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規定

《湖南省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規定》經2017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發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85號

《湖南省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已經2017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許達哲

2017年12月2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最佳化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服務,保障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順利實施,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確定、組織實施、服務保障、責任追究,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省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並達到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投資規模,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省重點建設項目名單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重點保障、聯動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區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採取措施支持和保障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順利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省重點建設項目辦公室承擔具體日常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文物、公安、金融、人防、檔案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項目確定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每年確定和公布當年的省重點建設項目名單。

第七條 重大基礎設施項目、重大產業項目或者在細分領域有戰略性突出優勢的其他產業項目、重大民生和社會事業項目、重大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優先列為省重點建設項目。

辦公樓及其他非公益性樓堂館所項目、商業性房地產開發項目、其他不具有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的項目不得列為省重點建設項目。

第八條 列入當年省重點建設項目名單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要求;

(二)投資規模達到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

(三)已經確定項目建設單位、建設規模和建設地點;

(四)已經落實建設資金或者資金來源,能夠滿足連續施工要求;

(五)已由相關部門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核准(備案)。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市州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項目建設單位的申報情況,每年對本部門、本地區的重大建設項目進行篩選,於當年10月31日前向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報送本部門、本地區下年度的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議名單和申報材料。

中央在湘企業和省屬企業對本單位符合第八條規定的建設項目,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申報。

第十條 申報省重點建設項目,應當提供載明下列事項的申請報告及相關資料:

(一)項目建設單位、建設規模和建設地點情況;

(二)項目建設資金或者資金來源落實情況;

(三)項目前期工作目標或者年度投資計畫情況;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或者項目核准(備案)情況。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提出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議名單,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對於符合第八條規定條件的重大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未主動申報的,必要時,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確定為省重點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 每年6月30日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市州人民政府、中央在湘企業和省屬企業可以向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申報本部門、本地區、本單位當年度省重點建設項目增補名單。

省重點建設項目增補名單的申報、確定,按照本規定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執行招標投標、工程監理、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竣工驗收和財務管理等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項目的籌劃、資金籌措與管理、施工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三)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交通運輸、通信、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參建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契約,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四)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督促落實各環節質量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依法與參建單位承擔工程質量終身責任;

(五)應當依法履行的其他義務。

對政府投資為主的省重點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建設規模、標準、概算組織實施。因特殊情況確需擴大或者縮小建設規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以及調整項目概算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應當依照契約的約定,組織資金、人員、設備和技術力量投入項目建設,確保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質量和建設進度。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於年初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市州人民政府、項目建設單位下達省重點建設項目責任目標任務書,分別明確各自在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工作中的年度目標任務。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市州人民政府、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責任目標任務書要求,將年度目標任務分解到具體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省人民政府於年末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市州人民政府、項目建設單位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情況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獎勵和懲處。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府領導聯繫本地區省重點建設項目制度,及時協調解決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相關部門參加的省重點建設項目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分析和研究解決省重點建設項目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推動省重點建設項目順利實施。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市州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中央在湘企業和省屬企業,應當將當月的省重點建設項目有關信息匯總,於次月5日前上報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省重點建設項目發生重大問題或者突發事件時,應當實時報送相關信息。

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每月向省人民政府報送省重點建設項目進度情況。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對省重點建設項目的進展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省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對省重點建設項目的進展等情況開展專項督查、聯合督查。項目建設單位對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有關部門對省重點建設項目開展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增加項目建設單位負擔。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對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實行業績記錄,將業績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

第二十一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決定退出省重點建設項目名單,不再享受相關優惠待遇:

(一)兩年內沒有實質性開工或者連續三年目標進度達不到80%以上的;

(二)嚴重違反國家和省基本建設有關法律法規或者騙取套取政府性資金、項目建設與原批准內容不符的;

(三)省人民政府認為應當退出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二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加強建設項目檔案全過程監管,建立健全省重點建設項目檔案,並保證檔案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市州人民政府,協調解決省重點建設項目遇到的跨區域、跨行業的問題。涉及重大問題的,應當及時報省人民政府解決。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解決省重點建設項目遇到的與本部門職責有關的問題。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協調解決本地區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環境等問題。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行政審批工作機制,組織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消防、文物、人防等有關部門及時辦理省重點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事項。

第二十五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涉及用地規劃、城鄉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調整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調整。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省重點建設項目所需的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等。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預留部分用地計畫指標,專項用於省重點建設項目,並根據省重點建設項目年度建設進度,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計畫指標。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省重點建設項目占用徵收林地定額和林木採伐指標。

第二十七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做好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等工作,按照契約約定及時供地。

