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1999年1月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公布,根據2007年5月15日《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湖北省關於老年人享受優待服務的規定〉的決定》修訂)
詳細內容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均可依照本規定在全省範圍內享受優待服務。
60周歲以上各年齡段的老年人,可以依照本規定享受特殊優待服務。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工作;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
第四條 老年人進入各類公園、紀念性陵園,門票(不包括門票外的合法收費項目)實行免費。
第五條 老年人進入風景區和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展覽館、紀念館、已開放的文物點、宗教活動場所,凡收取門票的對60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老年人實行半價優惠,對70周歲以上老年人實行免費。
每年10月1日國際老人節和“九·九”重陽敬老日老年人可以免費參觀。
第六條 各影(劇)院、體育場(館)、文化館、工人文化宮和俱樂部,放映電影、錄相、舉行體育比賽、表演節目(全運會和國際性比賽除外)等,在觀眾人數不超過容納限度的條件下,白天對老年人實行半價優惠。
第七條 老年人到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含民營和個體診所)就醫,應當享受優先就診、化驗、檢查、交費、取藥、住院的優待,70周歲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
第八條 老年人進入收費公共廁所,免收入廁費。
第九條 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電(汽)車;乘坐長途客運汽車,可以優先購票、優先上下車,縣以上長途汽車客運站候車室(廳)內應設老年人專座。
享受免費乘車的老年人,需辦理意外傷害險。
各級政府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公交企業承擔社會福利所增加的支出,給予專項經濟補償。
第十條 鐵路車站應當讓老年人及行動不便的老年人的陪同人員進入為老年人、母嬰專設的候車室候車;沒有為老年人、母嬰專設候車室的車站,應在一般候車室內設老年人專座。
第十一條 65周歲以上老年人可以免費乘坐輪渡過渡;老年人乘長途客運輪船,憑證可以在水上客運碼頭優先購票、優先進候船室、優先託運行李、優先上下船。
第十二條 鼓勵從事食品、蔬菜、燃料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優質優價服務,有條件的,可以免費承擔相應的勞務。
第十三條 城鎮老年人不承擔社會性集資和其他社會性勞務負擔。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老年人家庭,應優先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對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應適當提高救助水平。
第十四條 對農村老年人免除鄉(鎮)、村籌資籌勞負擔。不得向農村老年人收取各類社會性集資款。
第十五條 對百歲以上的高齡老年人,當地老齡工作機構應當按月發給不低於200元的長壽保健費和生活補助費。各地可根據當地財力情況,適當放寬發放年齡和增加發放金額。
當地醫療機構應定期為百歲以上老人免費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第十六條 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社會福利院、敬老院,供養孤寡老人和代養其他需要在福利院、敬老院扶養的老人。基層人民政府應按規定的標準積極籌措按時劃撥福利院、敬老院集中供養老人所需的經費。
城鄉分散供養的符合“五保”條件的老年人,由基層人民政府積極籌措資金,按照省政府規定標準發給供養費,力爭不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老年人家庭,由民政部門按規定給予救助。
對自願為本轄區內的老年人開展援助服務的志願者,有關社區和農村基層組織要予以鼓勵。
第十七條 郵政、電信部門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先辦理匯款、取款、取包裹、訂報刊、發電報、打電話的服務。有條件的郵政、電信部門應設老年人服務專櫃(台)。
電信部門應當優先為敬老院、光榮院、老年公寓、社會福利院安裝電話,並可適當減免因未能及時交納話費造成的滯納金。
單獨居住的老年人安裝燃氣、有線電視,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安裝費給予30%的優惠照顧。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相應條件創辦老年福利企業和老年人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優先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核發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優先受理、優先審理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侵害而提起訴訟的案件,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規定緩交或者減免。
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諮詢服務機構應當免費提供有關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方面的法律諮詢。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獲得法律援助。
第二十條 城鎮老年人死亡時,由有關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給予喪葬補助;農村老年人死亡時,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所提取的公益金中給予適當的喪葬補助。
第二十一條 需要有關方面提供優待服務的老年人,應當出示《湖北省老年人優待證》。優待證應當載明為老年人優待服務的主要項目。優待證由省老齡工作機構統一印製和管理,縣以上老齡工作機構負責發放,優待證式樣由縣以上老齡工作機構行文告知。老年人優待證除收取物價部門核定的工本費外不得額外收取任何費用。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老年人,持有當地人民政府或老齡工作機構發放的老年人優待證及其他表明可享受優待的合法證件,來鄂觀光旅遊、探親訪友等,享受本省老年人同等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二條依照本規定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各有關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老年人優先、優惠及免費的公示牌和標識,文明服務,兌現承諾。
第二十三條 各級老齡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及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本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老齡工作機構提請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拒絕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由當地老齡工作機構提請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本規定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