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民事法律行為

準民事法律行為

準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合法行為的一種。指的是行為人以法律規定的條件已滿足為前提,將一定的內心意思表示於外,從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 準民事法律行為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行為、觀念通知行為和感情表示行為。此三類行為,雖由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效力,但均以表示一定心理狀態與外部為特徵,與法律行為極為相似,故學說上稱為準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

準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表意行為中除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

聯繫:都是當事人的表示行為,都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只有做出表示才具有法律後果。

區別:民事法律行為在法律上的效果是由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準民事法律行為的效果則依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當然發生。

準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

①意思通知。

是指以一定的意願為表示內容的行為。如承認的催告和拒絕、義務履行的要求和拒絕、要約的拒絕等。

②事實通知。

是指通知對方或者公眾一定客觀事實為表意內容的行為。如股東大會召集公告、承諾遲到的通知、授予代理權的通知及指名債權讓與的通知等。

③感情通知。

是指以一定感情為表意內容的行為。如被虐待或被遺棄的被繼承人對有遺產或虐待行為的繼承人的寬恕表示。

相關區別

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意圖,但依照法律規定客觀上能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①民事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它本質上是行為人設立法律關係意圖的外在表示;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當事人實施行為的目的並不在於追求民事法律後果。

②民事法律行為依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具有設權性的特點;事實行為依法律規定而直接發生法律後果。

③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並不在於事實構成,而在於意思表示;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能發生法律後果。

④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行為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事實行為的構成則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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