第二十八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涉及政府出資的,有關人民政府及部門、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安排並撥付資金。

中央和省財政安排的建設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優先用於省重點建設項目。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向省重點建設項目收費、罰款和攤派。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通信、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單位應當優先保證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需要,按照契約的約定及時履行義務。

第三十一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管理,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秩序。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省重點建設項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按照規定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約談直至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申報、確認中弄虛作假或者審核把關不嚴的;

(二)無故延遲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省重點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手續的;

(三)未落實省重點建設項目領導聯繫制度或者聯席會議制度的;

(四)延遲撥付應當撥付的資金,影響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進度的;

(五)違反規定對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或者違反規定增加省重點建設項目單位負擔的;

(六)不及時研究和依法解決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的;

(七)未制定省重點建設項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處置突發事件不及時的;

(八)未及時督查糾正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九)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約談:

(一)在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申報中弄虛作假的;

(二)未嚴格執行招標投標、工程監理、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竣工驗收和財務管理等法律法規和制度的;

(三)未按時籌措自籌資金影響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進度的;

(四)政府投資為主的省重點建設項目,未經批准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建設規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以及調整項目概算的;

(五)未制定和落實省重點建設項目質量保障措施的;

(六)虛報、瞞報、篡改、拒報省重點建設項目有關信息或者不及時報送省重點建設項目突發事件信息的;

(七)未按照規定建立和移交省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的。

第三十五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交通運輸、通信、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單位未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相應義務,影響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按照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號)同時廢止。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規範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保證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省重點建設項目,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項目分類】省重點建設項目按照實施進度分為投產項目、續建項目、新開工項目、儲備項目。

投產項目是指年內全部或者單項投產的項目;續建項目是指已經開工建設,按合理工期年內繼續施工的項目;新開工項目是指具備開工條件,本年內新開工建設的項目;儲備項目是指已納入經濟和社會相關發展規劃,正在開展前期準備工作的項目。

第四條【管理機構】省人民政府授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

省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水利、林業、農業、文物、環境保護、審計、人防等部門,在各自法定的職責範圍內對重點建設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有關單位要積極支持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保證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 項目確定

第五條【總體要求】重點建設項目要符合全局性、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要求,原則上應從省重點建設項目儲備庫中篩選下列項目:

(一)重大基礎設施項目;

(二)重大產業項目;

(三)重大民生和社會事業項目;

(四)重大生態環保項目;

(五)其他領域的重大項目。

第六條【申報程式】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省直有關部門、市州人民政府進行初選匯總報省發改委;中央在湘企業和省屬企業符合條件的直接申報省重點建設項目,但應向項目所在地市州發改委備案。

第七條【申報材料】申報省重點建設項目,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項目建設單位、建設規模和建設地點;

(三)項目建設資金或者資金來源落實情況;

(四)項目前期工作目標或年度投資計畫;

(五)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等檔案。

第八條【項目確定】省發改委根據申報情況,組織核實並商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重點建設項目建議名單,經省重點建設項目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公布。

落實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重大戰略、重大部署的項目,省政府可直接確定為省重點建設項目。

第九條【項目動態管理機制】省直有關部門、市州人民政府對已完成項目前期工作,條件成熟、符合省重點建設項目條件的,年中按程式報批後可增補為省重點建設項目。

重點建設項目違反有關規定,不具備實施條件的,經省人民政府決定後退出重點建設項目名單,不再享受相關的政策待遇。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項目法人責任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籌劃、資金籌措與管理、建設實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負責。

第十一條【招投標管理】重點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材料設備採購、工程總承包等應當依法進行招標。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應將招標結果等有關情況報省重點辦。

第十二條【工程監理制度】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項目進行監理。

第十三條【質量管理】省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度。依法應當由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有關責任人承擔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不因有關當事人工作單位或者職務變動、退休或者離職等原因而免除。

第十四條【安全生產】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各方應當保證重點建設項目的工期進度,健全安全生產制度,編制安全生產施工組織設計,採取安全技術措施,避免發生安全事故。

第十五條【概算控制】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應當按照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籌措建設資金,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執行批准的建設規模和工程概算,不得擅自突破。如需調整需按省政府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十六條【竣工驗收】重點建設項目完工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結果應報送省重點辦。

第十七條【檔案管理】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建設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重點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檔案,保證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第四章 協調服務

第十八條【政府協調】重點建設項目法人可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省發改委反映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重點建設項目的協調和服務工作。

牽頭聯繫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省直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調度省重點建設項目,幫助項目建設單位協調解決問題。

