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發[2002]8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組織和引導農民發展新型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重要意義。供銷合作社是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在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中擔負著重要責任。重視和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把供銷合作社真正辦成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是應對"入世"挑戰,積極引導農民進入市場,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重要舉措。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把進一步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與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結合起來,作為當前農村改革和發展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出成效。供銷合作社要通過產權制度和人事分配製度改革,積極推進基層社體制、社屬企業機制和各級聯社職能轉換,使之在創新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形式中煥發生機和活力,真正實現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提供綜合服務的宗旨。
二、大力推進開放辦社。開放辦社是新形勢下進一步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努力實現體制創新,加快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有效途徑。各級供銷合作社要充分發揮資產、場地、信息、經營等優勢,培育和發展各類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和生產基地,積極參與農業結構調整、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小城鎮建設,努力提高農業的規模化和市場化程度,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努力盤活存量資產,引進科學技術,吸納專業生產、加工、流通大戶和優秀人才,本著自願互利的原則,按照專業生產發展的要求,打破城鄉、行業、地域和所有制界限,積極探索多渠道、多領域、多層次的聯合與合作,實現規模化生產、集約化經營、企業化管理、科學化布局,逐步形成新型的貿工農、產加銷一體化經營的新格局。
基層供銷合作社是直接體現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性質和實現為農服務宗旨的基本環節。要切實抓好基層社建設,結合小城鎮建設規劃,適當調整基層社建社規模,重新調整網點布局。通過大力發展專業合作社,村級服務社、站等形式,擴大服務領域,夯實供銷合作社基礎。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堅持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與農民有機結合,主動吸收農民入社,鼓勵農民和專業生產大戶參股控股。要轉變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農民社員可以參加理事會、監事會,符合條件的,也可以擔任基層社領導,真正成為"民有、民管、民營、民享"的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
縣級供銷合作社要切實加強對基層供銷合作社開放辦社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依託本地的主導優勢產業、傳統產業、新興產業和產品,重點扶持發展區域範圍或跨縣的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促進和龍頭企業(產業集團)的強強聯合,形成"龍頭企業加專業合作社加基地或農戶"的產業化經營格局,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增加農民收入。
省、市、縣供銷合作社要切實履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職能,研究制定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規劃,指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規範發展,加快供銷合作社系統的改革步伐,真正成為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主體;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的供應和各項為農服務工作,按照政府授權承擔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的儲備,適時調控市場;協調有關部門的關係,指導社有企業和基層供銷合作社的業務活動,發揮群體優勢,促進城鄉物資交流;維護供銷合作社組織及其社有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加大對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扶持力度。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供銷合作社工作的領導,採取有效措施,營造寬鬆環境,大力支持供銷合作社深化改革,減員增效,盤活存量資產,實行開放辦社,發展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各級財政要在政策、資金上支持供銷合作社發展龍頭企業和產供銷一體化經營。各金融機構特別是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要把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作為信貸支農的重點。要支持供銷合作社重點龍頭企業加大股份制改造力度,利用資產重組、控股、參股、兼併、租賃等多種形式,擴大企業規模,增強競爭實力。積極創造條件,加快培育重點龍頭企業成為上市公司。鼓勵供銷合作社重點龍頭企業開展對外合資、合作,積極開拓國外市場,擴大農產品出口。要積極支持供銷合作社拓展服務領域,開拓農村市場,對於供銷合作社自辦或聯辦的各級各類批發市場,按照"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推行"封閉管理、統一收費、規範服務"的市場管理模式;嚴禁違反規定重複收費或亂檢查、亂攤派、亂收費。工商、建設、國土、環保等部門對供銷合作社新建、擴建的批發市場和零售網點,要給予支持。
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農資、棉花、茶葉、煙花爆竹等經營上的主導作用。進一步淨化農資市場,繼續實行救災物資儲備制度;切實加強對棉花市場的監管,嚴格執行收購許可證制度;嚴格執行"計畫調撥、定點生產、歸口經營、國家定價"的邊銷茶政策,對非定點廠堅決實行"關、停、並、轉";嚴格執行公安部等六部委關於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檔案精神,省供銷合作社要會同省公安廳研究具體措施,切實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各級政府要依法維護供銷合作社的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平調其財產,不得隨意改變供銷合作社及所屬企業的隸屬關係。縣以上供銷合作社機關人員經費要統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再向企業收取管理費。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