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湖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是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頒布的法令。

檔案發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1997〕47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湖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湖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重點建設項目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正常的建設秩序,明確建設活動中有關方面的職責、權利和義務,確保重點建設項目按合理工期、批准總投資和設計要求進行建設,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建設項目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局具有重大影響,它直接關係到經濟實力的增強和經濟發展的後勁,關係到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工業的合理布局,是實現國民經濟長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的重要保證。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切實加強對重點建設的領導,正確處理重點建設與一般建設的關係,顧全大局,協同配合,集中人力、物力、財力,優先保證重點建設。

第三條 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省重點項目建設工作,對項目的施工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直至後評價實行全過程管理。

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湖南省重點建設辦公室,負責全省重點工程建設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地、州、市應成立相應的重點建設領導機構,參與管理本地區範圍內的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

第二章重點建設項目的確定

第四條 重點建設項目的確定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可能,實行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留有餘地、防止資金分散、保障投資落實和資金供應的原則。

第五條 重點建設項目應在制定全省中長期計畫時,由省計委會同省重點建設辦公室商有關部門,從農業、交通、能源、通信、重要原材料、科技教育及其他行業的骨幹項目中予以初步明確。

第六條 列入年度重點建設計畫的項目,必須是省大型基本建設項目中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項目;包括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中的大中型項目;高科技並能帶動行業進步的項目;跨地區並對全省經濟發展或者區域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對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其他骨幹項目;

列入年度重點建設計畫的項目必須是全省五年總體規劃明確的建設重點,已批准立項並經審查通過了可行性研究等設計檔案,確定了項目法人,備有足夠的資本金,年度建設投資計畫基本落實,工程前期準備工作基本就緒,工程設計能滿足施工進度要求的項目。

第七條 年度重點建設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依據以上基本條件,以公文形式向省重點建設辦公室和省計委申報,經商有關部門後,提出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建議名單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當年被國家計委列入國家重點建設的項目,同期列入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範圍。

第八條 計畫部門應依據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工期以及該項目相關或配套工程同期建設情況,合理安排項目年度投資計畫。

第九條 列入年度重點建設的項目,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章前期準備

第十條 凡列入重點建設的項目,必須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項目負有籌劃、籌資、建設、經營、還貸、保值、增值的任務,並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一條 對已批准立項的重點建設項目,應由計畫部門安排一定的經費用於項目建設前期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 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書、設計規範和標準、定額,編制初步設計檔案及概算,並嚴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施工圖設計。項目總投資應考慮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利息、國家調匯利率、物價上漲及交納國家有關稅費等方面的因素。

第十三條 重點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由工程所在地的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土管理部門負責,根據有關法規和政策與項目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協定。

第十四條 重點建設項目開工前,項目建設單位應完備工程報建手續,完成勘探、設計、征地拆遷、施工和監理承包契約的簽訂、施工現場“四通一平”等準備工作,並嚴格履行開工前審計和開工、報建等手續。

第十五條 重點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採購的選擇,通過招投標確定,在省招投標領導小組直接領導下,由項目法人單位組織實施。省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會同省重點建設辦公室等有關單位,依照《湖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湖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投標進行管理與監督。

第四章建設實施

第十六條 重點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實行責任目標管理,按照計畫部門批准的年度計畫,年初由省人民政府給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下達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責任目標任務書》,年終依據《湖南省重點建設項目責任目標任務單位考核評比辦法》進行驗收和考評。

第十七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施前,必須編制施工總體設計和分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項目總體施工組織設計由業主單位編制,主管部門批准。各施工承包商根據總體設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由業主單位批准。

第十八條 重點建設項目法人(或業主)應根據本項目的建設情況,組建項目經理部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明確項目經理及各部門的職責和任務,按照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責任目標任務,編制年度和季度施工計畫,並將各項指標分解到各有關單位和部門,搞好管理與協調工作。

第十九條 承擔重點建設項目勘測設計的單位,應按契約的要求保證設計質量和進度,在建設過程中,未經初步設計批准單位同意,不得增加內容、提高標準或擴大規模,不得任意調整初步設計概算;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調整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委託設計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調整概算檔案,送項目主管部門審查,落實資金來源,報有審批權的機關批准。重點工程施工過程中,設計單位應派設計代表(組)駐工地,在施工現場配合工程監理,共同做好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 承擔重點建設項目施工的單位進場後,必須按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安排施工人員和機具設備,嚴格按規定編制施工預算、工程價款結算書,服從建設單位的管理和監理人員的監督,抓好安全生產和現場文明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

