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運證管理制度

是指為加強對進口商品的管理,我國對廣東、福建、海南等經濟特區實行的特殊經濟政策。

根據國家規定,廣東、福建、海南等經濟特區使用自有外匯進口汽車(包括改裝車及汽車底盤)、機車(包括輕騎、摩托腳踏車);電子計算機(包括可程式序計算器)、電視機(包括工業電視)、電視機顯像管、錄音機、成套錄像設備及錄(放)像機、洗衣機、電燈箱、照相機、手錶、空調機、汽車起重機、電子顯微鏡、複印機、電子分色機、X射線斷層檢查儀、氣流紡紗機、錄音錄像磁帶複製設備、化纖原料、電子計算器、錄音帶、錄像帶等24種商品,應嚴格限於自用和供應本地市場需要,不得向省(區)外轉賣。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運向省外銷售的,應報國家有關主管部、委審批並發給“準運證”,憑“準運證”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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