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測量標誌保護辦法

第七條設立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單位,應當委託當地有關單位負責該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48號)

《湖南省測量標誌保護辦法》已經1995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楊正午
一九九五年十月八日

湖南省測量標誌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量標誌的保護,保障測繪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設立在本省境內的地上、地下和建築物上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衛星定位點、軍用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水準點、界碑點、界址點的覘標、標石等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標樁、標旗等臨時性測量標誌,均屬於本辦法的保護範圍。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量標誌保護工作的領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測量標誌保護的宣傳教育,並定期進行督促、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凡建有測量標誌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系統、本部門測量標誌的保護,督促所屬單位做好經常性的檢查和維護工作。

第四條 測量標誌受法律保護,不得損毀和擅自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測量標誌的義務,對損毀、擅自移動測量標誌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

第五條 設立永久性測量標誌,應當選擇有利於長期保護的地點,執行國家統一的技術標準。

埋設在地下的永久性測量標誌,應當在地上設立明顯的標記,明確保護範圍。

第六條 對永久性測量標誌,按照國家規定劃分等級。

凡設立一、二等的三角點、重力點、水準點、天文點、衛星定位點等,建造單位應當在設立永久性測量標誌後,將有關標誌點位資料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永久性測量標誌的點位資料,應當按照管轄許可權報地、州、市、縣(區)主管測繪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七條 設立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單位,應當委託當地有關單位負責該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被委託的單位應當指派專人負責保護。

委託方與被委託方應當簽定《測量標誌委託保護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委託保護書一式4份,委託方與被委託方各持1份,保護人1份,當地主管測繪工作的部門1份。

第八條 測量標誌保護人員應當履行保管義務,對測量標誌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和維護。不得將測量標誌提供給未取得測繪工作證件和未進行測繪任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發現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測量標誌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

第九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安全控制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主管測繪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建造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劃定,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在永久性測量標誌安全控制範圍內,未經主管測繪工作的部門批准,不得採礦、取土、挖砂、採石、爆破、射擊以及進行其他危害測量標誌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在地上的永久性測量標誌安全控制範圍內,未經主管測繪工作的部門批准,不得架設高壓電線、建立微波站、雷達站、廣播電視台(站)等影響其使用效能的建築物、構築物。

在地下的永久性測量標誌安全控制範圍內,未經主管測繪工作的部門批准,不得埋設管道、電纜或者堆土等。

第十一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該測量標誌失去效能的,建設單位應當取得建造單位的同意,並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屬水準基岩點標誌的,應當報請國家測繪局批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支付遷建費用。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每年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測量標誌的維護任務,撥出專項經費,用於測量標誌的維護。

第十三條 對遵守本辦法規定,在保護測量標誌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測量標誌保護人員將測量標誌提供給未取得測繪工作證件和未進行測繪任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損毀、擅自移動臨時性測量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十六條 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的,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進行其他危害永久性測量標誌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故意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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