第二十一條 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工程監理須委託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經過公開、公正、平等競爭後確定的單位實施監理。建設監理應對工程建設的投資、質量、進度、安全及施工現場綜合管理水平實施監督管理。承擔重點建設項目監理的單位,應組建有較強監理能力的監理組進駐現場。監理人員在重點工程的施工過程中應旁站監督,依法合理地控制工程造價,確保工期和質量。

第二十二條 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政府和重點建設辦公室,應根據本地區重點建設的特點,開展宣傳教育,動員廣大人民民眾支援重點建設,及時協調解決建設過程中的矛盾和糾紛,為重點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二十三條 負責實施重點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的建設進度要求和投資計畫,保證建設資金及時到位。

第二十四條 承擔重點建設項目物資和成套設備供應的部門或廠家,應嚴格履行契約,保證產品的規格和質量,按期交貨,搞好售後服務。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原料、燃料和動力供應等部門,應充分滿足重點工程建設和投產的需要,積極做好配套服務工作,確保重點建設順利進行。

第二十六條 重點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和施工企業財務制度,及時、準確、完整地編報各類財務報表和財務決算;建設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檢查與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重點項目建設資金以及設備儲備資金,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向重點建設項目收費、攤派和罰款,不得凍結重點建設項目的銀行帳號或查封財務帳目,特殊情況應由檢察部門立案,並報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批准。項目建設單位有權拒絕不合理的收費、罰款和各種攤派。

第二十七條 各級公安及其他社會治安管理部門,應切實維護重點工程建設秩序。對毀壞重點建設設施、盜竊重點建設物資等破壞重點工程建設的行為,應依法予以打擊;對趁重點建設之機,強買強賣,堵關設卡以及強行索取各種補償的行為,要及時制止,觸犯刑法的,要依法懲處。項目建設和施工單位,要在當地公安部門的配合與指導下,加強內部保衛工作,特別是在防火、防盜、防安全事故隱患方面,要制訂詳盡的防患措施。

第二十八條 省重點建設辦公室負責全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綜合調度。各重點建設項目單位須確定專人負責工程的調度。重點項目調度每月25日截止,各類報表和簡報應在下月3日前送交省重點建設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及項目所在地的重點建設辦公室。

第二十九條 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應實行工程例會制度,工程例會一般每季度開一次,關鍵項目可每月召開一次。工程例會由重點建設辦公室會同項目主管單位共同主持,召集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所在地政府部門和協作單位,就工程的進度、計畫和需解決的問題進行磋商。

第三十條 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所出現涉及地方的問題和矛盾,一般情況由項目建設單位報項目所在地重點建設辦公室協調解決;對涉及面廣、難度大、政府性強或地方政府許可權之外的問題和矛盾,應通過項目管理代表,報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協調解決。

第五章竣工驗收及後評價

第三十一條 重點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後,應按國家計委《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計建設〔1990〕1215號)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工程竣工資料及初驗收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共同完成。

第三十二條 重點建設項目工程完工後,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決算,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竣工驗收。

第三十三條 重點建設項目建成投產1至2年後應進行竣工後評價。後評價工作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項目法人提出綜合評價報告,經有權諮詢單位評價後,書面報省計委、省建委、項目主管部門和省重點建設辦公室。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重點工程獎金,獎勵在重點建設中有突出成績的項目法人和作出特殊貢獻的有關人員。獎勵的審批許可權在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

第三十五條 重點建設項目完成年度責任目標任務情況按照《湖南省重點建設項目責任目標任務考核評比辦法》進行考評,根據考評計分情況,以年度完成建安產值的5‰為基礎,按相應比例從趕工效益和節餘投資中提取獎金,並由省重點建設辦公室集中10%獎勵重點建設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

第三十六條 被省人民政府授予“年度重點建設先進單位”稱號的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以及在所承擔的重點建設項目中獲得國家優質工程或“魯班獎”的施工企業,2年內參與同類重點項目招投標,在同等情況下優先中標或給予獎勵性加分,或在同一項目未完工程中獎勵一個工程項目。

第三十七條 參與重點項目施工的單位,必須保質保量按契約要求完成任務。對個別不履行契約,延誤建設工期,違反現場施工管理規定,造成較大的質量、安全事故,並受到通報批評的單位,在此後3年內不允許參加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投標,也不得在重點建設項目中分包工程。

第三十八條 對在重點工程建設過程中有重大失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除按契約追究經濟責任外,可由項目管理代表提出,責成項目建設單位或有關部門中止其所承擔的任務,並在此後3年內不得參與重點工程建設。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列重點建設項目。國家在湘的重點建設項目除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外,同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省重點建設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1991年6月7日印發的《湖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湘政辦發〔1991〕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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