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是制定一部系統、完備的民法典,但後來由於種種因素的制約,最終放棄了這一計畫,轉而頒布了既不屬於民法典,也不同於民法典總則的《民法通則》。這種轉變一方面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一個權宜之計,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立法者實事求是的態度,不失為一個切實可行的作法。與其急於求成,倉促、草率出台民法典,不如先通過《民法通則》對民事活動中一些需要共同遵循的準則作出規定,待時機成熟時再行編纂民法典。
1922年頒布的《蘇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會主義性質的民法典,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但由於該法基本上屬於應急之作,更多地是起宣示作用,在民事活動中的實際功能比較有限。無怪乎根據列寧本人的提議,“司法人民委員會”在該法通過後不久便作出決議,要求在1925年1月1日之前,準備好新的民法典。相比較而言,我國對待制定民法典採取了較為審慎的態度,這就使得我們少走了一些彎路。
制訂歷程
從民法典轉向《民法通則》
在經歷了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六十年代的兩起兩落之後,1979年11月全國人大黨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正式啟動了新中國民法典的第三次起草工作。民法起草小組成立之後,迅速開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截至1982年5月已先後完成了民法草案四稿。
然而,民法草案後並沒有按照預先的構想付諸表決,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再次擱淺,頒布新中國第一部民法典的願望終未實現。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於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期,經濟體制改革才剛剛開始,計畫經濟仍然占據主導地位,缺乏生成民法典的必要土壤。而且,眾所周知,民法典所牽涉的問題既十分廣泛,又相當複雜,當時的立法經驗和理論準備都還有所欠缺,制定民法典的條件並不成熟。仔細斟酌之後,立法者決定退而求其次,暫時放棄在某種程度上能夠“畢其功於一役”的民法典,而將重心轉向制定各種民事單行法。
我國陸續制定了一批民事單行法
在短短几年時間裡,我國陸續制定了一批民事單行法,例如《商標法》、《專利法》、《涉外經濟契約法》、《繼承法》等等,但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的問題,比如民事主體、民事法律行為、民事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等還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而這些問題不宜也無法在任何一個單行法中加以規定。為此,立法機關在民法草案(第四稿)的基礎上,經過深入調研、反覆醞釀,終於審議通過了《民法通則》,該法對民法的調整對象、基本原則、基本制度作出了較為概括的規定,從而改變了各類民事單行法“群龍無首”的局面。
頒布實施
對我國的法制建設尤其是民事法制建設,意義重大,居功至偉。它科學界定了民法的調整對象,初步確立了平等、自願等現代民法理念,構建了較為完整的民事權利體系(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人身權、繼承權等)以及民事權利救濟機制(侵權責任制度)。它作為新中國第一部民事基本法,既是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也為民事審判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它統帥各類民事單行法,為我國民事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搭建了基本框架。此外,它還澄清了有關民法內涵、外延的種種謬誤,為民法學科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有學者認為對《民法通則》的功績無論如何評價都不算過分,這種觀點是不無道理的。
發展前景
必由之路:從《民法通則》走向民法典
二十年前頒布《民法通則》是在社會經濟生活需要民事基本法,而編纂民法典又存在實際困難的情況下,所採取的一個變通的作法。《民法通則》帶有明顯的過渡性質,它是從分散的民事單行法走向系統、完整的民法典的一個中間環節。我國學者也經常將《民法通則》視為“準民法典”、“民法典的濃縮”、“民法典的雛形”或“民法典的簡明版”。一旦時機成熟、條件具備,《民法通則》就應為民法典所取代。據稱,早在《民法通則》起草之際,立法機關就已經確定下來這一方針。
在今天看來,由於主客觀條件的限制,《民法通則》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體系不夠健全、內容不夠完整、規定過於原則、不少條文已不合時宜,等等。二十年來,我國的經濟社會狀況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民事關係更為複雜多樣,民事活動也更為活躍,《民事通則》已經很難繼續發揮民事基本法的作用。如今,《民法通則》中的不少內容已經被大量的民事單行法和司法解釋所替代,特別是1999年頒布的《契約法》突破、變更了《民法通則》中許多帶有總則性質的規定,《民法通則》在民事法律體系中的“統帥”地位正受到越來越多的挑戰。
法津如果滯後於社會生活
一般而言,法津如果滯後於社會生活,還可以通過“增、刪、改”等措施予以完善,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許多國家的民法典也正是在持續不斷、甚至是大刀闊斧的修訂中,得以保持生命力,逾越百年。然而,短短百餘條的《民法通則》容納能力有限,無論如何修改、完善,恐怕也無法完全代替民法典的地位和作用,對於調整紛繁複雜的民事關係終歸是力不從心。實際上,《民法通則》自1986年頒布以來,還從未進行過任何修改,立法機關目前也根本沒有這方面的打算。看來,《民法通則》民事基本法的地位終將讓位於民法典。
實現民法的法典化
制定一部科學、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民法典,既是在2010年建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標誌,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由之路。實現民法的法典化,不僅在理論界基本達成共識,而且已經成為立法機關的既定方針。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漸完善、多年立法經驗的總結積累、民法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當前我國制定民法典的條件已經基本成熟。當然,鑒於民法涉及面廣、內容複雜,民法典的編撰不可能一蹴而就,這必將是一項長期艱苦的工作。
制定民法典是一項規模浩大的系統工程
其中,如何認識與《民法通則》的關係是至為重要的一個方面。對此問題有兩點值得強調;一是不能迷信《民法通則》。毋庸置疑,《民法通則》已經達到很高的立法水準,但不可否認的是,它依然存在不盡如人意之處,一些內容已經比較陳舊,一些規定也不符合民法法理,這些都不可能原封不動地寫入民法典;二是不能繞開《民法通則》,《民法通則》頒布實施以來,它所確立的許多概念、規則、理念已經深入人心、廣為接受,成為制定民法典的堅實基礎。編纂民法典時決不能割斷與《民法通則》的聯繫,故意撇開或越過《民法通則》,刻意求新求異。其實,我們在強調吸收、借鑑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判例、學說的同時,也應十分重視採納、保留以《民法通則》為代表的現行法中成功的、有益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