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於2018年12月25日發布的實施意見。

基本信息

檔案發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

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

(湘政發[2018]32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完善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國發〔2018〕16號)精神和國家有關收入分配政策,結合實際,現就改革我省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檔案內容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完善按要素分配體制機制的要求,以增強國有企業活力、提升國有企業效率為中心,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鈎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完善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監管體制,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進一步激發國有企業創造力和提高市場競爭力,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促進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二、基本原則

堅持建立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改革方向。堅持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進一步確立國有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發揮企業黨委(黨組)領導作用,依法落實董事會的工資分配管理權,完善既符合企業一般規律又體現國有企業特點的工資分配機制,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堅持效益導向與維護公平相統一。國有企業工資分配要切實做到既有激勵又有約束、既講效率又講公平。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健全國有企業職工工資與經濟效益同向聯動、能增能減的機制,在經濟效益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實現勞動報酬同步提高。統籌處理好不同行業、不同企業和企業內部不同職工之間的工資分配關係,調節過高收入。

堅持市場決定與政府監管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在國有企業工資分配中的決定性作用,實現職工工資水平與勞動力市場價位相適應、與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相匹配。更好發揮政府對企業工資分配的巨觀指導和調控作用,改進和加強事前引導和事後監督,規範工資分配秩序。

堅持分類分級管理。根據不同國有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和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程度,實行工資總額分類管理。按照企業資產產權隸屬關係,健全工資分配分級監管體制,落實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和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或其他企業主管部門,下同)的分級監管責任。

堅持突出企業的戰略導向。立足國有企業實際,根據企業改革發展的戰略方向,有針對性建立促進企業戰略規劃相匹配的工資決定機制,激勵與約束相結合,促進國有企業戰略目標的實現。

三、改革適用範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於全省各級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資監管機構和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包括國有企業本部及國有企業所出資的各級獨資、控股或實際控制的子企業。各級各有關部門、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作為實際控制人所管理的其他企業,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本實施意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由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直接支付給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含企業負責人薪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四、改革工資總額決定機制

(一)改革工資總額確定辦法。符合國家和我省工資收入分配巨觀政策要求,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和經濟效益,綜合考慮勞動生產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職工工資水平市場及行業對標等情況,結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合理確定年度工資總額

(二)分類確定工資效益聯動指標。根據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等因素,選取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特點,體現職工勞動直接貢獻的業績考核指標作為工資效益聯動指標,合理確定考核目標,突出不同考核重點。工資效益聯動指標原則上不超過4個,包括經濟效益指標和社會效益指標,其中經濟效益指標是核心指標。經濟效益目標值確定應體現改善向好的要求,參考歷史業績水平、行業水平等,剔除不可比因素后綜合確定,應具有挑戰性和市場競爭力。指標一旦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1.競爭類企業(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工資效益聯動指標主要從利潤總額(或淨利潤)、經濟增加值、淨資產收益率、勞動生產率、營業收入、人工成本利潤率等指標中選取。

2.功能類企業工資效益聯動指標主要從利潤總額(或淨利潤)、營業收入、任務完成率、勞動生產率、人事費用率等指標中選取。

3.公益類企業工資效益聯動指標主要從營業收入、任務完成率、勞動生產率、人事費用率、成本控制率等指標中選取。

4.金融類企業工資效益聯動指標主要從營業收入、利潤總額(或淨利潤)、淨資產收益率、勞動生產率、風險控制(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等指標中選取。

5.文化類企業應同時選取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指標,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工資效益聯動指標主要從營業收入、利潤總額、任務完成率、勞動生產率、人事費用率等指標中選取。

(三)完善工資與效益聯動機制。按照“效益增工資增、效益降工資降”的同向聯動原則,合理確定企業年度工資總額增長或下降幅度。增長或下降的規則要一致,選取相同的指標和權益。

1.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可在不超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範圍內確定。其中,當年勞動生產率未提高或上年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低於行業平均水平或競爭類企業上年職工平均工資達到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2.5倍以上,功能類、公益類企業達到1.5倍以上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應低於同期經濟效益增長幅度,且功能類和公益類企業當年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得超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的工資增長調控目標;當國有企業的政府補助占利潤總額10%以上時,應當根據企業性質合理剔除政府補助對利潤總額、淨利潤、淨資產收益率等盈利性指標的影響。

