害糾紛的調處和責任界定。
(十四)測繪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測繪法律、法規、規章和測繪行業政策;對報上級審批的測繪單位等級資格和測繪人員測繪工作證進行初審;按國家規定審核市外組織、個人來漣測繪、負責全市測繪成果和地理信息數據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管理地圖編制工作,擬定本市各級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審核向社會出版、展示的本市地圖;編制上報和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年度計畫;負責管理和組織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測量的控制系統的建立和更新、使用;負責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成果的管理、分發、服務,按規定審核發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組織實施全省測繪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審核對外提供的測繪成果;負責全市測繪技術諮詢和測繪業務技術培訓;負責全市按國家測繪任務登記辦法規定許可權的測繪任務登記;負責全市重大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十五)執法監察大隊
執法監察大隊為副科級規格,內設土地執法監察隊和地質礦產執法監察隊。主要負責監督檢查全市土地、地質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接受上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受理對土地、地質礦產違法行為的控告、檢舉;承辦對土地、地質礦產、測繪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制止有關違法行為和採取強制措施;對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協助法院對土地、地礦、測繪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協助司法機關對破壞耕地、低價出讓土地、非法轉讓土地、非法出讓和破壞礦產資源等案件的偵破工作。
(十六)紀檢組(監察室)、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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