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職能
第一條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公司各部門的車輛通行安全進行監
督管理。
第二條
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公司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行銷公司商務支持部門負責行銷公司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和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設備保障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和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條
機動車輛駕駛員至少應有3年專職駕駛經驗,且3年內無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經人力資源部考核錄用後,報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嚴禁部門私自聘用專職駕駛員行為。
第二條
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須嚴格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服從 公安交警、運管稽徵部門的管理。
第三條
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時參加安全學習。
第四條
駕駛員在出車前應保持充足睡眠,嚴禁疲勞駕駛。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強迫駕駛員違法、違章駕車;嚴禁酒後駕車、疲勞駕駛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嚴禁交通肇事後逃逸。
第六條
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水箱、潤滑系統、制動系統以及輪胎等進行例行安全檢查,在出車途中,應確保與有關人員保持通訊聯繫,及時反饋行車安全情況,遇到突發事件及時報告。
第七條
機動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並按規定辦齊隨車必
備的證件。
第八條
車輛狀況、各項安全技術性能必須保持完好。並按規定進行年檢,合格後使用,不得開“病車”上路。
第九條
車輛裝載的貨物必須綁紮牢固,。嚴禁人、貨混裝。
第十條
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辦理準運證,採取
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第十一條
車輛在工地和廠區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誌要求行駛。
第十二條
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嚴禁隨意停放。
第十三條
車輛修復後需試車時,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正式駕駛員在規定路段試車。
第十四條
車輛管理部門應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學習,並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五條
車輛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車輛出勤的審批管理,作好出車登記,嚴禁公車私用。派車時要科學調度車輛,合理安排工作量,嚴格控制惡劣天氣條件下的車輛出行安排。
廠內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條
廠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且考核、考試合格,領取廠內 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準駕駛或操作。
第二條
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作業時應攜帶特種作業資格證,必須戴好安全帽,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設備。
b) 駕駛室內不得超額載人,叉車作業不得載人。
c) 嚴禁酒後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吸菸、嚼檳榔、攀談或進行其它有礙安全的活動。
d) 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駕駛或操作。
e) 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離開本職工作時間超過6個月,但未滿1年的,需繼續擔任駕駛工作時,應按規定重新複試。如超過1年的,應重新參加考核。
第三條
廠內機動車應按特種設備有關規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第四條
公司區內機動車的行駛速度:大小客車、大小貨車機車和拖拉機為10km/h,各種車輛出公司大門、倒車及出入廠區、廠房時不超過5km/h,車間內行駛速度為3km/h,有其它規定的,按規定行駛。
第五條
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應建立廠內機動車 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
定期開展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六條
公司內機動車行駛嚴禁超車,倒車時,駕駛員 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後,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後進行指揮。
交通事故管理
第一條
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後應按規定立即報告本部門領導和安委會辦公室,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違規、私自處理。
第二條
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委會辦公室按未遂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涉及人員傷亡時,按工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條
發生交通事故,不論事故大小,都應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部門領導報告,並及時報告安委會辦公室。
第四條
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後處理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為依據進行調解,無法調解時,由事故單位提出申請,將相關資料移交法務部進入司法處理程式。事故結案後,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會辦公室上報《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失調解書》以及保險理賠等資料。
第五條
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後處理由公司安委會組織安委會辦公室、法務部、人力資源部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六條
發生機動車輛事故後,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安全獎勵
第一條
專職駕駛員工作表現突出,年度內未發生大小事故,且無嚴重違章行為記錄的,則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a) 安全行車達到10萬公里以上(含10萬公里),給予2000元的獎勵;
b) 安全行車達到5萬公里以上(含5萬公里),不足10萬公里的,給予1000元的獎勵;
c) 安全行車2萬公里以上,不足5萬公里的,給予專職駕駛員500元的獎勵;
第二條
交通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總結評比中被評為交通安全先進單位的三級機構,給予2000元的獎勵。
違章處罰
第一條
駕駛員在駕車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罰款的,每扣1分,罰款100元。
第二條
未按規定或限速標誌要求行駛,超速行車,每次罰款200元。
第三條
超載行車或廠內機動車輛違章載人,每人次罰款200元。
第四條
車輛未按規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或停車場所,每次罰款200元。
第五條
部門負責人明知司機開車前有飲酒行為,仍安排其開車或駕駛員在工作時間飲酒,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未及時制止的,每次對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罰款200元。
第六條
駕駛員酒後駕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核實後,罰款500元,並解除勞動契約,同時對部門負責人處以罰款200元。
第七條
車輛管理部門(三級機構)未按規定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的,每少一次罰款100元以上。
交通責任事故處理
第一條
駕駛員負全部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20%,並罰款500元。
第二條
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5%,並罰款400元。
第三條
駕駛員負同等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0%,並罰款300元。
第四條
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5%,並罰款200元。
第五條
交通事故處罰最多不超過3000元。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超過3000元時,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元罰款,並解除勞動契約。
第六條
對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交通責任事故,造成累計保險公司理賠之外經濟損失達1 萬元以上的專職駕駛員, 取消駕駛資格和解除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