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廳檔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申報條件與審批暫行規定》等檔案的通知
湘政辦發〔2009〕5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申報條件與審批暫行規定》、《湖南省重點建設項目行政許可實施暫行規定》和《湖南省重點建設項目優惠待遇暫行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暫行規定全文
第二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分類:
省重點建設項目分為投產項目、施工項目和預備項目。投產項目是年內全部或者單項投產的項目;施工項目是已具備開工條件或者已經開工建設的項目;預備項目是具備半年內開工建設條件但未開工的項目。
第三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中長期投資發展方向;
(二)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符合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要求;
(三)已經組建項目法人並確定建設規模和建設地點;
(四)建設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基本落實,能滿足連續施工的
要求;
(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通過審批,具備半年內開工的條件。
第四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規模要求:
(一)工業及高新技術類項目。
1.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的機械製造、電子信息項目;
2.年產捲菸100萬箱以上及配套技術改造項目;
3.投資額在5億元以上的鋼鐵、有色、石化、建材項目;
4.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的輕工、紡織、醫藥、食品加工、新材料項目;
5.投資額在5億元以上的其他工業項目。
(二)能源類項目。
1.總裝機10萬千瓦以上的水電項目;
2.燃煤發電單機30萬千瓦以上的火電項目;
3.110千伏以上的送變電建設工程、投資額在5億元以上的電網改造工程;
4.供氣在3萬戶(包括工業用氣折算戶數)以上的城市燃氣工程和配套的長輸管道工程;
5.其他新能源建設項目。
(三)交通類項目。
1.高速公路和50公里以上的一級公路建設項目;
2.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特大橋樑或獨立隧道建設項目;
3.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機場擴建或3億元以上的機場新建項目;
4.投資額3億元以上的新建、改建鐵路幹線或者鐵路樞紐技術改造工程;
5.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航道整治工程,5000萬元以上的港口工程、航電樞紐工程;
6.建築面積15萬平方米(或者年貨物運輸100萬噸)以上的物流或者市場項目。
(四)農業、水利類項目。
1.防洪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庫建設項目;
2.洞庭湖治理及1億元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
3.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高效農業項目,投資額3億元以上的農業產業化項目。
(五)信息化基礎設施類項目。
1.跨地區的光纜、微波通信幹線和重要的通信、郵政樞紐工程;
2.新增、擴容交換機容量100萬門以上的通信項目及其配套工程。
(六)城市基礎設施類項目。
1.三年行動計畫項目、日供水10萬噸以上的獨立水廠、日
處理500噸以上的垃圾處理場項目;
2.10公里以上的城市主要交通幹道;
3.城市規劃區內跨越主要河流、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橋樑;
4.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城市道路高架橋、互通立交橋。
(七)社會發展類項目。
1.5000座以上體育館、3000座以上游泳館、2000座以上(或者多功能)影劇院建設項目;
2.建築面積4萬平方米以上的金融中心,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博物館、文化藝術館等建設項目;
3.建築面積4萬平方米、投資額3億元以上的醫院新建、擴建工程;
4.建築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投資額5億元以上的本科院校新建、擴建工程;
5.其他重要的社會發展項目。
投資額3億元以上,主體子項符合上述條件和標準的,可打捆列入重點建設項目。
第五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範圍:
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的下列建設項目,可以列為省重點建設項目。
(一)對全省或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帶動或者推動作用的機械和裝備製造業等工業項目。
(二)在本行業中技術領先,具有較強關聯帶動作用的產業化項目。
(三)國家火炬計畫、星火計畫或者省以上認定的高新技術項目。
(四)交通、能源、通信、城市基礎設施等方面的重大項目。
(五)防洪保全、民生、農業開發、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等方面的重大項目。
(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發展方面的重大項目。
(七)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申報:
(一)申報時間:每年10月1日前。
(二)申報主體:市州人民政府、省行業主管部門。
中央在湘單位投資項目,民營、外資項目,跨行業、跨地區投資項目,可由業主或項目法人直接向省重點建設辦公室、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報。
(三)申報材料:
1.書面申請並附申請表(附後)、項目簡介;
2.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檔案;
3.初步設計批准檔案;
4.建設用地批准檔案;
5.招標備案材料。
預備項目可免交1、2、3項材料。
第七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審批:
(一)初審意見:由省重點建設辦公室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符合條件項目進行初步審查,於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省重點建設項目建議名單。
(二)審查批准: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會議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發文公布:由省人民政府發布,省建設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辦。
省重點建設項目名單確定後,可根據執行情況,省人民政府於年中召開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會議進行一次調整。
