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縣民政局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負責擬定縣“雙擁”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五)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和統計工作;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費的監督、管理和使用;負責涉及民政對象的社會穩定工作,受理來信來訪,指導鎮民政信訪工作。 (十六)負責擬定縣老齡工作發展規劃,負責指導、協調老齡工作政策法規的實施,承擔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機構職能

(一)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之執法檢查的責任,負責推動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工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優待撫恤政策,擬定縣優待撫恤政策、標準、辦法並監督實施;承擔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撫恤管理的責任,負責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負責擬定縣“雙擁”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五)承擔軍隊移交地方安置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和復原幹部、退役士兵、殘疾軍人的接受安置工作,負責擬定接受安置政策和實施辦法;指導縣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站的服務管理工作。
(六)承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的責任。負責擬定縣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負責調查、掌握和及時上報災情,組織救災捐贈,接收、分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指導、協調災後重建和災區生產自救、互助互濟工作。
(七)牽頭協調全縣社會救助工作,負責擬定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承擔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責任;承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以及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指導五保戶供養工作。
(八)承擔全縣鎮、村行政區劃工作,負責鎮、村(居)委會的調整、設定、撤銷、界限變更的審核上報工作;研究和修訂本縣行政區域規劃,提出行政區劃調整建議;組織縣域行政區劃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九)負責擬定縣地名管理規劃和辦法;負責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推廣標誌地名和開展地名公共服務;承擔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和標準地名的發布工作;管理維護地名檔案和地名信息系統。
(十)負責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一)負責擬定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慈善事業發展政策,負責全縣民政公共服務建設任務;負責社會福利企業、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落實相關扶持保護政策;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二)負責縣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兒童收養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社會捐助和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牽頭組織縣有關部門按規定落實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縣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負責縣福利彩票發行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縣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和使用。
(十五)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和統計工作;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費的監督、管理和使用;負責涉及民政對象的社會穩定工作,受理來信來訪,指導鎮民政信訪工作。
(十六)負責擬定縣老齡工作發展規劃,負責指導、協調老齡工作政策法規的實施,承擔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縣民政局設定5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掛規財科、區劃地名科、縣地名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擬定全縣民政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察督辦、安全保密工作;負責局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工作;負責宣傳和信息報送、組織民政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工作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組織工作;受理來信來訪,指導全縣民政系統信訪工作;組織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民政系統行政執法工作;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工作;負責局系統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民政行業思想政治建設和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推進社工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民政工作理論與法規研究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資金使用管理;負責全縣民政事業統計管理工作;負責縣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和使用;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設施、物資維護管理和計畫採購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計畫財務工作。
(二)優撫科(掛安置辦、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擔軍隊移交地方安置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和復原幹部、退役士兵、殘疾軍人的接受安置工作,負責擬定接受安置政策和實施辦法;負責擬定縣優待撫恤政策、標準、辦法;負責城鄉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核發工作;負責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撫恤管理工作;組織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工作;負責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優撫對象、退役士兵、軍休人員的政策諮詢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指導縣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站工作。
(三)社會救助科(掛救災科、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牽頭協調全縣社會救助工作,負責擬定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承擔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責任;承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以及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五保戶供養工作;參與擬定並協助實施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關政策;負責城鄉社會困難戶和其他特殊對象的救濟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擬定實施細則和救災工作方案;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負責調查、掌握和及時上報災情,組織救災捐贈,接收、分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指導、協調災後重建和災區生產自救、互助互濟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和對外地社會捐贈等對口支援工作。組織擬定全縣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推進慈善事業發展,聯繫縣慈善總會。
(四)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掛社會組織管理科)
負責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民辦養老機構扶持政策和標準、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福利機構資助及補貼報批工作;負責全縣社會福利企業新辦、變更的報批及年檢工作,維護福利企業和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聯繫縣福利企業協會;負責縣福利彩票發行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縣婚姻登記、收養登記、殯葬管理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管理指導縣殯儀館、農村(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組織指導依法管理全縣殯儀服務和殯葬市場。負責有關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基本建設工作。負責全縣社會組織管理職責,負責擬定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相關社會組織發展規劃、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縣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或備案;承擔公募性和非公募性基金會的業務管理和社會組織信息化管理工作;依法開展社會組織執法監察工作,指導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開展活動;查處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行為;指導、協調和推進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五)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組織實施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法規、規章;負責擬訂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建議和發展規劃;宣傳貫徹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和諧社區建設;指導開展社區建設示範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模範單位創建活動;指導街道(鄉鎮)幹部、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幹部和社區組織幹部的培訓工作;承擔社區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推進社區志願者隊伍建設;組織指導縣城、鄉基層政權換屆選舉工作;參與對經濟薄弱村、後進村的幫扶促進工作。
縣地名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為縣地名工作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全縣鎮、村行政區劃工作,負責鎮、村(居)委會的調整、設定、撤銷、界限變更的審核上報工作;研究和修訂本縣行政區域規劃,提出行政區劃調整建議;組織縣域行政區劃邊界爭議調處工作。負責擬定縣地名管理規劃和辦法;負責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推廣標誌地名和開展地名公共服務;按照國家標準指導和監督全縣地名設標工作;推廣標準地名和開展地名公共服務;管理地名檔案和地名信息系統;負責縣級地名圖、錄、典、志的編纂工作及縣行政區劃、地名信息、標準地名的發布工作。
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為縣老齡工作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擬定全縣老齡工作相關政策和實施辦法,督促、檢查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組織指導開展老齡系列專項活動;負責聯繫、協調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指導縣老年大學工作,指導各鎮基層老齡工作。
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擬定縣“雙擁”工作的規劃、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雙擁”工作調查研究,提出“雙擁”工作意見;負責省、市級“雙擁”模範縣創建工作,指導各鎮開展“雙擁”模範鎮創建評比;推進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政策法規和制度措施的落實。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