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具體工作委託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十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建築安裝工程招標投標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計價。 第十九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築安裝工程竣工結算,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審核竣工結算檔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號)

《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周伯華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具體工作委託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統專業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系統專業工程造價管理的具體工作,業務上接受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指導。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裝工程的直接費、間接費、施工企業合理利潤和法定稅費;

(二)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包括為建設項目購置或者自製的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設備、工具、器具的購置費用;

(三)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包括土地使用權取得費、勘察費、設計費、工程監理費、中介機構諮詢費、研究試驗費、招標費用、建設單位管理費、建設單位臨時設施費工程保險費

(四)預備費,包括基本預備費漲價預備費

(五)建設單位為實施該建設項目貸款、發行債券,在建設期內應當償付的利息;

(六)建設項目的稅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七)國家規定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其他費用。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中的建築安裝工程費用、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勘察費、設計費、工程監理費、中介機構諮詢費等,應當通過公平競爭,由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在契約中約定。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招標,政府採購範圍內的項目應當實行政府採購。

第六條 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工程建設規範和建設工程質量標準,編制建設項目的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消耗量標準及有關計價規則,經專家評審或者聽證後發布,為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提供依據。

交通、水利、人防等專業工程,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行業造價計價依據執行。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採集並公布本行政區域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台班的市場價格和施工企業平均利潤率、工程造價平均指數、材料價格變化趨勢等造價信息,為各類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提供參考。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包括下列各項:

(一)編制投資估算;

(二)編制設計概算;

(三)編制施工圖預算;

(四)編制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

(五)編制投標報價;

(六)約定工程契約價;

(七)辦理竣工結算和竣工決算。

第八條 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編制,應當按照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全面最佳化設計的要求,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的計價依據,參考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造價信息,按照國家、省規定的計價規則及法定稅費,併合理預測編制期至工程竣工期價格、利率、匯率變化趨勢。

第九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經批准的投資估算或者設計概算,是該建設項目的投資最高限額,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建築安裝工程招標投標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計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的建築安裝工程招標投標,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計價。

依法不招標的建築安裝工程,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根據施工圖預算,平等協商確定工程契約價。

第十一條 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計價的建築安裝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施工設計檔案,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規定的項目名稱、項目編碼、計量單位、計量規則編制工程量清單。

招標且需要設定標底的建築安裝工程項目,標底應當按照工程量清單列明的工程量,參考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造價信息,按照國家、省規定的計價規則和法定稅費計算確定。工程量清單應當作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提供給投標人。

第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根據工程量清單列明的工程量,按照國家、省規定的計價規則和法定稅費,結合本企業勞動生產率等實際情況確定投標報價,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投標。

中標人的中標價即為工程契約價,簽訂契約時不得改變。

第十三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並不得在契約之外另行訂立與契約內容不一致的其他協定。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簽訂之日起的30日內將契約副本送相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應當對下列造價計價事項作出約定:

(一)工程契約價,包括契約總價和工程量清單單價;

(二)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三)預付工程備料款、撥付工程進度款的時間、數額、方式;

(四)設計變更,或者工程量清單錯項、漏項、計算錯誤的認定及相應價款的計算辦法;

(五)提前竣工獎勵、拖延工期違約責任;

(六)工程質量優良獎勵、工程質量不合格違約責任;

(七)設備、材料價格變化等風險承擔的範圍、幅度及超過約定範圍、幅度時工程契約價的調整辦法;

(八)竣工結算及結算後工程款支付辦法與違約責任;

(九)與履行契約、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十)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造價計價事項。

第十五條 建築安裝工程施工中,發包人、承包人均應當加強工程造價控制,確保工程質量,不得擅自修改設計,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工程量,不得偷工減料。

每一分部分項工程完工後,承包人應當在完工之日起的7日內或者契約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或者其委託的監理工程師提出工程簽證單,提請其進行工程驗收。發包人或者其委託的監理工程師,應當在收到工程簽證單之日起的14日內或者契約約定的時間內,驗收工程並簽署工程簽證單;逾期不驗收或者不簽署的,視為認可。

發包人及其委託的監理工程師應當如實簽署工程簽證單,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六條 建築安裝工程竣工後,除發包人與承包人另有約定的外,承包人應當於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的30日內,向發包人提交完整、真實的竣工結算檔案。竣工結算檔案的種類和內容,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發包人對竣工結算檔案有異議的,應當於收到竣工結算檔案之日起的30日內向承包人提出,並於提出異議之日起的30日內與承包人協商。異議期滿未提出異議,或者協商期滿未與承包人協商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檔案,發包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與承包人進行竣工結算。

第十七條 發包人對竣工結算檔案有異議且與承包人協商不成的,由雙方在10日內共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進行審核。

發包人應當於委託審核契約簽訂之日起的10日內,將承包人提交的全部竣工結算檔案交付受委託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諮詢機構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審核,應當客觀、公正。

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應當於收到發包人交付的全部竣工結算檔案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內完成審核:

(一)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工程項目,20日;

(二)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含2000萬元)的工程項目,30日;

(三)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工程項目,45日;

(四)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含1億元)的工程項目,60日;

(五)1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90日。

委託審核只進行一次。發包人、承包人對審核報告有異議的,可以申請相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築安裝工程竣工結算,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審核竣工結算檔案。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應當於審核完成之日起的30日內向相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報送審核報告副本。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竣工決算,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財務決算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造價管理及重點建設項目、房地產開發、建設代理等單位,其工程造價計價、評估、審核、控制等關鍵崗位,應當配備造價工程師。

造價工程師不能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註冊和執業,並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從事造價諮詢活動。

第二十二條 有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單位,可以自行編制建設項目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竣工結算等工程造價成果檔案;沒有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編制。

工程造價成果檔案由負責編制的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名並加蓋執業專用章和編制單位印章。編制單位和負責編制的註冊造價工程師對其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依法取得《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可以在核定的範圍內,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業務:

(一)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評價;

(二)建設項目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竣工結算的編制、審核;

(三)工程契約價調整計算、索賠費用計算;

(四)建設項目實施階段造價控制;

(五)建設工程結算審核、爭議鑑定;

(六)與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有關的其他業務。

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應當對其承攬的工程造價諮詢項目進行登記,建立健全編制、審核和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諮詢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資質證書核定的範圍從事造價諮詢活動;

(二)轉讓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三)以其他單位的名義從事造價諮詢活動,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從事造價諮詢活動;

(四)為建設項目編制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後,又為該建設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報價;

(五)為同一建設項目的同一單位工程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編制投標報價;

(六)為建設項目承包人編制竣工結算後,又接受委託審核該建設項目的竣工結算;

(七)在編制、審核工程造價成果檔案中弄虛作假、抬價、壓價,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和管理應當開發、套用計算機軟體。

有關單位及其造價工程師編制工程造價成果檔案,應當使用符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和本辦法規定的計價依據的計算機軟體。不符合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二十六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改變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程造價超過經批准的投資估算或者設計概算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建設項目尚可糾正的,由項目審批部門督促糾正。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成果檔案編制單位、編制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所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錯誤,致使建設單位或者承包單位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不良行為記錄,給予警告。

第二十八條 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不良行為記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應予註銷資質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的單位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註冊,以造價工程師名義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造價工程師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不良行為記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應予註銷資格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專業造價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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