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12日)
根據信息產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電信資費結構性調整的通知》(信部聯清(2000)1255號)精神,經省人民政論批准,決定對我省現行部分電信資費進行結構性調整,現通告如下:
一、降低國內、港澳台地區和國際電話資費,改革計費單元
國內長途電話資費標準由現行的每分鐘0.60元、0.80元和1.00元三級計費統一調整為一級計費,將計費單元由1分鐘縮短為6秒鐘,資費標準為每6秒鐘0.07元。
國際及港澳台電話計費單元由1分鐘縮短為6秒鐘,國際電話不再區分被叫地點,統一調整為每6秒鐘0.80元、港澳台電話統一調整為每6秒鐘0.20元。
上述資費調整後,國內、國際及港澳台電話繼續實行分時段優惠,具體優惠時段、優惠幅度及優惠範圍由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報經信息產業部批准後統一安排執行。
二、降低出租電路資費
(一)大幅度降低國內出租電路資費,簡化計費檔次
將國內出租電路的本地網營業區內、營業區間、省內、省際800公里(及以內)和省際800公里以上5檔資費合併為本地網營業區內、營業區間、長途3檔資費,同時大幅度降低國內出租電路資費標準。
幀中繼業務資費執行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報信息產業部批准後的標準。
(二)降低國際及港澳台出租電路資費
國際及港澳台出租電路資費在現行標準的基礎上平均下調72.8%
三、調整固定本地電話資費結構,改革計費單元
(一)改革固定本地電話基本月租費的計費辦法
固定本地電話的基本月租費不再按交換機容量(本地網營業區內的固定電話交換機總容量劃分級次,統一歸併為住宅電話省會城市每月部20元、市州縣每月部18元、農村每月部15元,辦公電話全省統一為每月部30元。其中小交換機用戶及專網用戶內的辦公電話月租費不得高於25元。市內用戶中斷線也不再劃分級次及區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中繼線,基本月租費統一調整為每月100元。
(二)調整固定電話本地網營業區內通話費,改革計費單元
1、在一個行政縣範圍內實行城鄉通話費同價,降低農村用戶通話費用。
將固定電話的本地網營業區範圍擴大到行政縣(含縣級市、下同),在同一行政縣內通話均執行本地網營業區內(市話)資費標準。
2、調整本地網營業區內電話(市話)資費
本地網營業區內電話資費進行結構性調整,營業區內通話費計費單元由按3分鐘一次計費改為按首次3分鐘,以後每1分鐘計費1次,首次3分鐘資費標準為0.22元,以後每分鐘資費標準為0.11元。
(三)本地網固定電話營業區間通話費維持現行標準,仍按每分鐘0.5元計費。
四、降低網際網路業務資費
為進一步促進網際網路業務的發展,將用於網際網路業務的數字中斷線月租費由4500元調整到2000元。
為鼓勵網際網路用戶的發展,撥接用戶的通信費一律由現行按市話資費減半收取(每3分鐘1次每次0.11元),統一調整為每分鐘0.02元。
五、取消電信業務附加費
為規範電信資費,切實減輕用戶負擔,現行所有附加在電信業務基本資費上的附加費(包括各級政府出台的由電信企業代收的各項費用)一律取消。
六、放開部分電信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在加強政府監管力度的前提下,對以下三項已經形成充分競爭的電信業務,實行經營者定價。
(一)IP電話業務資費
(二)伺服器託管業務
(三)其他增值業務:如過戶費、呼叫轉移、來電顯示、短訊息等增值業務資費,具體項目國家另行公布。對於明令不得收費的項目,企業不得擅自定價收費。
上述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電信業務資費,一律實行申報備案費。經營全國性電信業務的公司,資費調整報信息產業部、國家計委備案;經營地方性電信業務的公司,資費調整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和物價主管部門備案。對企業上報的各項業務資費標準,經主管部門審議後,如認為存在與成本背離或與其他業務價格比價關係不符等情況,可否決其資費方案;對低於成本競爭,可否決其資費方案;對低於成本競爭,擾亂正常價格秩序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查處。
七、其他
1、取消固定電話話機代維費、區外線路建設費、區外線路月租費。
2、出租電話業務中,租用電話用戶月租費按辦公電話檔次即每部每月30元收取,其他規定仍按湘價重定(2000)57號文執行。
3、固定本地電話月租費劃分的四檔中,省會城市、市州縣、農村電話專指住宅電話,農村電話的界定是縣城以下的住宅電話(依據當地政府行政區劃),辦公電話的界定為除安裝在住宅用戶家中的及公用電話以外的電話。
4、長途人工電話、人工叫人電話、傳呼電話、加急電話、會議電話、互動式會議電話、電視會議業務計費方式不變,維持現行按“分鐘”計費不變,資費標準為0.7元/分鐘。
5、資費調整後,全國智慧型網業務本地通話費標準及計費方式仍維持不動,即300業務本地通話費仍為每分鐘0.5元、800業務本地通話費仍為每分鐘0.15元,國際及港澳台、國內長途通話費按本次資費調整執行;省內本地智慧型網業務執行本次資費調整相關內容。
6、公用電話、電線市話業務資費調整另文明確。
八、資費調整執行時間
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出租電路(含幀中斷業務)及市內用戶中斷線調整後的資費標準。
自2001年1月21日起執行網際網路專線上網網路使用費及撥接網路使用費、專線上網通信費調整後的資費標準。
自2001年2月21日起執行國內長途電話、國際及港澳台電話、固定本地電話通話費、智慧型網業務和撥接通話費調整後的資費標準,取消長途附加費。
2001年3月1日起執行固定本地電話月租費。
2001年6月1日前執行公用電話(不含201)調整後的資費標準。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