省發改委對省重點建設項目涉及跨區域、跨行業的重點難點問題,牽頭組織省直有關部門、有關市州政府通過召開聯繫會議、專題協調會議等予以協調解決,重大事項報省人民政府研究解決。

第十九條【征地拆遷】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重點建設項目的土地徵收、房屋拆遷等工作。

第二十條【治安保衛】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工程建設秩序,制止妨礙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行為。

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重點建設項目治安工作,依法打擊破壞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一條【項目督查】省發改委應當加強對重點建設項目的督查。督查可採取日常督查、專項督查和聯合督查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儲備項目前期協調】省發改委應會同省有關部門協調推進重點建設儲備項目前期工作。

重點建設儲備項目建設單位或有關部門應及時將項目前期進展情況及時報送省發改委。

第二十三條【信息調度與公開】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省直責任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單位每月按期向省發改委報送重點建設項目有關信息,要確保信息準確、及時,對重大、緊急問題要實時報送。

省發改委每月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報送重點建設項目推進情況,定期發布重點項目動態信息。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四條【收費政策】重點建設項目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國家有關政策應減免的一律減免,實行政府定價和指導價的服務性收費減半收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國家、省規定之外自行出台向重點建設項目收費的各種政策。

重點建設項目單位有權拒絕未經國家或者省依法批准的各種名目的收費。

第二十五條【用地保障】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預留部分用地計畫指標,專項用於重點建設項目,根據重點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計畫指標。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安排並保障重點建設項目所需的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等。

省林業部門優先保障省重點建設項目占用徵收林地定額和林木採伐指標。

重點建設項目涉及用地規劃、城鄉建設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調整的,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下優先調整。

第二十六條【資金保障】負有撥付建設資金責任的省直有關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銀行和企業事業單位,要按照項目的建設進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保證撥付建設資金。

國家和省預算內資金、補助資金、專項資金、專項建設基金和貼息資金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重點建設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支持項目單位通過資產證券化、股權融資、發行企業債券等多種方式,積極籌措重點建設項目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聯繫會議、融資洽談等形式,為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金融機構搭建合作平台。

第二十七條【配套建設】電力、交通運輸、通信、供水、供熱、供氣等部門應優先保證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需要,並按照契約的約定履行義務。

第二十八條【審批綠色通道】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水利、林業、農業、人防、消防、文物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聯審聯批工作機制,最佳化審批程式,開闢綠色通道,優先辦理重點建設項目的審批和許可手續。

第六章 考核獎懲

第二十九條【目標考核】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項目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應當認真執行省人民政府下達的《重點建設項目責任目標任務書》。省發改委組織重點建設項目年度責任目標考核,考核結果由省政府予以通報,並計入省委、省政府績效考核評估。

對在重點建設項目責任目標考核中評為優秀的市州人民政府,在項目申報和資金安排上給予獎勵。對考核評為不合格的市州人民政府和重點建設項目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並由省政府約談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及重點建設項目單位法人。

對重點項目建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由省人民政府進行通報表彰。

第三十條【懲處機制】對重點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服務質量、工作效率、組織管理、外部環境、工程進度、廉政建設等問題,省人民政府或省發改委可對相關單位進行督辦督查、約談、通報批評。

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門(單位)被通報批評的,要向省人民政府提交書面檢查。

第三十一條【部門及個人責任】縣級以上發展改革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處理:

(一)違法干預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重點建設項目建設資金的;

(三)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力,造成較大損失或者影響重點建設項目進度的;

(四)參與、組織、操縱、縱容對重點建設項目的敲詐、阻工行為的;

(五)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六)拒絕、藉故拖延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重點建設項目手續,對重點建設項目或者建設各方亂收費、亂罰款或者攤派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保障部門責任】電力、交通運輸、通信、供水、供熱、供氣等單位,未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相應義務,影響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重點建設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或者建議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項目法人責任】省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其改正,可以並處罰款;對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處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政府投資建設資金和征地拆遷補償款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建設資金,或者自籌資金未按時到位而影響項目建設進度的;

(三)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未經批准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建設規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以及調整項目概算的。

第三十四條【參建單位業績記錄】對重點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實行業績記錄製度,業績記錄分為優、良、差三個檔次。業績記錄由省發改委負責並定期向社會公布,作為相關單位參與重點項目建設的重要依據。

參建單位業績記錄為優檔次的,從業績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參與重點建設項目招投標時,信譽情況可免於審查,並可享受相關行業同等信譽加分獎勵。實行邀請招標的重點建設項目可優先邀請其招標,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其中標。

在重點建設項目建設中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參建單位,業績記錄為差檔次的,從業績公布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投標。

第三十五條【刑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3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湖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湘政令〔2003〕第16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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