2.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調整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外,當年工資總額原則上相應下降。其中,當年勞動生產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明顯優於行業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未達到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70%的,當年工資總額降幅在不超過同期經濟效益降幅的50%範圍內確定。

3.企業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工資總額不得增長,或者適度下降。其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小於90%的,當年工資總額降幅不低於5%。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主要依據企業經營積累和經營減值對國有資本及權益的影響,應合理剔除國家或國有單位直接追加投資、無償劃入劃出、資產評估增加或減少等非企業正常經營因素的影響。

4.企業按照工資與效益聯動機制確定工資總額,原則上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但發生兼併重組、新設企業或機構等情況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減少工資總額。

五、改革工資總額管理方式

(一)全面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全省國有企業全面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由企業根據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業實際自主編制,按規定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後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備案或核准後執行。

(二)規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的編制範圍和程式。企業年度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編制範圍原則上應與上年度財務決算合併報表範圍相一致,包括企業(集團)本級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編制和所屬各級全資、控股或實際控制子企業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合併報表編制。企業應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結合、分級編制、逐級匯總”的程式,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隸屬關係,以企業法人為單位,層層組織做好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編制工作。

(三)合理確定工資總額預算指標基數。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指標由工資總額預算指標和效益預算指標構成。工資總額預算指標由工資總額預算基數和預算增減兩部分組成;預算增減包括因效益變動增減工資總額、因規模性增加或者減少人員增減工資總額。

1.已經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的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基數以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清算確定的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數;未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的企業,初始工資總額預算基數原則上以前3年實發工資總額的平均數為基數;對於新組建的企業,可按照同級同類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和實有職工人數合理確定工資總額預算基數。

2.經濟效益預算指標基數原則上以上年度財務決算表反映的經濟效益指標完成值為基數;經濟效益預算指標目標值要按照效益持續改善向好且具有一定挑戰性和行業可比性的價值導向,在堅持與國內外同行業優秀企業進行橫向對標、與企業歷史最好業績指標和戰略規劃業績指標進行縱向對標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勞動生產率、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指標應與相同行業、相同年度的勞動生產率、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指標進行對標。對缺少行業對標主體的,應選取同功能性質企業或具有較強可比性的競爭類行業(企業)對標;對相同年度對標信息缺失的,可與近3年同行業(企業)的先進指標進行對標。

(四)完善工資總額監管方式。根據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並結合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程度,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對所監管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分別實行備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1.競爭類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實行備案制管理。其中,未建立規範董事會、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內控機制不健全、近3年企業工資分配存在重大違紀違規行為的企業,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認定,其工資總額預算應實行核准制管理。

2.其他類型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實行核准制管理。其中,已建立規範董事會、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控機制健全、近3年企業工資分配未發生重大違紀違規行為的企業,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同意,其工資總額預算可實行備案制管理。

實行備案制管理的企業,如果出現工資總額預算管理不規範或工資分配存在重大違紀違規行為,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可將其工資總額預算調整為核准制管理;實行核准制管理的企業,如果近3年工資總額預算管理規範、工資分配未發生重大違紀違規行為,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可將其工資總額預算調整為備案制管理。

(五)合理確定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周期。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一般按年度進行管理。對行業周期性特徵明顯、經濟效益年度間波動較大的企業,或者處於初創期、重大戰略調整期、重組改制等其他特殊情況的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可探索按周期進行管理,周期最長不超過3年,同期內工資總額年均增幅不超過同期經濟效益年均增幅,職工平均工資年均增長幅度符契約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和適用的工資增長調控目標等管理要求。

(六)強化工資總額預算執行。國有企業應嚴格執行經備案或核准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並應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聯動。執行過程中,因企業外部環境或自身生產經營等編制預算時所依據的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的,應按規定程式及時進行調整並備案。其中,工資總額預算實行年度管理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最多調整一次;實行周期管理的,原則上最多調整兩次。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應加強對所監管企業執行工資總額預算情況的動態監控和指導,並對預算執行結果進行清算。

