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1號)
《湖南省實施〈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辦法》已經1999年3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儲波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湖南省實施《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電力設施安全,保障電力建設、生產和經營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已建和在建的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的保護。
第三條 電力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不得有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及時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應當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做好本地區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縣以上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開展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會同有關部門及沿電力線路單位建立民眾護線組織,落實維護電力設施責任制,並配合當地公安部門做好所轄地區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建設、林業、土地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電力管理部門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第六條 縣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電力設施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的規劃和計畫,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已批准的電力設施新建、改建或者擴建規劃和計畫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範圍的確定,按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並垂直於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
(一)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1-10千估為5米;35-110千伏為10米;220千伏為15米;500千伏為20米。
(二)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築物的水平安全距離:1千伏以下為1.0米;1-10千伏為1.5米;25千伏為3.0米;110千伏為4.0米;220千伏為5.0米;500千伏為8.5米。
(三)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或者孤垂情況下,距樹木、竹子的安全距離:35-110千伏,水平距離為3.5米,垂直距離為4.0米;220千伏,水平距離為4.0米,垂直距離為4.5米;500千伏,水平距離為7.0米,垂直距離為7.0米。
第九條 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為:
(一)地下電力電纜為線路兩側各0.75米;
(二)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和洞庭湖的水下電力電纜為線路兩側各100米,其他河流為50米。
確需要在本條第(二)項規定的保護範圍內作業的,應當徵得電力管理部門的同意,並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後,方可作業。
第十條 縣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電力設施新建、改建或擴建規劃、計畫和本實施辦法規定,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
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不得興建電力設施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對電力設施保護區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事先徵求電力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縣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一)在城鎮、廠礦、學校、車站、碼頭、集貿市場和林區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必要的區界上,應當設立標誌,並標明保護區的寬度和保護規定;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跨越國道、省道和車輛流量較大的縣道或者航道的區段,應當設立標誌,並標明導線距離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
(三)地下電纜和水下電纜鋪設後,應當設立永久性標誌,並將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應當加強電力設施安全管理,制定安全防範措施,定期檢修和維護,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十三條 在下列範圍內,不得進行爆破作業:
10-35千伏電力設施周圍300米;110-220千伏電力設施周圍400米;500千伏電力設施周圍500米;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水電廠電力設施周圍200米;5萬千瓦以上水電廠電力設施周圍300米;30萬千瓦以上水電廠電力設施周圍500米;火電廠電力設施周圍300米。
在上述範圍外進行爆破作業,也應當採取措施,保證電力設施安全。
第十四條 在下列範圍內,不得進行取土、堆物、打樁、鑽探、開挖或者傾倒酸、鹼、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的活動:
10-35千伏桿塔、拉線基礎外緣5米;110-220千伏桿塔、拉線基礎外緣8米;500千伏桿塔、拉線基礎外緣10米。
在上述距離範圍外進行取土、打樁、鑽探、開挖、堆放有害化學物品等活動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損毀、封堵通往桿塔、拉線基礎供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響桿塔、拉線基礎的穩定,如可能引起桿塔、拉線基礎周圍土壤、砂石滑坡時,應當負責修築護坡進行加固;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十五條 架空電力線路對地距離的安全高度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穿越架空電力線路的車輛及車輛裝載物體的高度不得超過4米。超過4米確需要通過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通行。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行為:
(一)闖入供電企業、發電廠、變電站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移動、損害標誌物,破壞生產設施;
(二)危及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三)影響電力專用鐵路、公路、碼頭、橋樑的使用;
(四)在用於水力發電的水庫內,距水工建築物300米區域內炸魚、捕魚、游泳、划船、放排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築物安全的行為;
(五)哄搶、盜竊發電廠、變電站的電力設施器材;
(六)其他危害發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在建電力設施的行為:
(一)非法侵占電力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徵用的土地;
(二)塗改、移動、損害、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誌;
(三)破壞、封堵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電源等阻止施工;
(四)哄搶、盜竊施工器材。
第十八條 任何個人不得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任何單位未經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不得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對非法收購和出售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因受地理條件限制等原因確需跨越的,電力建設企業應當與房屋所有者協商,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施工。
第二十條 遇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嚴重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等緊急情況時,電力企業應當先行處理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事後告知有關部門或者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鐵路、公路、水利、電信、航運、城市道路、橋樑、涵洞、管線等設施和城市綠化後於電力設施而建設的,不得危及電力設施安全,如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確需遷移電力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力企業協商並達成協定後,由電力企業負責遷移,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符合電力設施安全距離的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因擴建、改建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力企業協商,就遷移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問題達成協定後,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條 有本條第(一)項行為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的規定處罰;有本條第(二)、(三)、(四)、(五)項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
(二)未經批准或者未採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爆破或者其他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
(三)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
(四)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燒窯、燒荒、拋錨、拖錨、炸魚、挖沙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
(五)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造成電力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第二十五條 凡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