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期時間的分類
1.限定滯期期間(limited demurrage period)限定滯期期間,是在契約中經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船舶滯期限定時間。在該限定期內,如果船舶發生滯期,承租人按契約規定的滯期費率支付給船舶出租人滯期費。但是,如果在“限定滯期期間”屆滿時仍未完成貨物裝卸,或由於承租人的原因使船舶繼續停留在港內,該船舶稱為“滯留船舶(vesselunder detention)”。對此,船舶出租人可向承租人提出“滯留損失”賠償。有關滯留損失賠償的計算基礎,一般在契約中是沒有明確規定的,而是依據發生延滯這一事實和當時租船市場的運費水平予以計算。
2.非限定滯期期間(unlimited demurrage period)
非限定滯期期間,是在契約中沒有明確規定船舶發生滯期時的時間長短,而只是確定了滯期費率。因此,原則上船舶的滯期時間可以是無限止的,也不存在船舶滯留損害的問題,船舶出租人只能按契約中確定的滯期費率要求承租人支付滯期費。
然而,有時雖然在契約中沒有明確滯期的限定期間,但是如果契約當事人所在國家的有關法律或海商法中,或契約仲裁條款限定的仲裁地點的適用法中,對船舶的滯期期間有明確規定,船舶出租人同樣可以向承租人提出船舶延滯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