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

《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已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施行。主任李榮融二○○二年六月四日

內容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管理,規範菸草專賣品流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運輸捲菸、雪茄菸、菸絲、復烤菸葉、菸葉(包括再造菸葉和煙梗)、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菸草專用機械等菸草專賣品,應當持有菸草專賣品準運證。
無菸草專賣品準運證,不得運輸菸草專賣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運輸菸草專賣品的管理辦法由省級菸草專賣局制定,並報國家菸草專賣局備案。
第四條
各級菸草專賣局應當對辦理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菸草專賣品準運證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應當使用國家菸草專賣局統一管理的菸草專賣品準運證計算機網路管理系統。
編輯本段
簽發
第六條
菸草專賣品準運證應當由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菸草專賣局簽發。地(市)級菸草專賣局可以按照省級菸草專賣局的委託,代簽菸草專賣品準運證。
第七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有權簽發所有菸草專賣品準運證,並可以授權或者委託省級菸草專賣局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
下列菸草專賣品的運輸,應當由國家菸草專賣局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
(一)需由國家菸草專賣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調劑的菸草專賣品;
(二)中國菸草總公司直屬專業公司進口的捲菸紙、濾嘴棒和煙用絲束;
(三)出口退貨的菸草專賣品;
(四)依法沒收的走私菸草專賣品。
第八條
下列菸草專賣品的運輸,由國家菸草專賣局授權或者委託省級菸草專賣局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
(一)進口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以外的菸草專賣品;
(二)濾嘴棒、煙用絲束和菸草專用機械。
第九條
捲菸、雪茄菸、菸絲、菸葉、復烤菸葉和捲菸紙的運輸,由省級菸草專賣局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
第十條
省級菸草專賣局經國家菸草專賣局批准,可以委託地(市)級菸草專賣局代簽國產的捲菸、雪茄菸、菸絲、菸葉、復烤菸葉、捲菸紙、濾嘴棒和煙用絲束的菸草專賣品準運證。
第十一條
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由菸草專賣品所在地有權簽發準運證的菸草專賣局負責辦理。
第十二條
上級菸草專賣局授權或者委託下級菸草專賣局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根據實際情況確實需要授權或者委託;
(二)符合菸草專賣管理的分級管理、屬地管轄原則;
(三)被授權或者受委託人應當是省級或地(市)級菸草專賣局;
(四)被授權或者受委託人應當具備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所需的計算機設備和網路通訊以及專門人員等。
編輯本段
辦理程式
第十三條
申請辦理菸草專賣品準運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調出方和調入方是合法的菸草專賣品經營單位;
(二)申請運輸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菸草專賣品;
(三)申辦人應當持有申請人的委託書和本人身份證等合法證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購銷契約或者調撥單以及其他應當具備的證明材料原件。
第十四條
菸草專賣局應當按照下列程式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
(一)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二)符合辦理菸草專賣品準運證條件的,經主管領導批准後,由專人負責辦理;
(三)不符合辦理菸草專賣品準運證條件的,不予簽發,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應當以國家菸草專賣局統一管理的菸草專賣品準運證計算機網路管理系統中儲存的購銷契約或者調撥單信息等為基本依據。
第十六條
對符合辦理菸草專賣品準運證條件的,菸草專賣局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辦理,並將菸草專賣品準運證交付申請人。
如遇計算機故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經主管辦理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負責人批准後,可以自收到辦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並將菸草專賣品準運證交付申請人。
第十七條
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簽發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人申請運輸菸草專賣品的運輸距離、運輸方式等情況,合理確定準運證的有效期限。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有效期限,公路運輸最長不得超過20天,其他運輸方式最長不得超過30天。
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有效期限,從簽發之日開始計算。
第十八條
菸草專賣局應當將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有關材料及菸草專賣品準運證存根存檔備查。保存期為3年。
第十九條
因列印錯誤、計算機故障等原因造成菸草專賣品準運證作廢的,應當及時更正錯誤,排除計算機故障,並在更正和排除故障當日內完成作廢手續。
編輯本段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機關,應當依據本辦法建立健全有關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管理制度,接受上級菸草專賣局的監督檢查。
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許可權、條件、程式以及工作人員的職責,應當公開、透明。
第二十一條
菸草專賣品準運證是運輸菸草專賣品必備的合法證件,應隨貨同行,證貨相符,並只能在有效期限內使用1次。
在運輸菸葉、復烤菸葉、捲菸過程中,鑒章的購銷契約(出口契約除外)原件應與菸草專賣品準運證一起隨貨同行。運輸貨物的規格、等級、數量、發貨地和到貨地以準運證的數據和標註為準。
第二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菸草專賣品準運證有效期內不能完成運輸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在準運證有效期滿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更換手續。
第二十三條
使用菸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菸草專賣品,貨物抵達目的地時,調入方驗貨無誤後,應及時在準運證上加蓋“貨已收訖”印章,並上網確認。
第二十四條
菸草專賣局應當將因辦理差錯而作廢的菸草專賣品準運證及時收回,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五條
下列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無菸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
(一)未辦理菸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菸草專賣品的;
(二)菸草專賣品準運證沒有隨貨同行的;
(三)重複使用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
(四)證貨不符,超出或者少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規定數量、品種或者規格的部分;
(五)使用過期、塗改、複印、傳真、偽造、變造的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
(六)利用隱瞞、欺騙等手段取得菸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菸草專賣品的;
(七)無菸草專賣品準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購買菸草專賣品的有效證明的;
(八)無菸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菸草專賣品的其他行為。
持有菸草專賣品準運證但實際改變到貨地點的,或者運輸菸葉、復烤菸葉、捲菸過程中鑒章的購銷契約原件(出口契約除外)沒有隨貨同行的,均視為無菸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
第二十六條
各級菸草專賣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在對非法運輸菸草專賣品活動進行檢查和處理過程中,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涉嫌從事非法運輸菸草專賣品活動和場所進行檢查,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二)對涉嫌非法運輸的菸草專賣品及其運輸工具進行暫存檢查,但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
(三)對涉嫌非法運輸菸草專賣品的有關契約、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檔案、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等進行查閱、複製;
(四)對涉嫌非法運輸菸草專賣品的當事人、嫌疑人、證人進行調查和詢問。
編輯本段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機關,由上級菸草專賣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一)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
(二)取消被授權或者受委託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資格;
(三)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
經辦人或者批准人未按照本辦法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一)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
(二)取消經辦人或者批准人辦理或批准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資格;
(三)行政處分;
(四)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調入方沒有及時加蓋“貨已收訖”印章並上網確認的,應當對有關單位進行通報批評,並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通過隱瞞或者欺騙等手段非法取得菸草專賣品準運證,應當由原發證機關收回或者撤銷其菸草專賣品準運證,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菸草專賣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合法運輸菸草專賣品進行非法扣留。因菸草專賣執法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扣留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編輯本段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上一級菸草專賣局依法授權下一級菸草專賣局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被授權的菸草專賣局以自身名義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上一級菸草專賣局依法委託下一級菸草專賣局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受委託的菸草專賣局以委託人的名義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委託人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規格和式樣以及準運證的專用章的印模式樣,由國家菸草專賣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六條
簽發菸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授權國家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