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職責劃給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將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劃給市財政局。
(三)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強化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進一步完善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二、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市屬(含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出資人職責,加強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決定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經營、管理、處置等重大事宜。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和資金收繳管理。組織實施國有資本金權屬的界定、登記、劃轉、轉讓、糾紛調處。
(三)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四)指導推進市屬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指導所監管企業引進戰略投資者、產權(股權)招商引資與資本合作,加強與中央、省屬企業對接合作;牽頭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與中央、省屬企業對接合作工作。負責中央、省屬落戶益陽的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破產改制的協調服務和黨務關係的對接工作。
(五)負責所監管企業的領導班子建設、黨的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依照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的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機制。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或財務總監,負責監事會或財務總監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負責建立和完善市級國有投資公司的管理辦法,健全項目監控制度、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履行對國家出資公司國有資產的監管職責。
(八)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指導、監督所監管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九)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資委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委領導組織、管理、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宣傳信息、安全保密和計畫生育、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行政後勤和接待工作;負責綜合協調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
(二)政策法規科。
擬訂國有資產監管方面的政策制度;指導監管企業的普法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承辦機關其他法律事務工作;依法對區縣(市)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
(三)企業資產監管科。
擬訂國有企業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和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措施、制度;負責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和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債權損失的核銷工作;負責監管企業投資在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轉讓、劃轉工作。
(四)監事會工作科(對外稱市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和《湖南省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派出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內部監事會、財務總監工作。
(五)投資經營監管科。
負責市本級國有投資經營項目的監管;負責市本級國有獨資、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資本的監管和產權管理工作;負責對重組企業法人崗位股、期權股及改制企業剩餘資產監管工作;負責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事項進行審核;負責國家投資新建項目資產的交接工作及國有獨資企業資產損失的核銷工作。
(六)企業改革發展科(資本合作科)。
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所監管企業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組織實施企業兼併破產工作,審核國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研究提出有關債權損失核銷方案;組織協調國有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關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指導所監管企業分離辦社會負擔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董事會建設工作;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與中央、省屬企業對接合作工作,建立招商引資項目庫和項目資源庫,負責市國資委招商引資、與中央和省屬企業資本合作活動的組織實施;承擔市企業與中央、省屬企業對接合作聯繫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經濟業績考核科。
擬訂並組織落實企業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授權經營制度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考核辦法;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工資巨觀調控政策,適時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措施;指導協調處理企業生產經營和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
(八)信訪接待科(對外稱市維護企業穩定工作辦公室)。
負責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維護企業穩定工作的決定,接待處理來信來訪;協調黨組織關係在市國資委黨委的企業的信訪和穩定工作;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情況;承擔對所監管企業穩定情況的信息收集及維護穩定的調度、協調與處理。
(九)財務科。
負責指導所監管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編制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年度國有資本金收益預算,對各類資產的處置收益、產權收益、股權收益、國有資產經營收益實行統一徵收和管理;負責組織所監管單位財務決算工作;擬訂所監管單位清產核資的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和信息發布工作;負責派出財務總監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和直屬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
(十)組織宣傳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的黨組織建設、黨員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規定,承擔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財務總監人選;協助管理中央、省屬和外地駐益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負責市國資委反邪教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一)離退休人員管理科(市國有企業離退休人員管理辦公室)。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負責所監管企業離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工會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市國資委機關行政編制為4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紀委書記1名,工會主任1名,總會計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5名(含紀委副書記1名、監察室主任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工會副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9名。
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在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3名。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5名(後勤服務人員按益辦發〔2008〕10號檔案精神管理)。
五、其他事項
(一)市國資委企業服務中心不再掛市國有企業離退休人員管理辦公室牌子;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編制事項維持原定不變。
(二)市國資委與企業的關係。按照政企分開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市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的職責。市國資委不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在市場運作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企業接受市國資委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
(三)市國資委與市財政局的關係。市國資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在財務會計方面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市財政局監督;市國資委管理的國有資產統計結果報市財政局備案。國有資產管理政策草案的擬訂徵求市財政局意見。市人民政府支持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措施,包括市困難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分流人員費用、破產企業安置職工等費用,由市財政局按原渠道解決,繼續由市財政局管理和監督。市國資委對所監管的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條件成熟時按國家有關預算編制規定,負責對所監管的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的編制工作,作為總預算的組成部分由市財政局統一匯總和報告,預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財政局監督。
(四)市國資委與城市公共資源資產(不含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和國有投資公司原主管部門的關係。市國資委行使城市公共資源資產、無形資產和國有投資公司的出資人所有權,原城市公共資源資產管理部門和國有投資公司受委託行使經營管理使用權,以構建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出資人與經營者相互依託、相互制約和監督的長效科學管理機制。城市資源資產管理單位和國有投資公司要配合市國資委做好產權資料清理、移交、申報工作。
(五)市國資委與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職責分工。市國資委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實行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全市工業經濟的綜合管理,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市國資委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實施戰略性改革和重組,並組織實施兼併破產等工作,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配合。企業行業管理、聯繫協會的有關工作,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市國資委配合;在經濟運行方面,市國資委負責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態的綜合研究;企業維護穩定工作方面,在市維護穩定工作辦公室的指導下,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工業企業的維護穩定工作,市國資委負責所監管企業的維護穩定工作;在幹部培訓方面,市國資委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培訓工作,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本系統經濟管理幹部和企業經營者的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