六、完善企業內部工資分配管理

(一)完善企業內部工資總額管理制度。國有企業在經備案或核准的工資總額預算內,依法依規自主決定內部工資分配。國有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工資總額管理辦法,根據所屬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和生產經營等情況,指導所屬企業科學編制工資總額預算方案,逐級落實預算執行責任,建立預算執行情況動態監控機制,確保實現工資總額預算目標。國有企業應合理確定集團總部工資總額預算,其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原則上應低於本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國有企業應積極向行業先進企業對標,探索工資總額管理創新機制,進一步規範企業收入分配秩序,合理調節內部不同子企業、不同崗位職工之間的工資水平,理順企業內部收入分配關係。

(二)深化企業內部分配製度改革。國有企業要統籌考慮以具有競爭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勞動生產率等因素,科學制定與企業發展戰略相適應的薪酬策略。建立健全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以崗位價值為依據,以業績為導向,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並結合企業經濟效益,通過集體協商等形式合理確定不同崗位的工資水平,向關鍵崗位、生產一線崗位和緊缺急需崗位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傾斜,企業非核心崗位的工資應逐步向勞動力市場價位接軌,合理拉開工資分配差距,調整不合理過高收入。加強全員績效考核,使職工工資收入與其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緊密掛鈎,切實做到能增能減。

(三)規範企業工資列支渠道。國有企業應調整最佳化工資收入結構,逐步實現職工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發放透明化。國有企業應當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嚴格清理規範工資外收入,將所有工資性收入一律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資性支出。

七、健全工資分配監管體制機制

(一)加強和改進政府對企業工資分配的巨觀指導和調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定期發布不同職業的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和行業人工成本信息;完善工資指導線制度,定期制定和發布工資指導線、非競爭類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調控水平和工資增長調控目標。

(二)落實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監管職責。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負責做好所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的備案或核准工作,加強對所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的動態監控和過程管控,按規定及時對所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結果進行清算、出具清算批覆檔案,並將所監管企業上年度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匯總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同時,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可按規定將有關情況直接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三)完善企業工資分配內部監督機制。企業董事會應依照法定程式決定工資分配事項,加強對工資分配決議執行情況的監督。落實企業監事會對工資分配的監督責任。將企業職工工資收入總體分配情況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定期向職工公開,接受職工監督。

(四)建立企業工資分配信息公開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國有企業應於每年9月底前在本機構、本企業官方網站向社會如實披露工資總額預算和清算結果、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及增長幅度等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五)健全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國資監管等部門定期對國有企業執行國家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規發放工資、濫發工資外收入等行為。加強與出資人監管、審計、稅務、紀檢監察、巡視等部門的監督協同,建立工作會商和資源共享機制,提高監督效能,形成監督合力。

企業應當依法依規合理確定年度工資總額,不得違反規定超提、超發工資總額。出現超提超發行為的企業,應當清退並且進行相關賬務處理,有關部門相應核減企業下一年度工資總額額度,並且對違規企業進行通報批評、扣減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等處理。

企業相關工作人員在工資總額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把關不嚴等情形的,視違規情形對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政府有關部門和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或授權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發現違法行為未予查處,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職權的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八、組織實施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任務複雜艱巨。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堅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的決策部署,提高對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各級領導幹部要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確保各項改革目標和任務落到實處。

(二)加強領導,明確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資總額執行情況備案辦法、工資分配信息披露辦法、工資總額監督管理辦法等改革配套辦法。省級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要及時制定所監管企業的具體改革實施辦法,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後實施。省直其他單位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改革工作,形成推進改革的合力。各市州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具體操作辦法,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要抓緊制定所監管企業的具體改革實施辦法,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後實施。廣大企業要自覺樹立大局觀念,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改革規定,要依據有關檔案和本實施意見,制定或修改完善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製度,加強對所屬企業負責人年度考核與薪酬管理等收入分配管理,確保改革政策得到落實。

(三)紮實推進,嚴肅紀律。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和我省關於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的政策,抓緊摸清國有企業數量、職工工資水平等基本數據,出台相關配套政策;要嚴肅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改革工作紀律,對突擊提升企業工資總額、在數據上弄虛作假、隨意擴大審批許可權的違紀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要加強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增強國有企業廣大幹部職工的改革意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政策解讀,營造良好改革氛圍,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本實施意見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現行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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