第八條 其他規定:
在我省境內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即為省重點建設項目。
不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不屬於省重點支持範圍的,不得列為省重點建設項目。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湖南省__________年重點建設項目計畫申請表
項目 名稱 | 項目 地點 | 建設 規模 | 建設起 止年限 | 投資 來源 | 已批總投資 (萬元) | 開累完成 (萬元) | 年 計 劃 | 建設 階段 | 備註 | ||
投資 (萬元) | 主要建設內容 | 新增生 產能力 | |||||||||
註:l、在建設階段欄中請註明全部投產、單項投產、施工、預備等類型。
2、建設性質分為新建和擴建。
3、投資來源分類:中央資金(國家預算內資金、國債專項資金、部專項資金)、省級資金(省預算內資金、省專項建設資金)、銀行貸款(註明銀行名稱)、利用外資、市州縣自籌、企業自籌。
湖南省重點建設項目行政許可實施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省重點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湖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適用對象:省重點建設項目有關的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第三條 辦理方式:有關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確定並公布由一個內設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在不違反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應採取靈活辦理方式,可實行集中辦理、聯合辦理的,應當集中辦理或聯合辦理。
第四條 辦理時間: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全部行政許可應在3個月內辦結。規劃、設計、征地拆遷、開工報告、招標投標以及水利、林業、消防等各項行政許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當場決定條件的,有關機關應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不能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儘快辦理,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項目法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場或儘快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第五條 收費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繳納行政許可費用的,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需要先行繳納的外,省重點建設項目可以在行政許可辦結以後,依照該項目的優惠政策計算繳納,數額較大的可以分次繳納。法律、行政法規未明確規定收費的,行政許可機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申請材料需要採用格式文本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免費提供格式文本。
第六條 特別許可:施工條件有特殊限制(如枯水季)或建設工期有明確要求的省重點建設項目,因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原因,3個月內未能辦結全部行政許可,但初步設計已經批覆,征地手續已依法辦結,拆遷安置補償已符合法定要求,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已經完成並辦理了質量監督手續的,允許開工建設。
第七條 要求依照本規定第六條開工建設的省重點建設項目,項目法人應將開工的理由、時間、未辦結的行政許可情況書面報告省重點建設辦公室,並繼續要求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辦理行政
許可。書面材料包括初步設計批准檔案、征地拆遷及其安置補償、招標及質量監督手續等。
第八條 有關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對依照本規定第六條開工建設的省重點建設項目,應抓緊辦結行政許可手續,不得以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阻撓項目實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 省監察廳、省重點建設辦公室負責行政許可工作的督查督辦。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重點建設項目優惠待遇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減輕投資人負擔,創造良好建設環境,保證省重點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根據《湖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依法享受費用減免和條件環境優先保證待遇。
第三條 費用減免原則:省重點建設項目需要繳納的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實行項目性質不同、減免幅度不同的政策,並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從大到小的減免幅度:
(一)以防洪、灌溉為主的水利項目。
(二)交通(含鐵路、公路、機場、水運)、能源、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城市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設施項目。
(三)重大產業(含機械和裝備製造、高新技術等)、通信等項目。
(四)其他項目。
服務性收費,提供服務方應當給予優惠。
第四條 費用減免程式
(一)申請:項目法人根據本項目建設實際情況,向省重點建設辦公室提出費用減免申請。
(二)初審意見:省重點建設辦公室與有關部門協商,根據項目不同性質,提出具體的費用減免建議方案。
(三)批准:省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決定。
(四)執行:有關政府和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執行。
第五條 建設條件和環境保障
(一)建設用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優先保證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用地需要,並配套安排其進場道路、供水、供電設施等臨時用地。
(二)配套保障:電力、交通、電信、供水、供氣、建材等部門和單位應優先保證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相關需求。
(三)協調服務:項目所在地政府和部門負責向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實施提供及時、優質、高效的服務和良好施工環境。
第六條 被取消省重點建設項目資格的項目,其享受的優惠待遇同時取消。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